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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发展策略职称论文发表

分类:工程师职称论文 时间:2014-03-11

  关键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职称论文发表

  内容摘要:借助多元力量提供部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是应对我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理性选择。为保证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的有效运作,必须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中的职能;健全制度设计,以规范多元化供给机制中各主体行为;探索科学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流程。同时,多元行动者的合作意识问题、政府在多元化供给机制中的地位作用问题、基本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均等化问题也是必须关注的。

  我国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尝试中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如缺乏合同谈判、准入资格和上岗条件、招标中的标底设置和合同终止等实施规定,缺乏有效的关于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绩效评价机制,缺乏对市场化、社会化供给主体在价格、审计、会计、仲裁、监理、核算、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供应规则,因此需要尽快健全规制,规范合作主体的行为。职称论文发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2年创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社科类理论刊物。

  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动因

  (一)理论动因

  公共性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提供的逻辑起点,传统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生产成本需要受益者共同分担,而个人消费“量”却无法确定,具有纯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应该由政府部门提供。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政府不只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唯一提供者。

  第一,市场可以成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萨缪尔森从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与竞争性两个角度区分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但随后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发现,现实中严格符合定义要求的“纯公共物品”非常少,更多的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在供给安排上,纯公共物品和部分竞争性准公共物品由政府负责提供,而排他性准公共物品由于可以通过收费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完全可借助市场力量实现供求平衡。从属性上分析,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中既有纯公共产品又有准公共物品。国防安全、国家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单位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等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供给理所当然是政府的责任;而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如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和工业园区的治安防范、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城市火灾抗御设施等,根据其受益范围,引入市场力量来供给,不仅符合经济利益原则,而且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更有保障。

  第二,社会力量也可以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在公共产品中,有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是截然分开的,由此出现了消费型生产者的概念。与消费型生产者相对应的是常规生产者,那些为了交换而生产的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被称为“他们所提供的那些物品和服务的常规生产者”(迈克尔•麦金尼斯,2000)。消费生产者则是指有些产品的消费者或消费者群体在消费之余,还可能有助于他们所消费的某些物品和服务的生产,这时生产角色与消费角色相融合,诞生了“生产型消费者”。伴随着生产型消费者的出现,协作生产取代了单独生产,要求消费者积极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公共产品,高效的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应是一个公共部门同其服务对象相互协作的过程。

  因此,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领域存在着三个提供主体: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力量为主体、以非营利组织或公民自治组织等社会化力量为主体。正如美国民营化大师萨瓦斯(2003)在《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一书中所提到的,城市公共安全服务可以通过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和志愿安排等方式提供。

  (二)现实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利益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人们在经济生活领域需求多样化的同时,在社会生活领域对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日趋扩大,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与此同时,由国家垄断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无论是质量还是效率都越来越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

  解决当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失衡的矛盾,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存量调整,即调整政府部门经费预算,以减少其他公共品供给量为代价,来解决公共安全投入需求增长的问题;二是增加税收,取得增量收入满足人们的公共安全需要;三是引入外部力量,弥补政府公共安全供应量的不足。前两种途径显然不是明智的,因此探索多元化供给机制成为解决当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失衡的理性选择。

  多元化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保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中的职能

  从国外实践考察,供给机制多元化改革存在一些风险,如国家警务管理的“缺位”问题、国家警察权力“寻租”问题、私营警务滥用职权的问题等。要规避这些风险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理边界,设计出最充分有效的供给方式。

  以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为标准,研究者们一般把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相当程度的政治性,属于纯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服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供给责任和法定职责,民间资本尤其是私人资本决不能介入,否则,将会导致公共安全服务发生质变,背离社会公益、国家安定的价值目标。第二类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但并不都具备纯公共产品特征的公共安全服务类产品,如社会救助站等,可以通过政府定价并严格监管的方式将这类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中收益较强的部分逐渐向社会开放,以求增加供应量,促进安全保障的公平与公正。第三类是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具有收益的内在和外在统一性,可以适当引入社会资金,以改善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备拖欠账严重的状况。第四类是竞争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强的安全服务,如私人保镖服务等,实质上是私人产品,完全可以交给市场提供。因此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的实施范围应界定在第二、三类产品的提供上。

  (二)健全制度设计并规范多元化供给机制中各主体行为

  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福利,参与其中的各方成员的权、责、义、利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与制度方式予以明确,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在西方国家公共安全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推行的30年中逐渐认识到规制的确立对于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有效提供的重要性。斯科特•沃尔斯顿(2003)运用200个国家1985-1999年的分组数据来验证规制改革和公共服务民营化有效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规制的确立应先于公共服务的民营化。

  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或法规,对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各提供主体在合作中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组织管理、多元主体的权利和职责加以规范。其次,政府加大依法管理力度,营造规范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约束提供者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对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内容、价格、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管。最后,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出台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提供政策保障。

  (三)探索科学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流程

  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下,各供给主体间的合作贯穿于公共安全管理与服务的全过程。以公共安全事故为例,发生前的防控、发生时的应急联动、发生后的公共安全服务评价及其服务手段和机制的修正和完善,都需要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与协调。因此,公共安全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的有效发挥要求制定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流程。

  有效实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多元行动者的合作意识问题

  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要求形成公共安全服务合作网络,这个网络包含了政府间合作、公私伙伴关系及社会间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而合作网络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合作意向和共同的认知是其有效运作的基础和起点。缺少了合作意识,多元行动者间相互推诿、转嫁责任等现象就可能出现,公共品供给效率就大打折扣。在我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提供者合作意识的培育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政府方面,公安机关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转变警务职能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逐渐实现全能型向有限型和服务型供给模式的转变;社会和市场方面,全面提高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及志愿者精神,树立维护社会安全“人人有责”思想(李礼,2011)。

  (二)政府在多元化供给机制中的地位作用问题

  首先,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理念并不是要否定国家权威。在多元化供给机制中,政府的核心地位无法撼动,一些作用无法替代,比如,在城市化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公安机关在维护城市安全中所起的作用;又如,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是应付危机和治理危机的主导力量,在资源配置、经济救助、整合社会力量方面发挥着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再如,政府公安机关部门作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安排者,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市场化、社会化过程中所承担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其次,政府作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的主导人,应尽量避免陷入两个误区:一是从过度的行政化走向过度的市场化。过度的市场化将导致公益目标受损,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缺口增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将会受到威胁。二是对私人安全产品与服务过多干预。过多的干预会扰乱了私人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市场,滋长了更多权力“寻租”的机会(钟雯彬,2004)。

  (三)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问题

  在现阶段,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紧急救助和为民服务。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务的机会均等,任何公民都拥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平等地享有公共安全服务的权利;二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务的结果均等,每一个公民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在时间上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不均等主要表现为弱势群体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农村及城郊结合部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等几个方面。从总体看,我国基本公共安全服务非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薄弱地区安全服务的供给不足。而要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打破“政府垄断提供”,推进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是有效途径,丰富的供给主体,多样的供给模式,如委托授权、合作外包、购买服务、公私协作等,在政府指导、监管、付费的情况下,完全能够弥补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加大薄弱地区的供给力度和供给水平,逐步实现整个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的均等化。因此保障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应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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