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湖南是农业大省,也是种子大省,种业市场潜力巨大。但在品种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宣传、立法、执法等多个角度着手,进一步完善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湖南省实现种业强省的目标。
关键词:湖南种业;新品种权保护;问题;对策
湖南省是传统种业大省,为抢抓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明确提出建设种业强省的发展目标,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角度出发,探讨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促进湖南种业强省目标的实现。
1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简析
1.1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特点
(1)与专利权取得条件相比较,虽然都要求具有新颖性,但是衡量的标准相对比较宽松。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中要求具有创造性,非常强调以前从没有人公开使用过,而植物新品种权并不要求创造性,植物新品种本身只是对植物的改造,并不是创造,不需要发明专利权的创造性,只要求具有与其他植物不同的特异性即可,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新颖性只要求品种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销售过即可。
相关期刊推荐:《种子科技》(月刊)创刊于1983年,曾用刊名:(种子通讯)是中国种子协会和山西省种子协会联合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种子方面的技术性刊物。主要刊登种子管理、新品种的引种、区试、审定和良种的繁育、加工贮藏、检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实为广大种子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选育者挥毫耕耘的园地,获取信息的窗口,释难解疑的良师,开拓进取的益友。
(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有很大的区别,植物新品种权是保护培育出来的新品种,而植物新品种不能获得专利,只有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培育动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1] 。
(3)在权利限制上,植物新品种权比发明专利权措施更加严格。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在权利限制上,除了专利权保护制度规定的强制许可、研究免责外,还规定了农民特权,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推广与应用。
1.2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功能
植物新品种不是发明专利权,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保护农作物育种者对其所培育品种的相关权利[2] 。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①通过产权界定,授予育种者以产权,建立起以保障育种者权益为核心的新品种培育机制;②通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激发育种者的积极性,鼓励投资,培育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业发展;③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过度行使权利进行了限制,主要通过强制许可、科学研究免责和农民特权的方式,进行了限制。
2 湖南种业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湖南是农业大省,近年来采取了很多措施,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现象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①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冒为权利品种,通过外包装仿制、冒用新品种权号等方式进行,可以称为“假冒侵权”;②种子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故意或者无意生产、经营未被授权的品种,然后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可以称为“实质侵权”;③种子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故意或者无意生产、经营未被授权的品种,而且不以权利品种的名称开展销售,可以称为“隐蔽侵权”;④一些种子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受利益驱动,制假贩假、移花接木、假冒权利产品、出售伪劣种子,可以称为“造假侵权”[3] 。
3 湖南种业新品种权保护对策
3.1 加强宣传普及,提高法律意识
对新品种权利人而言,除了掌握培育新品种的方法、技术、手段等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与之相关的新品种保护法律,树立证据意识。于管理执法者而言,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学习,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
3.2 实施细则的完善,制定实施细则,提高申请品种权的水平
①根据湖南省情适当地降低标准;②适时扩大保护目录,湖南农作物种质资源非常丰富,可以对一些有优势的农作物,组织申报保护;③推行扁平化管理,目前行政执法主体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建议下移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3.3 强化执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人民法院要针对植物新品种权研究新情况,尽快适应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完善审判标准。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发现侵权现象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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