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类网络信息安全犯罪具有网络犯罪的客体复杂性、犯罪主体和对象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网络犯罪的危害因素严重性等的特点。我们应从积极培养和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创新型网络和信息安全犯罪执法队伍和人才、建立完善的各类网络信息安全犯罪打防工作管理和奖惩机制、加快和研发更先进的网络安全犯罪防范技术和信息化产品、加强与国际网络犯罪执法组织合作等方面着力预防和惩治各类网络信息安全犯罪。
关键词:打击网络电信犯罪;主要诱因;综合治理;主要预防措施
一、网络犯罪频发的主要诱因
网络信息技术犯罪主要是与我国现代的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伴生的一种新型的网络智能犯罪,网络信息技术犯罪的主要产生环境条件及其发展的原因都是多元的,这些环境因素既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本身的弱点,也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外部的原因,有的甚至是内外部的因素共同发生相互作用的。因此综合而言,主要认为有以下几个个方面的网络犯罪原因:
1、网络数据的可访问性
由于开放性的网络平台本身是完全开放性的,网络上的所有信息一旦能够联网起来就很容易通过开放性的网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我们网络上的数据在正常的情况下也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复制和浏览或者拷贝,这种正常情况下并不会给网络留下任何的痕迹。如果我们拥有了一台强大的能够同时联接整个网络的远程计算机终端作为网络用户,但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或者作为了犯罪的手段,就可能会使网络具有很强的安全危害性。所以犯罪分子几乎可以很轻易地将我们网络上的信息直接进行了拷贝、删改或者对其进行破坏,从而给我们的网络保密性和信息安全的合法性带来了危害。
2、网络信息的聚生性
由于目前现代互联网络的信息和技术的发展迅速,人们现在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网络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保护分析。当复杂的网络内部信息以离散的各种形式频繁地出现时,很难将它的潜在功能和价值充分利用和整合起来,而一旦将大量相同或者相似的网络信息数据汇聚在了一体,就说明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网络信息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推广,从而可以帮助我们直接做出一些正确的决策,这也就是所谓的网络内部信息的这种聚生性。我们现在既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内部信息的这种聚生性直接创造自己的价值,也我们现在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信息的特性直接从事犯罪活动。特别是现在的网络信息技术和条件还难以实现对大量网络信息的收集和保护时,非常容易直接导致网络重大数据被收集和窃取。
二、网络犯罪的预防措施
1、建设高素质的执法管理队伍
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惩处,最主要的就是要有一支对网络安全和问题十分熟悉的网络执法知识和队伍,有专门的网络安全保卫队伍和力量对整个网络和环境的安全进行维护和监管。现在很多地方警察的队伍中已经大规模地建立了“网络警察”、“电子警察”,这些网络安全和维护的力量已经发展成为了公安机关一个新的战略性警种。但是网络执法安全维护力量的队伍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警力少、素质低、业务少的问题,与网络安全形势日益恶化的形势和现实并不完全相匹配。为了解决网络执法安全维护力量队伍流动性大的这个问题,应该从普通人的政治和军事待遇、经济和社会待遇、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为普通人提供更多的保障,以进一步提高这支网络执法队伍的综合战斗力。
2、建立完善的网络犯罪打防管机制
网络信息技术与其他技术最大的不同,就是网络信息犯罪技术发展需要一定的软硬件网络服务商和一定的软硬件系统服务商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网络运营和服务。对于网络安全和犯罪的防范,还要注意加强对有害信息传播、黑客攻击、病毒侵害等犯罪活动的日常监测,严防死守、严厉打击各种以网络信息资源违法犯罪为主要打击对象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为载体实施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要尽快地出台一批关于规范国家网络信息和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建立网络执法机构、落实网络安全人员来建设一套有效的专门针对各种网络信息犯罪的技术防控和体系,力争在网上做到严密的防范、严格管理和对各种网络信息犯罪严厉打击的三效机制有机合一。
3、积极参与国家之间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
当今互联网的发展和国际化普及程度已经非常高,犯罪分子为了尽可能地躲避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打击,很多都往往是通过国际的网络渠道进行犯罪活动。由于各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给各类网络群体性犯罪的侦查和司法打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许多的网络群体性犯罪都具有一种远距离、大时间跨度的跨国跨地区相互协作的群体性犯罪形式和特征,有时其犯罪行为与其犯罪结果均不在同一个的国家或者地域之内。因此,要想进一步提高我国打击各类网络群体性犯罪的速度和成功率,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网络司法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网络司法的协作,通过多种司法合作途径和多种活动方式的国际司法交流扩大了我国与对外网络司法的交往,积极开展与各个成员国的警方在司法侦察、调查各类网络群体性犯罪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本国司法组织打击各类网络群体性犯罪的速度和工作效率,与其他国际司法社会共同合作建立起了维护网络安全的桥梁和屏障。
三、总结
当前中国仍然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中国家,许多的网络信息犯罪的预防和司法处罚的手段均实际上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直接引入,许多的措施与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并不完全基本相适应,因此建立一个高效、严密的从事网络信息犯罪侦查和防控的体系就在我国显得更加迫切。——论文作者: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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