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植物新品种是众多科研人员智慧的结晶,国家必须颁布相关的法律来保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够有效激励更多的人进行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挖掘。但是,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法律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了尽快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应针对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相关问题单独立法,针对实际出现的问题来制定执法的基本原则,并扩充法律的内容,完善执法的体系,重新制定发生侵权行为后的惩罚措施,健全执法机制。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执法机构
随着我国多项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文件的颁布,植物新品种研究的相关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法律不仅保护了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是科研人员对新品种植物进行更深入研究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帮助乡村振兴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国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时采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政策,能够有效保障植物新品种相关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基于此,分析现阶段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来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1 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的重要性
1.1 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但是法律建立的初始阶段还没有具备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判的条件。到目前为止,相较于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知识产权的审判力度仍较为薄弱。尤其是植物新品种相关领域的问题,其自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相关的执法人员也并不是植物学的专家学者,再加上当前形势下,我国还没有很好地借鉴欧美地区国家的法律制度经验,因此,假如是植物新品种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由于缺乏办案的经验,交付给司法机关直接处理的话很有可能会威胁到相关部门的法律威慑力。同时,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由于法律自身并不完善而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也就无法保证将法律领域、社会领域以及政治领域有机地结合作为一个整体[1] 。因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问题应交付给具有专业植物学知识的人才进行处理,当执法部门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不同意见时才能够顺利地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执法部门在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取得有效证据以及植物技术鉴定等内容来作为证据。
1.2 植物新品种的内在特征决定了行政执法的强化方向
植物新品种的相关问题不仅会涉及法律领域的问题,同时还会涉及种子培育、植物遗传问题,在遇到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法律问题时,必须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证明植物的知识产权确实受到了侵犯,才能够将法律程序顺利进行下去,并对侵权者索要赔偿,赔偿的金额也要依据技术鉴定结果而确定。所以,想要在植物新品种领域担任执法人员,就必须掌握植物学的相关知识,并能够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证明知识产权确实受到了侵害,从而掌握确凿的证据,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威严性以及执法的公正性。另外,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应有所提高。这种类型的案件会聘请相关的技术人员来进行鉴定,保证办案过程中的公平性,但由于鉴定过程及条件较为严苛繁杂,会因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案的效率,所以,植物新品种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办案效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植物新品种法律问题的顺利解决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等权益,还能够保证种子公司及相关的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切实推进植物领域的顺利发展。同时,一旦出现了法律纠纷,二者将很愿意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有效保持合作关系。
1.3 有助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演变,我国的司法审判力度已经十分强大,但是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具备司法保护无法比拟的优势。比如,行政执法本身更具有主动性,而司法保护缺乏这种性质。植物新品种相关案件发生时,受害者往往没有在第一时间察觉到,走司法保护的程序会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不能顺利进行审理,但是行政执法却能够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而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另外,行政领域的保护措施更为全面。司法保护的保护机制通常是对当事人在事后实施保护措施,但是行政领域却有着不同的保护机制,植物新品种的问题无论发展到任何阶段,都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的力量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行政执法的流程更为简单、快捷,利用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时要走很多繁杂的程序,成本也较高,办事效率也会比较低下,但在快节奏发展的现代社会,这种办事效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而行政执法领域的办事效率较高,能够有效节省人员成本及时间成本,能够切实保护植物新品种纠纷问题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完善植物新品种领域行政执法的手段
2.1 制定新的保护法
目前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的各个层面都应该及时制定新的政策。因此,应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维护,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这样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制定出更为确切的措施去解决相关的问题,切实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现阶段,国家现有的《种子法》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纰漏有待解决,其中的各项条款在制定时还是没有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的相关问题,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强。所以,制定新的法律条文迫在眉睫。1)许多国家在制定法律条文时都对植物新品种的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我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对我国农业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新型法律的制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新的法律在颁布之前可以针对植物领域的问题制定较为详尽的条款,对植物新品种领域会涉及的授权机构问题以及授权的条件问题都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条款,行政执法的具体流程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及权利人的要求进行更改。这样能够有效保护相关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一旦出现侵权问题,行政执法的力度也会变得更为强劲,切实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2.2 树立行政执法的合理原则
在植物新品种权益保护的过程中要完全参照基本原则,这样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才能够规范自身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执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包含以下3个层面的问题,1)在执法时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执法人员是无权干涉的。植物新品种问题的最主要负责部门是农林领域的执法部门,其他的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权利干涉工作,并且,农林领域的执法部门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完成工作,不能干涉其他领域的问题。2)执法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切忌越级执行任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步骤去完成任务,切忌滥用职权,这样才能够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定要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在合法的范围内适当降低成本,并且要记录真实的数据,增强每个层级的执行力度,切实增强工作的效率。
2.3 扩充原有的法律内容
在现代形式下,应该拓宽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执法途径,避免出现执行力欠缺的问题。1)增加保护环节。由于不同植物的生活习性存在差异,有些植物在不同的季节会表现出不同的生长态势,这就为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不能准确采证。因此,执法人员应该扩大执法范围,在植物培育以及生产的过程中就开始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收集有效的证据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侵权人员羁押归案。2)建立健全派生品种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够切实保护原始培育者的知识产权,并能够有效鼓励其进行新型植物品种的培养。3)对农业人员对植物进行繁育的行为作出规定,农业人员对植物进行繁育以自给自足的行为是很正常的,但实际的生活中还是存在某些农民滥用特权的行为,将新型的植物种子私自培育再卖到市场,导致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农民可以培育新的植物品种,但是繁育出的植物根苗一定要交还给品种权人。
2.4 完善执法体系
1)国家要对执法机构的结构进行改革,需要将农业以及林业执法部门融合为一个整体,这样执法的力度才能够更为集中,也更加富有力量。针对实际的情况将两者进行融合,分配执法工作时也会更专业和精细,同时能够省去更多的人工成本。2)国家要强化相关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增加植物学知识,能够对新型的种子加以辨认,让每个工作人员掌握鉴定设备的正确用法。在执法流程上也要进行统一处理,这样才能够使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帮助执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3)执法部门要加强同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二者相互促进,在植物品种权遭到侵害时,二者应该齐心合力,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多个角度为出发点,使用更为多元化的执法手段,沉重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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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语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益保护问题上应该做出积极的整改措施,制定新型的法律,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将行政执法同司法保护进行融合,切实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杜绝侵权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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