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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分类:管理论文 时间:2020-09-26

  【摘 要】排污交易权制度是现代产权制度研究中,为实现环境保护目的诞生的新型制度。本文介绍了国内外排污权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现状,发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地理管辖不明确,权益分配不清晰以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提出了改进监管部门职能和交易市场机制的建议,提出应该根据科斯定理挖掘更多通过产权制度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方式。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 制度完善

  一、排污权的实质

  排污权是现代产权制度发展的新型产物,从法理学角度看,排污权本质是人为生存所必须具备的权利。鉴于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空气、环境容纳量等地球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管辖与控制; 但是在工业时代,由于现代企业对自然环境资源的肆意破坏,如果一味将治理责任归于政府,势必造成不公。企业作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须承担起治理责任。在司法案例中,排污权被定义为环境最大容纳量这一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美国立法将排污权被定义为了一种经过政府许可的财产权,政府有收回的权利,这保证了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根据研究成果,如果企业预期政府政策不稳定,那么其短期就会有过量排污而无视交易市场的行为。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

  排污权交易制度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该制度是建立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排污产权的界定,激励企业减少排污获得收益,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建立科斯定理的基础上。

  而对于排放权的初始界定,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抽奖制、拍卖制、以及按照祖父法则继承。拍卖制和抽奖制无疑可以在初始分配阶段更加的公平,然而这样的制度显然会受到大型工厂以及企业的得阻碍。所以为了推行该制度,祖父法则是相对容易推行的规则。根据科斯定理,只要有确定的产权和协商的途径,不管初始资源如何分配,后续总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事实也证明,即使该制度对于后进入行业的企业并不友好,然而通过后续的排放市场交易,其原始的控制污染物总量的目的确实达到了,这意味着只要推行该制度,无论其初始分配方式的效率如何,最终总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由于国外的经济学研究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已经完备,我国的研究主要在于对于排污权属性的研究。一类观点认为,排污权可以用传统物权来研究,而另一类则认为,排污权是一种与传统物权差异较大的新型权利,因为其目的是为了遏制污染物排放而不是保证其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在实践领域,我国政府自 1987 年开始,第一次在上海开始交易工业耗氧量指标,由此拉开了排污权交易的序幕。而在 2000 年新修订《大气污染法》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污染物控制主要通过各级控制总量,以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来约束各单位。 2006 年后,政府在 11 个省市放开了碳排放交易权试点,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在我国逐渐走向发达国家的进程中,对于污染物排放的责任也日益为政府所关注。而欧美国家成熟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对于污染物控制带来的巨大收益,也让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改革势在必行。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推行的障碍

  排污权制度在欧美已经被广泛应用,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控制污染政策。然而在我国,其推行却遇到了不少问题,看似该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其实是对于交易成本和市场机制认识不够充分导致了制度推行障碍重重。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结合地理、市场、执法等方面分析该制度目前的缺陷。

  ( 一) 地区化推行造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难以执行

  我国地域辽阔,省份众多。而目前作为试点的十一个省市中,各省都是控制自己省内污染排放总量来进行交易的,这直接限制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规模。而美国在实行《1990 年修正法案》时,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权的交易,我们知道市场的参与者增加时,市场的规模并非线性而是可以以级数的方式增长。所以目前的试点城市里的交易规模还没有到达应有的样子。

  相关期刊推荐:《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半月刊)1973年创刊,环保科技刊物。宣传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制与管理,报道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成果,内容涉及污染防治技术、监测与评价、环境标准、环境经济、环境与健康等方面,介绍国内外环保的新技术,交流各地环保先进工作经验。

  此外我国的空气受季风影响。尤其冬季气压高,污染物难以规则扩散。所以季风上分口的省份的空气污染物可能不影响其本省。而对其下风口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单独从各省看空气资源容纳量并不能得到最优均衡。比如内蒙古、河北的空气排污权会直接影响到北京、天津的空气质量。在目前的交易体系中,这种跨省的影响并没有被体现出。

  建议本段增加一些表述,否则显得单薄。

  ( 二) 初始分配方式有违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提条件

  不仅桎梏于地理因素,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被分成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分级并没有像证券交易一样保证市场的活性,而呈现出一级市场相对平静,二级市场一摊死水的情况。

  而九十年代脱硫脱氮设备还没有被大规模引用,所以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排放量基本存在线性关系,小企业由于固定成本低,减产来靠贩卖多余的排污权也可以生存,而大企业可以通过收购排污权来扩大生产,分摊边际成本。

  接由政府审批来发放。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掌握了分配资源的权利。先抛开寻租不谈,仅仅是某个企业对于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就可能成为其获得指标的原因。而我们知道,科斯定理中,最为重要的假设是市场经济的有效性。政府如此在每一期市场中都参与制定规则,无疑破坏了市场有效性,使得这样的交易制度无法发挥作用。

  ( 三) 交易成本和其他因素阻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持续

  在目前学界有一点共识,即酸雨计划的成功,很大程度是因为其只限制单一硫化物的排放水平,市场中交易的也仅有硫化物一项,而美国目前筹划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3. 0 也只针对碳排放。

  而在我国任意打开一个排污权交易网站,可以看到交易的品类有、硫化物、氮化物、化学耗氧量等。部分地区还有对于烟尘排放等指标的交易。由于每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同,导致需要的指标不同,对于某些指标的用量不同,这意味着企业为了自己的排污许可,需要在市场购买三到四种排污指标。一个原本的市场行为变成了奇怪的集卡类游戏,直接打消了企业交易的积极性。

  面对市场较高的成本,企业开始了在政府中寻找寻租行为。

  虽然目前我国环保巡视组的效果显著,但是这样的巡视成本过高,越级执法也会降低原部门的执法积极性。长久来看不是权宜之计。

  四、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改进策略

  在论述改进措施时,一些基本的要素需要被再次强调。首先,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服务企业排污,也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我们从西方借鉴这套体系的目的在于以较低成本解决当前的空气污染问题,只有不忘初心,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

  其次,排污权交易制度确实有其优越性。现在成熟的技术如火电厂对煤的脱硫脱硝加工,使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技术,在 90 年代的美国并未大规模应用。

  现代工业区均有成型规划,这是以前的工业建设所不具备的,所以在产业区中建设大型的废气处理设备,在规划中接入附近的排污工厂,根据排污量来核算各家费用。唯一需要确定的是要利用各种手段激活市场机制,达成减排的目的,在我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可以做出以下改进。

  ( 一) 生态环境部门的体制与机制改革

  针对我国排污权存在的总量控制不均、管辖职权不清等问题,可以在职能部门的改革中得以实现。

  在新成立生态环境部的背景下,可以借鉴美国经验,脱离传统地方行政区划分职权,向地方政府负责的情况,将部门改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如植被优越的地方总量多,植被稀疏的地方总量低,上风口总量低,下风口总量高。在控制总量的规划下,鼓励企业向环境承载能力高的地方新建和搬迁。这样的政策不仅可以达到控制总量的目的,对于一些渴望留住企业的地区,可以倒逼其重视生态绿化以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直接将绿化和政绩挂钩。

  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是补贴还是收费或者排污权交易,都可以达成减少排污的目的。科斯定理的失灵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严密的监管体系是排污权转让制度的核心,一旦监管不到位,就会出现如现在我国火电脱霾补贴带来的“越补越污染”的乱象。

  ( 二) 对初次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市场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市场交易的改革。

  在申请初次分配时,可以按照边际价格增加的方式分配,并且对于每个申请企业保证一个最低的配额。以保证大型厂商无法以较低价格在一级市场拿到大量排污权垄断市场,小企业的排污权和市场参与也得到保证,。有些文献认为对于产值污染比较高的企业应当予以倾斜,本文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某企业产值较高,则其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寻求更多排污权,而如果政府按照产能污染比去制定一级市场规则,首先核算成本就有巨额上升,其次,这样的分配机制可能使得某些企业通过申报自己具有某些业务而不实际生产从而获得更多指标,对于该行为的核查也加重了执法单位的任务。

  在二级市场中,首先要确定单一的交易标的物。国内某些研究希望通过扩大交易标的物容量来获得更完善的环境保护,却忽略了这样带给企业和监管部门巨额的交易成本,从而导致市场交易量的下滑,在实施该政策时,必须把控制污染作为核心目标,让企业乐于从市场交易中更简单的获得收益或者排放权。而政府可以通过帮助企业核算预测其指标用量,建立高效的交易平台,从各个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审慎对于市场的调控,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后,将市场留给看不见的手调控。

  结语

  排污权的本土化意味着巨额的环境福利,这是我们批判学习国外环境治理经验首先要明确的。发达国家在转型路上做出了许多尝试,我们需要在学习前人的路上,走出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路径。——论文作者:曾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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