【摘要】再生建材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重要途径。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研究,中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已趋于稳定,能够成熟用于各类建设和市政工程中;国家已发布一批标准规范,各级政府也配合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研究发现,中国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大部分针对的是生产环节,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持续应用更需要原材料、产品应用和跟踪监测环节的支撑;中央政府有很多部门从不同角度出台了再生建材产业促进政策,但彼此之间不配套、不衔接、难操作,没能形成培育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地方政府配套产业政策不全,中央政策很难落地,产业发展面临困境。研究建议,仔细梳理中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规范,查漏补缺,尽快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体系;分析研究建筑垃圾收集、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利用的各类优惠政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成立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利用推进委员会,协调各部门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政策链,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产业发展。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政策
0前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4.77%。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城镇化走了一条城市大规模扩张和大拆大建的发展路径。不难想象,这个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对持续快速增长的城市垃圾总量贡献很大。但是我国垃圾处置层次低,存在二次污染的危险[1,2]。如果建筑垃圾能够全部再利用,不仅可以解决大约三分之一的垃圾填埋占用土地问题,还可以降低与生活垃圾一起围城产生二次污染的风险[3]。
2013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其中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产业,包括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系统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试验[4-13],通过对建筑垃圾再利用方法、产品性能等研究认为[14-27]:废弃混凝土经过振动压实可以作为基础和道路的垫层,其强度和变异性都能满足公路基层规范的指标要求;废弃混凝土、砖瓦等破碎后生产的再生砌块能够满足市政道路铺装、围挡的要求,其作为新型墙体材料的运用,符合国家提倡使用非粘土砖的推广路径;对废弃混凝土采用加热、机械摩擦、粉磨破碎和筛分等处理后可实现粗、细骨料和水泥石之间较为完全的分离,改善再生骨料混凝土品质,用于不同等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利用废弃混凝土为原料煅烧熟料、制备水泥,与绿色水泥生产模式相结合,既能减少混凝土一次性消耗给环境造成的负担,又能极大地缓解水泥生产原料紧张的局面。现阶段,我国已经将资源与环境问题提到了一定高度,并把如何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作为一个重点议题。
1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1.1建筑垃圾资源化法律环境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该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于2012年12月12日发布。此后一个时期,我国政府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推行绿色消费,以加快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实施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同时要求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财税、金融、产业、投资、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法规标准,建立统计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建材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
1.2建筑垃圾再生技术及产品
我国已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条件,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已逐步成型[28-36]。自“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起,经历“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的层层突破,至“十二五”资源化成套技术的研发,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在处理设备、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使用示范等环节均已突破瓶颈,建筑垃圾资源化平台已初步搭建。
1.3再生产品的应用实践
在国内众多建筑垃圾资源化示范中,四川都江堰市5·12震后重建成为一次重要的实践[36,37]。地震灾害后,都江堰市产生建筑垃圾约为1000万t,从国家到四川省、都江堰市均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当时承接都江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相关大、小企业共计20家。
从都江堰市震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政策执行效果来看,特殊时期的扶持政策和强制措施给都江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带来发展机遇,收到良好效果。
纵观全国,建筑垃圾铺路、建楼等工程实例在各地均有实践[38]。如合宁高速公路全长133.5km,水泥混凝土路面,1991年建成通车。随着交通量和使用年限的增加,混凝土路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病害。通过就地和就近利用废弃混凝土再生骨料代替天然骨料配制再生混凝土用于道路,废弃混凝土的利用率达到了80%,节约骨料的运输费用130万元,节省废混凝土占用土地费用75万元。再如,2004年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莘庄科技发展园区内建成的生态建筑示范楼,墙体全部采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其再生材料使用率达到60%,具有超低能耗和很好的经济指标。
1.4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政策
国内各主要城市针对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的相关环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如2012年《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完成初审;2006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11年广州通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草案)》;2011年12月26日,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本,该导则明确了建筑垃圾厂包括选址、具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范;昆明出台了《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深圳市于2008年对建筑垃圾使用做出规范,之后又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
在众多实践中,河北省邯郸市的资源化管理政策最全[39]。该市从严把建设、拆迁项目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手续的审批源头开始,确定了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体制,所产生建筑垃圾必须而且只能供给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同时,对建设施工工地实行全天候监控。还合理引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对于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形象的情况,坚决查出源头,并对业主单位进行重罚,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清运。
2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存在问题分析
与资源化先行国家比较,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仍显单薄[28-42]。从法律上看[40-42],各部委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设置强制性的条文规定;从标准上看[30],我国针对再生建材的专项标准较为有限,涉及到分类、生产、监测等环节的规范几乎为零;从扶持上看[32,42],我国优惠措施单一,缺乏合理的价格调控与引导。除以上几点外,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企业投产仍较为盲目,政府缺乏对资源化产业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
2.1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未完善,各部门协调能力差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从全国执行情况来看,由于未形成强制性的条文规定,现行的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协调性差[41]:从管理体制上看,各地机构设置情况不统一,实际涉及建筑垃圾处理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而又未出台详细的建筑垃圾综合协调管理机制,造成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推诿责任[42];从现行法律目的来看,法律规制仅局限于预防环境污染这一环,未延伸至处理的全过程,无法达到生态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2.2建筑垃圾再生环境标准未健全,缺乏产品后续跟踪监测
虽然我国已先后发布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行业标准,但在许多城市尚无与之配套的地方标准及相关图集,故从建材产品转化为建筑产品,仍存在操作上的难度。而且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监测制度未建立。
国外再生产品多数达到ISO14000国际质量体系等认证标准[32],而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环境标准为数不多,相关的基础标准、生产标准(含环境控制标准、设备标准等)和应用标准均未健全;产品质量、耐久力、放射、挥发等性能均未经历时间的检验,缺乏后期的跟踪监测研究,产品在民间的可信度不高,这也直接导致推广使用受限。
2.3再生企业用地难,生产运营资金紧张,优惠措施单一
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企业从起初建厂时就受到用地困扰,城区附近地租高昂,远离城区又造成运输困难[40];之后生产线建设与更新又成为长期的成本负担[8];各地区企业的水、电、气、热补贴不到位,没有形成统一的收费标准;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7],缺乏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最终原生产品的价格对再生产品形成巨大冲击,导致销路欠佳,缺乏政府的价格引导。
2.4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缺乏合理规划,投资盲目
都江堰市曾有一批企业参与了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工作,但随着建筑垃圾数量逐渐减少,原材料供给不足导致生产中断,企业随后关停。通过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定量经济分析可知[39],在我国小规模生产再生骨料是微利的,如果能够工业化大规模生产,将存在更大的利润空间。通过对我国大城市建筑垃圾产生特征演变规律研究不难发现[44],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拟合,即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筑垃圾的产量趋于稳定,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原料来源也将逐渐收紧。综合分析,我国政府尚未规划合理的资源化企业建设规模,缺乏循环机制和规模化生产的引导,盲目跟进导致的后期停产现象较为普遍。
3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对策
3.1研究出台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法》,创新管理流程
由于建筑垃圾形成和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市场化程度不高,应当尽快研究出台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法》,解决目前行业无法规、无目标、多头管、市场乱的状态。该法内容至少应涵盖如下八个部分(表3):
相关期刊推荐:《城市发展研究杂志》创刊于1994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立足专家学者,面向城市决策者,架起专家学者与决策者之间的桥梁,为城市的健康发展而奋斗。本刊主要业务范围是刊载国内外城市科学研究成果,最新城市发展理论和城市发展趋势,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总体发展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专论、综述或讨论,及时反映学术动态和各城市发展的成功实践。
除立法以外,还需要创新管理流程。首先,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监管嵌入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其次,把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要求纳入示范合同文本;再次,实行预留金返还制度,待项目竣工验收时,据实返还预留金或予以处罚;另外,信息化建设,再造管理流程,把统计渠道建立、相关数据收集、数据库分析作为要件,推动精细化管理。
3.2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质量标准体系
为使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须尽快研究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在工程使用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在补充缺位标准的同时也应不断完善现有标准。应参照ISO1400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的标准,尽快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标准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
应加大投入,对再生建材建筑进行后续跟踪和检测,充分记录再生材料长期应力情况下的徐变、自然气候条件下的抗冻融情况和材料后期放射性等理化性能;建立数据库,以备产品、技术和标准等改良之用。
3.3全方位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形成政策束扶持
为促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根据十八届三、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精神,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应协同展开工作,形成配套的政策束(表4),为建筑垃圾再生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4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
由于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起步较晚,但从技术上看条件基本成熟,产业发展潜力大,而从产业扶持的角度看还有很多盲目性和风险。首先,各地政府应对本地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能力进行分析,对建筑垃圾处理成本、用地指标、污染程度进行分析;然后,科学预测今后五年建筑垃圾发展趋势,并提出本地区及周边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做吸引投资、生产企业进入再生产品市场的引导,无论民营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处理厂都应合理控制建厂规模和选址布局;最后,还要整合一系列的扶持机制将建筑垃圾再生企业“扶上马,带一程”。——论文作者:李浩1翟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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