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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视域下盗伐林木犯罪防控对策研究———基于30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分类:园林工程师 时间:2020-05-06

  摘要:为有效遏制持续高发的盗伐林木犯罪态势和构建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防控对策,运用实证分析法对302份盗伐林木罪一审判决书进行研究,得出:犯罪主体方面以青壮年男性农民为主,初中以下学历居多;犯罪主观方面以牟利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为主;犯罪客观方面为盗伐幼树案件较少,盗伐林木平均立木蓄积“数量巨大”,但刑罚“轻刑化”现象突出。建议:从认识上转变“重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的林木价值观,从政策上推进林业生态扶贫工作,从立法上确立刑法生态法益,通过多维度的防控对策来保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安全视域下盗伐林木犯罪防控对策研究———基于30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关键词:生态安全;盗伐林木罪;判决书;轻刑化;生态扶贫;生态法益

  1问题的提出与样本的选择

  1.1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安全的重要地位愈加凸显。习近平同志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用“命脉”阐述了人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唇齿相依的共存共荣关系。“林”作为该生命共同体六大生态要素之一,不仅为人类社会提供着各种生产生活物质资源,更在保障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保育土壤、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防风固沙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1-2]。然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形势严峻,其中盗伐林木犯罪尤甚。盗伐林木罪是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体现在砍伐林木数量方面:“数量较大”是以2~5m3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是以20~50m3或者幼树1000~20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是以100~200m3或者幼树5000~10000株为起点。显然,无论盗伐林木数量达到哪一档次立案追诉标准,其对森林的破坏都严重地威胁着生态安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案件名称“盗伐林木”、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决日期“2013-01-01TO2018-12-31”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8875份判决书。其中:2013年320份,2014年1991份,2015年1332份,2016年1487份,2017年1968份,2018年1777份。以上数据表明,盗伐林木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对策迫在眉睫。

  1.2样本的选择

  判决书中隐藏着盗伐林木犯罪的特征及成因,选择合适的样本是准确剖析该犯罪特征及成因并科学地制定防控对策的前提。按照10%的比例对2013—2018年各年度一审判决书进行随机抽样,共得到888份样本。以判决书中被告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审判结果等信息是否完整为条件进行筛选,得到有效样本302份:时间分布为2013年12份、2014年56份、2015年44份、2016年50份、2017年79份、2018年61份;空间分布上包含了吉林、云南、广西、福建、黑龙江等总共25个省(市、自治区),在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占比达73.53%,且涵盖了我国三大林区。可见,选取的样本具有较好的时间跨度连续性与空间分布广泛性,能客观且全面地反映盗伐林木犯罪的特征与发展态势。

  2基于样本的盗伐林木犯罪特征分析

  2.1盗伐林木犯罪的主体特征

  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的有293起,所占比例高达97.02%,行为人性别比例的显著差异符合该犯罪行为的客观要求。盗伐林木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行为人为实现对林木财产的非法占有,必须完成一定的“规定动作”,即将正在生长中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伐倒、截段、搬运,每一项动作都需要一定体力做支撑,犯罪行为人自然以男性为主。

  在文化层次方面,行为人学历普遍较低,文盲犯案的50起,小学学历犯案的123起,初中学历犯案的110起,高中学历犯案的11起,中专学历犯案的7起,大专学历犯案的1起。经求和,初中以下学历犯案的共计283起案件,占比93.71%。这说明,盗伐林木犯罪与文化程度是负相关,文化程度越高,盗伐林木犯罪越少;反之,则盗伐林木犯罪越多。

  在职业方面,农民犯案的有258起,占比85.43%,已经成为盗伐林木案件的主要犯罪人群。这可能与农民的文化程度低、经济状况差、生产生活方式落后等有密切关系。

  2.2盗伐林木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解释》第3条规定,盗伐林木犯罪的主观方面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经济的侧面[4]。具体到盗伐林木犯罪,其所具有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内容较丰富:一是以牟利为犯罪目的的有226起,占比74.83%。需要注意的是,盗伐林木犯罪中的林木是指非珍贵树种,经济价值不高,主要是杨树、榆树、柞树、落叶松等。如,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4刑初66号判决书中载明:“经鉴定:盗伐林木合计55株,树种为杨树,价值人民币210元。”又如,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1刑初54号判决书中载明:“经抚顺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共砍伐柞树4株,价值人民币1224元。”可以发现,盗伐林木犯罪仅能牟取薄利,同时也反映出盗伐林木犯罪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通常较差。二是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为犯罪目的。如:以盖房子或整修房屋,搭建牲畜木棚,修建蔬菜大棚,为家中老人准备寿木或存放骨灰等为由的案件有38起;为自家烧柴生活或冬季取暖而盗伐的有22起;为种植农作物开垦林地或因林木影响农作物生长而盗伐的有15起。尽管这类基于生产生活目的而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但不得不正视的现实问题是,其盗伐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

  2.3盗伐林木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2.3.1盗伐幼树案件较少

  幼树是指胸径5cm以下的树木。样本显示,盗伐幼树案件仅4起。这可能与幼树的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较小有直接关系。首先,幼树的经济价值不高。如,吉林省珲春林业法院(2014)珲林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载明:“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盗伐幼树627株,价值人民币3135元。”按平均值计算,每株幼树(杂树)仅5元。又如,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中载明:“经作价,被盗伐的697株幼树价值人民币共16728元。”经计算,平均每株幼树(白桦、黑桦或杨树)24元。幼树经济价值低,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行为人的主要犯罪对象。其次,幼树的使用价值不高。林木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木材价值上,木材是能够次级生长的植物根茎中的维管形成层向内发展出的植物组织的统称,是一种可再生、易降解、热导率低的材料。因取得和加工容易,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主要的建筑材料。行为人盗伐林木无论是出售牟利或是自己使用,归根结底是基于林木的木材价值。显然,相较于成年林木,幼树的木材价值较低。最高法院之所以将幼树株数也纳入立案追诉标准的评判指标,是因为作为森林天然更新重要组成部分的幼树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森林的天然更新是森林生态系统自我繁衍的恢复手段,对未来森林功能的实现、群落结构的变化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具有重要作用[5]。

  2.3.2盗伐林木平均立木蓄积“数量巨大”

  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将4起盗伐幼树案件予以剔除,剩余的298起案件的立木蓄积合计约8047m3。其中,最小立木蓄积为2.007m3,最大立木蓄积为119.6m3,平均每起案件立木蓄积约为27m3,平均值已达到“数量巨大”的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也许一个27m3的立木蓄积量对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无足轻重”的,但将平均值乘以2013—2018年总样本数8875起案件时,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高达239625m3,这必将对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正视盗伐林木犯罪造成的生态损失,并及时做好防控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2.3.3刑罚“轻刑化”现象突出

  对样本中第一被告人定罪量刑情况进行统计,有2人免于刑事处罚,被判自由刑并处罚金的有272人,单处罚金的有28人。首先,在自由刑方面,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为主。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42人,所占比例为88.97%。在总共被判处自由刑的272人中,有148人被判处缓刑,缓刑比例为54.41%。其次,在罚金刑方面,有215人被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金刑,占比71.67%。可见,盗伐林木犯罪刑罚“轻刑化”现象尤为突出。关于刑罚“轻刑化”的成因,一方面,经过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都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他们会选择如实供述并主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补种树苗或争取谅解等,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样本中,认定自首的案件有80起,占比26.49%;认定坦白的有274起,占比90.73%;达成谅解的有35起,占比11.59%;被告人或其亲属赔偿损失或补种树苗的案件有67起,占比22.19%。另一方面,法院认为盗伐林木犯罪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可以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数量上得到证实,经统计,有152起,占比50.33%。众所周知,简易程序适用的是犯罪轻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之所以将多数盗伐林木犯罪划归为“犯罪轻微”的案件,是因为该犯罪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深远影响并不是法院量刑时所考虑的内容。

  3生态安全视域下盗伐林木犯罪的防控对策

  3.1转变“重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的传统林木观念

  一直以来,人们片面地将森林当作提供燃料、木材及纤维的来源,用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经济价值减去开采成本来衡量森林的效益,较少考虑砍伐森林造成的生态损失。人类文明发展史早已证实,生态兴衰与文明兴衰呈正相关。相较于森林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其生态价值。有资料[6]显示,森林所提供的林木产品、特色林果等经济价值仅占其全部价值的20%,其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价值则占比80%。如:针叶林氧气释放量为每年30t/hm2,落叶林为每年16t/hm2;有森林的地方,降雨量增加17.4%~27.6%,泥沙流失减少94%,风速降低20%~50%,土壤含水量增加20%等。只有从认识上彻底转变人们“重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的传统林木观念,才能从思想上做到有效防控盗伐林木犯罪。

  转变认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是有效路径。通过宣传和教育手段,可以使人们了解生态知识,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形成生态保护自觉。至于宣传效果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宣传所推动的事业本身承载的价值和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生态保护是关乎人类生存与文明发展的伟大事业,其价值与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是宣传的形式能否被人们喜欢和接受。传播学家拉斯韦尔认为,宣传是通过操纵表述达到影响人类行为的技巧,这些表述通常以语言、文字、图画或音乐等多种形式进行[7]。由于盗伐林木犯罪主体农民居多、学历较低,在宣传内容上应尽可能直白、简洁、明确,在宣传形式上应多采取严肃与活泼并重的方式。如:平面类宣传,可以在村里悬挂横幅,墙面喷写环保标语、彩绘生态漫画,林区周边设置高密度环保展板,向有手机的农民经常性发送环保短信等;视听类宣传,在农民喜爱的当地电视台、广播频道中定时滚动播放环保宣传片、动画片以及生态法治节目等;课程类宣传,在当地学校开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主题相关的课程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村里公开审判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定期组织环保宣传队入户宣传等。

  3.2推进林业生态扶贫工作

  因基本生计和维持生存发展对林木资源的高度依赖和不合理利用,是砍伐林木、破坏生态的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在于贫困。样本中,农民为盗伐林木案件的主要犯罪人群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行为人的贫困是一种可持续生计能力的贫困,体现在持续利用林木资源能力差、就业能力差等多个方面。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绿色发展是构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基本内核[8],也是有效防范盗伐林木犯罪的重要举措。林业生态扶贫是一种因案制宜并坚持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型可持续扶贫模式,能提升农民可持续生计能力,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发展。国家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功能,2018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了《生态扶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

  林业生态扶贫应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的原则,协调好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短期扶贫与长期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森林资源禀赋、承载能力、地方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方案》中提供了助力贫困农民脱贫的多种途径:一是组织动员农民参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等生态工程建设,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增加农民收入。二是设立森林管护员工作岗位,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生态管护工作,加强森林管护员业务培训,提升生态意识,增加稳定的工资性收入。三是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政策,抓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监管工作,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四是大力发展特色林产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生态产业,通过劳动就业、自主创业、入股分红、合作经营、订单帮扶等多种形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如,种植市场需求旺盛且经济价值较高的特色林果、木本油料、竹藤、速丰林等,形成规模化生产、精细化加工、品牌化包装与多样化推介的产业链;又如,在贫困地区打造精品森林旅游地、精品森林旅游线路、森林特色小镇、全国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试点基地等。但当前我国生态扶贫工作存在利益失衡、监管风险和立法不足的现实隐患[9],亟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

  3.3确立刑法生态法益增强刑罚威慑延续性

  近年来,自然环境的持续恶化使人们意识到行政或民事法律法规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成效有限,各国都致力于以刑罚手段来治理破坏生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部分破坏环境资源的罪名,但从“资源”一词的含义便可发现,我国刑法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出发点,旨在惩罚严重侵犯人类利益的犯罪行为,并非出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关注更多的是当代人的利益,而非后代人的利益。正因为现有法律规定忽视了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高于林木经济价值的事实,生态法益至今未成为刑法保护的客体。

  为更好地保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少学者主张确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法益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地位[10-13],将其作为盗伐林木犯罪司法裁判过程中法益识别与量刑的主要对象。刑法生态法益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生态利益,既要保护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基本利益,也要保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态主体的利益[12],应坚持人类利益与生态法益并重的原则。刑法生态法益的确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是遏制盗伐林木犯罪高发态势的现实需要,是完善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主要方向,也是确保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和谐共生的最有力防线。在构建刑法生态法益体系时:一是完善量刑依据。盗伐林木罪量刑主要以幼树株数或林木立木蓄积为依据,考量的仅仅是幼树或林木的经济价值即显性价值,忽略了被盗伐林木的生态价值即潜在价值,也就是对生物、土地、空气以及森林等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林木的生态价值是其经济价值远不能比的,把生态效益纳入盗伐林木罪的量刑依据中,能强化刑罚威慑力的延续性,正如意大利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所言,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在于刑罚的延续性[14]。二是增设刑罚手段。刑罚是惩罚犯罪行为人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主要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4类。样本显示,盗伐林木犯罪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以及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处罚为主。尽管传统的刑罚种类在遏制盗伐林木犯罪方面有一定威慑力,但却无法补偿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为尽快恢复生态环境,我国刑法可增设刑罚手段或变通刑罚执行方式,如公告、义工、恢复原状等[12]。三是提高法定刑。盗伐林木犯罪的危害结果不仅包括对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的侵害,还应包括对生态法益的损害。我国刑法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法院应充分考量盗伐林木犯罪对生态法益损害的严重性,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提高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既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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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结语

  通过对盗伐林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及成因的分析,从认识、政策和立法3个维度构建了盗伐林木犯罪的防控对策。加大生态安全的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已经成为新时代必须完成的新使命。无论盗伐林木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目的,主观恶性多小,其行为结果都直接破坏了生态安全。在防控盗伐林木犯罪的生态安全目标上,需要教育、政策、法制等多种要素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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