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援助工作是贴近群众,直接面对群众,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在于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重点也在基层。因此,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是否科学合理,与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有关。考虑到这个问题,笔者考察了一些基本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试图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基层;法律;援助体系
1 基层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1.1 法律援助缺乏统一的法律保护
在2003年之前,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法律上只有零星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一些省份颁布了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法规。”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17年过去了,法规没有修改,也没有将法律援助提高到人大立法的高度。由于上述原因,法律援助法规不系统甚至协调不力,法律援助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纵观世界上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立法制定法律援助并利用法律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统一实施。例如,美国颁布了《法律援助公司法》,我国台湾地区于2004年发布了《法律援助公司法》
1.2 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第一,法律援助被完全规定为政府的责任,这与现实相反。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法律援助律师的补助标准目前较前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基层财政资源有限,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缺乏严格的规定。1000元以下的法律援助补助,不仅承办业务的律师难以弥补自己的劳动报酬,有时还用于处理案件。第二,关于建立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不明确。关于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只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法律援助。根据需要在行政区域内代理。”法规本身不是强制性的,并且缺少特定的法规。但关于如何建立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否为法律援助机构,只是要求而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第三,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不健全。尽管基层已经建立了评估和调查援助案件的机制,但它主要集中于援助受援者的案件数量,文件检查和电话调查。这些情况不一定反映法律援助的质量。第四,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基层法律援助资金基本分配到省级,法律援助案件处理人员必须由法律援助机构强制分配。社会力量缺乏指导,几乎没有参与,也没有形成任何机制[1]。
1.3 急需扩大基层法律援助范围
尽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扩大了基层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创新,将弱势群体扩大到了弱势群体,但范围仍然相对狭窄,法律援助无法扩大再受益。目前,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只局限于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即公民,对于个体工商户以及特殊团体和基层群众组织能否列为受援对象,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因为我国是一个具有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不仅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群体需要法律援助,部分经济不景气资不抵债的组织机构和法人也需要法律援助,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势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也间接地损害了员工或公民的合法利益。
1.4 基层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严重短缺
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调动。首先,工作变动频繁;其次,很难任命专业人员;最后,基层的法律服务人员较少。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他们能自愿聘请专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这是非常罕见的。基层法律援助人员配备不健全,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团队建设。
2 关于完善基层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的建议
2.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工人要想做好自己的工作,首先必须提高他们的工具。”法律援助的利器是制度建设。尽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但司法部和各省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大量建设性要求。国家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尚未达到国家法律的水平,很难为实施获得法律保证。因此,建议尽快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迫切需要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范围和工作程序、社会参与、综合评价和评估[2]。
2.2 拓宽基层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提高援助案件补助标准
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必须进一步增加专项资金的分配,县乡财政也必须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预算,并按规定配套相应资金。二是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筹款和捐赠机制等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和贸易公司以及个人捐赠和赞助,全社会关心法律援助,促进法律援助健康发展。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补助制度。根据案件的难点,案件处理的成本和劳力消耗,调整援助律师的案件处理补贴标准,使之与非案件助理律师的收费标准基本相符,提高援助律师的积极性[3]。
2.3 加强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一是要加强自身建设,以应对专职法律援助队伍薄弱,部分人员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要求的问题。一方面,它招募了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具有司法资格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它增加了司法系统的内部人员交流,并从系统中调整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无能人员。现有人员中,精通业务,有工作能力的人员被选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并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法律援助队伍,承担法律援助的重担。二是积极引导全社会注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三是通过在职培训和全日制学习,增加对城镇,乡村和社区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四是积极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法律援助的广泛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五是积极与政法院校联系,共同搭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争取专业技术支持。
2.4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评估机制
对法律援助的评估是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关键部分。评价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必须完善原有的考核机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必须实施分类评估。一方面,日常法律援助人员和援助案件承担者必须进行分类评估。日常法律援助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援助的接收、审查、分配以及对案件的全过程跟踪和监督来量化评估规则。援助案处理人员主要评价援助案的处理质量,改变了过去强调数量多于质量的现象;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援助的范围,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完善评估标准。案例评估得分。有必要将评估结果与薪金绩效和案件处理补贴联系起来,以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高[4]。
2.5 提高社会法律援助意识
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高度专业的工作,而且是一项大规模的工作。应当进一步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下乡、法律咨询等渠道,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广为人知,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如何寻求帮助。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可以及时获得法律帮助,从而解决他们负担不起律师或打官司的问题。我们必须让能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应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程。同时,我们将加大监督评估的力度,实现有需要者的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法律援助的法制化进程。——论文作者:闫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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