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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合理存在的前提分析

分类:教育论文 时间:2020-07-11

  关键词:教师惩戒;合理存在;爱的教育;尊重学生;适度原则

  摘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师惩戒作为一种能够在学生犯错时促进学生学习与反省以及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的一种教学手段,是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也表明了教师惩戒权的合法化。但是,万事万物都有度,教师惩戒只有掌握一定的度,要以爱和尊重学生为基础,才能称之为合理存在,巧妙而理性地运用惩戒,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教师惩戒合理存在的前提分析

  自古严师出高徒,可是随着赏识教育的兴起,惩戒教育受到所方面的否定,以非人道、反教育等理由不被接受,事实真的如此吗,教育惩戒对于教育目的的实施作用为零?教育方式提倡多样性,鼓励赏识教育的同时也不能贬低惩戒教育,正确认识每一种教育方式才有助于更好的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惩戒的界定

  为了给教师惩戒权正名,使它得到更多人的理解,需要把它和体罚 区分开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二者混为一谈,但事实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在教学中,从本质上看,教师惩戒是指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以减少学生的问题行为发生频率、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反省自我为目的,来达到告诫警醒学生的效果的教学手段,是合法的;而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方式,本质上是违法的,而且体罚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施;从目的上看,惩戒是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行为,达到警示的作用,从而使学生发自内心的不愿犯错,是内化的过程,而体罚是通过把犯错和对身体的惩罚联系在一起,是靠外在强制的力量使学生不敢犯错,不是发自内心的;从所取的效果上来看,惩戒能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愿意去改正,对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有所帮助,也有利于师生健康关系的发展,相反,体罚是一种暴力手段,虽然可以取得短时效果,但绝对不利于长久发展,而且学生在体罚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报复心理,不利于和谐师生关系以及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

  由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教师惩戒与体罚有着根本区别,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时采用的一种合法手段,是教师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力。

  二、教师惩戒合理存在的理论依据

  在以表扬鼓励为主的赏识教育兴起之后,“黄金棍下出好人”的惩戒教育一度被贴上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标签。希波克拉底的体液气质学说表明人具有不同的气质,那么针对不同性格学生也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惩戒法不适合一概而论地运用到全体学生上,比如说性格孤僻的孩子,但是对于顽皮百劝无果的孩子来说,惩戒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把条件作用中能够增强反应概率的一切手段称之为强化,强化有正强化和负强化之分,正强化是指在环境中增加某种刺激,有机体反应概率增加,如鼓励为主的赏识教育,而负强化是指某种刺激在环境中消失或减少,反应概率增加,如惩戒教育,惩戒教育事先加以一定惩罚,一段时间后表现良好,便撤销惩罚,便能达到教育的真正目的。

  教育学理论认为,教育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活动,它的目的在于影响和促进人的发展,人的发展分为三个方面,生理发展、心理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因此要把培养成完整和完善发展的人,就不能一味地否认惩戒教育,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批评,只发扬赏识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弱、无法面对挫折与挑战,只能像温室里的花朵永远见不得阳光,经受不住风吹雨打。

  教师惩戒合理存在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确保这些职责的履行,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利与权力,以保证教育目的的实现,教师没有惩戒的权力,就会遇事怕麻烦,不作为,长此以往,受害的只是学生的发展。

  教师惩戒的前提分析

  教师惩戒要以爱为基调。教师惩戒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教师心中应该要明白自己是要通过这个手段来纠正学生的问题行为,而不是看不惯学生的问题行为所以用惩戒的办法来惩罚他,二者的根本区别就是在于这个过程是否有爱的体现。教师爱学生,所以想要他们变好。惩戒的根本目的还是育人,是为了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能发自内心地去改正错误,而不是为了惩戒而去惩戒,这个过程中有无爱的体现,学生是能感受到的。无论学生犯了多大的错误,人是情感动物,必须惩戒与爱并重,让学生感受到老师惩戒他是出于对他的关爱与负责,充满爱的教育不但有助于学生迷途知返,也有利于健康师生关系的发展。反观当下教育,很多老师对学生实施惩戒,脱口而出的恶语,哪怕这是因为在强烈责任心驱动下的对学生“恨铁不成钢”,缺乏爱的基调,惩戒很可能会在学生心里埋下对这个老师怨恨的种子,想想那些毕业多年依旧对老师当年的惩罚满口怨言的学生,这不正是缺少爱的惩戒所种下的恶果吗?

  教师惩戒要以尊重学生为前提。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提出人一生有七种需求,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认知需求、审美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尊重需求位列第四,是人需求中重要部分。马斯洛认为,尊重需要得到满足,能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价值。这也是为什么教师惩戒过程中要给与学生足够的尊重,教师要把学生当成平等独立的个体,教师虽是教师,并不代表他的地位就比学生高。虽然对学生有惩戒权,但是没有对学生的随意辱骂权,肆意批评权。学生是人,有丰富的情感,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也是正在成长且情感和人格存在各种缺陷的不完整的人。如果我们的惩戒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让学生从此“破罐子破摔”,或者让他放弃了 “成为好人”的愿望,那么我们的惩戒就背离了教育的初衷,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教师惩戒要掌握一个合理的度。教师正确行驶惩戒权,不能违法法律规定。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等,因此教师在行驶惩戒权时应该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范围之内,要把握合适的度。即在进行教育惩戒时,所做的事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是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的,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能以成人的角度去看待他们的问题,要尊重他们的年龄特征。如果不掌握好一个度,那么惩戒极有可能发展为体罚辱骂,失去惩戒原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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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书容易,育人不易。教育有多种多样的方法,用一个唯心主义的观点来表明我的观点,存在即合理,我赞同教师惩戒在教育教学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前提是要有爱和尊重,要合理合法。以此为条件,惩戒教育会是一种有效教育,惩戒也能育人,实现教育目的。——论文作者: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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