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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22-11-25

  【摘要】维护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这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我们参与环境保护、维护社会公益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所涉及到的诉讼形式,以及将环境方面涉及到的诉讼细分为私益诉讼及公益诉讼,重点分析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哪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实施效果不佳的弊端,在此弊端基础之上如何更好地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对其他学者研究并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所启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为了适应生态文明方面的建设需要,环境方面的诉讼在我国慢慢增多,为了适应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也被提上日程,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思是在我国的公益诉讼中纳入保护生态环境的部分,目的是在大自然被污染时,不管是直接污染还是间接污染,任何人都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请求法院判决侵害环境的相关人员以停止侵害行为,并责令侵害人员给予环境损害赔偿,同时也预防即将会出现的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为了探索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相关学者开始讨论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版中确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版中确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对一些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7年修订版中确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慢慢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2018年出台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个方面司法解释、意见以及决定的文件,目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崭露头角,其作为一个手段,为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相关环境问题,对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1.有助于解决争议在世界范围现存制度这个设计上看,解决关于生态环境公益纠纷最权威、最规范的方法即为公益诉讼,它的最大优势是:结果权威,流程规范。设计公益诉讼是为了广大社会民众整体的利益,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将其纳入公益诉讼对环境整体的维护和修复意义重大。侵害环境的人及相关行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环境的行为,并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处罚,在生态环境已经被破坏的情况下,应责令侵害人全力修复,不能修复的应责令其尽力补救,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2.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生态环境是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利益所在,涉及到每一个中国人,每个社会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到维护环境中来,在环境的治理过程中,采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有利于群众积极参与治理环境,促使生态环境保护由国家层面顺利过渡到全社会群众层面,实现治理的科学化,只有社会公众全部关注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现存缺陷

  (一)诉讼主体界定不清在环境法律公益诉讼中,我国法律对于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有较大的限制,《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相关组织和机关,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组织和机关有此项权利,这些组织和机关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必须强调的是,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普通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普通公民只能提起对自身的权益造成的侵害行为的诉讼。目前来看,我国现在运行的法律规定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大多由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但是社会监督方面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资格方面规定甚少,广大民众没有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有可能考虑到若普通公民也能进行公益诉讼,唯恐导致大几率滥诉。但是,不能因为担心出现问题就剥夺了公民变成适格原告的资格。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关法律需要更加明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检索,没有专门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法规,偶有一两条相关法条,也多为倡导型条款,约束力不强。但是,想要有效避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能只凭民众的自觉行动,应该有严格的法律条款及政策法规去调整。近些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此层面上予以保护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同时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来呼吁社会民众保护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经深深地印在了民众的脑海中。但是从目前发生的错综复杂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来讲,环境相关法律制定不完备,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有待提升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较,其内容主要涉及到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环境破坏很多是不可逆转,不可再生的,如果遭到破坏后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及修复,将会导致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形成更大的破坏。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没有统一的法条基础,错综复杂的实践情况亦无法统一实践经验,一旦出现相关案件,一是法院没有成型的经验借鉴,二是效率低下,更加导致了环境破坏无法得到及时修复,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三、明确及优化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范围当前,环境保护理念已经渗透到国家的方方面面,人民群众对于保护环境都比较重视且有自己的想法,大多用自身行动来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因此,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主体资格,以便于更好地保护环境。此外,除公益组织之外,自然人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权利人。可以积极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将社会群众自然人纳入进来,赋予其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生活环境。

  (二)制定专门立法目前,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条散落在上文的相关法律中,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及统一的法律体系来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也促使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尽早提上日程。制定专门立法是个系统的工程,应该充分地考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所维护的是国家及社会全体大众的权益,可以规定其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另外可以将诉讼的胜诉结果作为奖励,鼓励社会组织积极进行诉讼。虽然社会组织提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以挣钱为最终目的,而是代表国家保护环境免遭破坏,但是在我国的社会组织普遍缺少资金的支持,较为清贫的情况之下,给予其适当的奖励,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时亦可以实现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的结果。

  (三)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不是短时间可以迅速提升的,这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和实践的积累,就目前实践经验来看,案件前期的事实调查、证据的抓取及后期的法律适用都是较难实施的,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不高也与上述原因有关。因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机关可以总结之前调查和审判的经验来处理新出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另外,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近年以来不同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制度所实施的相关实践历程及经验,通过相互配合,总结归纳,互相督办来促使相关人员紧抓落实,保障最大程度地从合作及督办中提高实施效率,最终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高效的实施。——论文作者:张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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