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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费用杠杆作用 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分类:管理论文 时间:2020-07-03

  摘要: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达140.1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从申请量上看,我国已是专利大国,但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的背后,也有不乐观的事实,如发明专利在申请总量中占比少、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偏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比例不高。本文尝试从调整专利费用制度、标准、政策等方面入手,探讨发挥专利费用的经济杠杆作用,以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的具体措施。

发挥费用杠杆作用 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关键词:费用杠杆;质量提升

  对专利费用有效控制,有助于调整专利申请和维持结构,改善专利整体质量。当前,我国已采取很多措施调整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以期实现专利申请从量到质的飞跃。但从费用制度角度来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的措施还很少,本文尝试探讨发挥专利费用的杠杆作用,以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一、提高申请阶段费用标准

  申请费的收取应考虑国家当前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和对前沿技术发展的鼓励程度。国际上,技术水平较低的国家通常希望降低专利申请门槛来鼓励技术快速创新发展,但我国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已达到一定程度,有些技术领域甚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而且我国专利数量体量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门槛较低,容易出现“专利丛林”问题。如果我们充分发挥费用调节的杠杆作用,提高申请费标准,倒逼申请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主动放弃没有价值的低质量申请。

  上述参考,可以看到国际上许多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和发达国家对申请费的设定是很高的,甚至远高于我国专利申请阶段费用标准,有的国家对纸件申请收费更高。再者基于中国大力度费用减缴和地方政府资助政策,计算之后我国专利申请费用更是远低于其他国家。另有研究,依据美国1982年专利法修正案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供的专利申请费用变动时间表,选取了1982年和2005年两个费用上调和下调时间点来进行对比分析,将被引频次、专利寿命、是否申请PCT作为评定专利质量关键指标,采用统计、非参数检验等方法对专利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专利申请费用增加,以各指标来定义的低质量专利比例平均下降了0.66%;反之,专利申请费用降低,低质量专利比例平均提高了4.4%。这一结果对大企业来说,效果更为明显,两个时间点前后低质量专利比例分别平均下降和提高了1.23%、4.5%。通过比较专利申请费用变动前后,低质量专利比例变化情况,揭示两者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因此建议我国提高申请阶段费用标准,增加申请阶段费用成本,以遏制低质量申请数量。

  二、构建基于专利质量分级分类的费用资助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为激励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行为、增强专利申请意识、提升专利申请数量,设置了专利费用资助政策,对资助政策的研究、标准的设置、效果的评估也以地方政府为主。资助政策对专利数量的提升产生了积极而明显的作用,但对专利质量提升却存在一定消极影响。有些申请人故意提交内容相似,或将现有设计进行简单修改,以此提出专利申请,骗取地方政府专利资助费用。

  (一)科学完善资助政策。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作为专利费减制度的积极补充,应将其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时机、资助范围、资助额度,制定基于质量分级分类评价的资助政策体系。全面停止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奖励,加大“后补助”力度。地方政府应成立专门评估专利资助价值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严格技术审查,并公布技术方案和相关技术对比文件,谋求社会公众对资助实施监督。

  (二)对专利成果进行分级分类。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评估已授权专利的技术含金量和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影响力,对已授权专利从技术创新、战略价值、转化效益、产品替代、市场布局等方面进行评估,科学分级分类,筛选出高价值专利,给予费用资助奖励。地方政府还可以将资助政策侧重于鼓励和扶持管辖区域内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要技术创新为主的高价值专利。

  (三)坚持价值导向。立足于创新能力提升,从鼓励专利申请向鼓励专利授权和产业化转变,对已经成功进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专利,给予大力资助。坚决反对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单纯把专利数量作为评价科技创新的指标。对被授予专利权但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的专利,坚决不予资助奖励,也可对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可以获得资助的最高额度做出限定,避免将奖励性质的资助普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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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优化费用减缴政策机制

  专利制度主要目的是促进科技创新,不符合市场需求,经济价值较低的发明,并非鼓励对象,应降低费用减缴力度。

  (一)费用减缴封顶。建议费减办法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或单位累计申请专利超过一定数量,不再享受费用减缴优惠。采用费用减缴封顶机制,一方面更符合政策制定初衷,补贴初创企业或个人,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保护有应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专利;另一方面能够避免个人或企业提交大量价值较低或非市场应用主流的专利申请,有利于将行政资源集中在对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审查和保护等工作上。

  (二)调整费用减缴种类和时机。把发明专利申请费的减缴调整到授权后,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办理登记手续阶段,可把申请费的减缴比例部分调整为年费。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费减缴政策,对已经有效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可实施费用动态减缴机制,如进一步提高年费的减缴比例。

  (三)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侵权黑名单制度,对有专利侵权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视侵权危害程度,在费用减缴审批中予以一定限制,如降低减缴比例,在一定年限内不批准费用减缴和资助。——论文作者: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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