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司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制度。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采取五种具体举柑:一是颁布土司承袭法规,二是控制土司承袭相关程序,三是规定土司制作承袭文书,四是限制土司承袭次序,五是殤予承袭土司多种信物;土司承袭制度中的国家治理具有国家权力的主导性、实施策略的创新性、制度变革的淅进性、治理技巧的灵活性等特点。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制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对土司承袭进行有效治理。
关键词: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国家治理;举措;特点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实施不仅使土司在土司区取得了合法的统治地位,而且为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有效控制和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的不断延伸铺平了道路。在明清时期国家实施土司制度的过程中,土司承袭制度是其核心制度。虽然土司政权与国家政权之间在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存在着互动、调适、博弈、冲突,但中央政府自始至终掌控着各地土司的承袭。换言之,国家在土司承袭制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治理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明清统治者在土司承袭问题上下足功夫,这不仅为维护土司政权的稳定、土司地区社会稳定以及中央政府对土司政权的有效管控作出较大努力,而且为完善土司制度、加强国家治理取得重大成效。
―、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举措
明清时期各地土司承袭,事关中央政府对土司政权的有效管控以及土司地区的长治久安。当国家权力介人到土司地区时,土司承袭制度就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并在中央政府管控下逐渐规范。从现有文献看,明清中央政府除了在朝廷、行省、府州县设置相关机构(如中央政府的兵部武选清吏司、吏部验封清吏司以及行省的布政司、按察司、都司等)对土司承袭加强管理外,其举措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中央政府颁布土司承袭法规
明清统治者在建构土司承袭制度过程中颁布了一系列承袭法规以体现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彰显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驾驭与控制。其承袭法规主要包括收缴前朝信物、规定承袭人年龄及承袭手续、限制承袭时间、规定袭替禁例等。在收缴前朝信物方面,大凡遇到改朝换代后,土司要归顺新政权,到新的王朝去请袭时,就必须上缴前朝的信物。《明实录》载:洪武元年(1368年)三月“壬申,克全州。……道州万户吴友孙、宁远州土官李文卿、守蓝山县元帅黎茂陵等,俱遣人请降,纳元所授印章宣敕”[11。朝廷制定和颁布承袭法规,一方面是为了体现各地土司承袭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另一方面是中央王朝以及当地流官驾驭和控制各地土司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中央政府控制土司承袭相关程序
明清政府十分重视土司的承袭,设定了一系列项目繁多的承袭流程和操作严格的核査机制,试图通过土司承袭程序的实施与控制以达到强化中央政府对土司的管控以及土司地区的治理。《明会典》载:“凡各处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给诘敕。”《明会典》既有呈部具奏、移交附选、司勋贴黄、颁给诰敕等承袭流程,又有验封司委官体勘、官吏人等结状等核査机制。到了清代,也大体如此。《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载:“顺治初年定,……其应承袭之人,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及原领勅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3]明清中央政府制定的委官体勘査核、取具宗支图本、册报应袭子侄名册、官吏人等作保、邻封土司甘结、督抚具题请袭、赴阙受职(或就彼冠带、亲身赴部)、兵部或吏部核明等承袭程序,体现了明清政府先进的国家治理理念和较强的地方管理能力。
(三)中央政府规定土司制作承袭文书
明清中央政府虽然对土官、土酋加以任用,让其世袭其职,但在土司承袭前的文书制作上却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土官应袭者必须具备亲供册,备载先世事迹、应袭职务、宗支、年龄、领辖境界、辖区人口、贡赋钱粮数目等,且有邻近土职具结证明书,这些规定一直延续到清末及民国时期。亲供册又叫宗支图本,实际就是土官族谱世系,是各地土司承袭的主要依据。明代土司承袭必须制作以下两种承袭文书:第一,宗支图本。因明代中央王朝要求承袭土司者必须“取具宗支图本”|4],朝廷流官要“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第二,结状文书。应袭土司要具备邻近土司以及地方官勘验承袭人的嫡亲,确认该土司“别无争袭之人”的“结状文书”。否则,就不准继承土司职位。清代土司承袭,在文书制作方面大体相同。《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吏部?土官》之“土官承袭”条载:“其应袭职者,由督抚察实,先令视事,令司府州邻封土司具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咨部具题请袭。”[6>可见,明清中央政府一方面通过“宗支图本”、“结状文书”等承袭文书落实对土司承袭的管理。另一方面又通过预造应袭名册、制作告袭文簿等承袭文书来弥补土司承袭制度中土司家族制作宗支图本和土司族人、邻近土司以及地方官吏结状文书造假的缺陷。《大明会典》卷之六“土官承袭”条载:“凡土官册报应袭。……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干上司。……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吏部备査。”m万历年间规定:“凡土司告袭,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抚按,核实批允,布政司即为代奏。该部题选,填凭转给,就彼冠带袭职……抚按仍设告袭文簿,将土舍告袭、藩司代奏日期,登记明白,年终报部备考。”18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袭职”条也规定:“顺治初年,定……其应承袭之人,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及原领敕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191总之,中央政府规定土司制作相关的承袭文书,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土司在承袭过程中的作弊、假冒、争袭等弊端的出现。这一做法,体现了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在承袭过程中的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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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政府限制土司家族承袭次序
众所周知,家族“血缘”纽带是封建社会解决世袭问题的政治原则与基本特色。明清中央政府在治理土司的具体措施上也以家族血缘世袭为主。《明史?职官一》之“土司之官”条载:“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官袭替”条载:“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这是明代中央政府规定的土司承袭次序和范围。具体而言,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次序问题上,主要采取与汉族相同的亲属次序和从其俗的姻属、族属次序。《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载,顺治初年定,“凡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无子许弟承袭,族无可承袭者,或妻或婿,为夷众信服者,亦许承袭……如土官受贿隐匿凶犯逃人者,革职提问,不准亲子承袭,择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继之。若有大罪被戮,即立夷众素所推服者,以继其职。”M《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条载:“顺治初年定,土官无子者许弟袭,无子弟,许其妻或婿、为夷民所信服者一人袭。”[13>由此可见,明清时期土司承袭的主要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母女袭职、妻婿承袭、叔侄相袭、同族袭职、孙袭爷职、妾媳承袭、兄职妹袭、曾祖母袭孙职、地方官员保举等形式。上述无论是明代提及的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承袭,还是清代提及的子弟、妻婿、族人的袭职,均表明土司承袭的亲属次序。在土司承袭的实际操作中,各地土司家族也按照中央王朝的相关规定有相应规定,如四川龙安的薛氏、王氏等土司世职的传袭规矩为:世职传长,不计嫡庶,不得异姓乱宗。其承袭次序是:父亲亡故后,由长子继袭。长子已故,由长孙继袭。长房无后,二房继任。如应袭世职者年幼,则公议年髙有才德者护理,而应袭之人则专事读书习礼,以待成人成才后才能袭任世职。[14]从明代规定土司承袭因“俗”而定,到清代规定土司承袭“嫡庶不得越序”,不仅凸显了国家治理土司时的管控逐渐有序,而且彰显了中央政府治理土司的能力逐渐加强,国家治理土司的体系逐渐健全与完善。
(五)中央政府賜予承袭土司多种信物
明清时期土司授职后,中央政府要赐予诰敕、印章、号纸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所谓“诰敕”,是朝廷颁给土司的“任职证书”,是朝廷“命官”的书面凭证。印信是土司的象征,各地土司凭此不仅代表朝廷命官,而且可以此号令辖区民众。所以,无论是明清中央政府还是各地土司,均极为重视印信。对中央政府而言,当土司归附后,必须交出前朝所授印信,以示臣服。所谓号纸,其实就是朝廷颁发给土司的任命书。《清朝文献通考》卷八五“职官”条载:“定例:凡土官承袭,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曰‘号纸’。应袭职者,督抚察核,先令视事,取具各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纳部请袭。”M如果土司遗失印信号纸,则意味着该土司失去土职和实权。据《道光茂州志》卷三“土司”条载:“陇木长官司何棠之,其先杨文贵,于宋时随剿罗打鼓有功授职。明洪武四年颁给印信,嘉靖间土司杨翱随总兵何乡征白草生番,著有功绩,命改何姓。国朝顺治九年投诚,康熙二十四年颁给印信号纸,住牧陇东。”【161这是中央王朝驾驭土司、治理土司地区十分有效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特点
明清时期土司承袭体现了国家对土司治理的主导地位,各地土司、流官政府在中央政府“因俗而治”政策的指导下共同参与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国家权力的主导性
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施行“齐正修教”“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充分体现了以皇帝为首的统治者在治理土司承袭时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土司承袭制度中的国家主导原则和国家利益至上意志,具体来讲,国家权力主导在土司承袭制度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重视顶层设计
在土司承袭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无论是《大明会典》,还是《钦定大清会典》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应袭土司要承袭土职,中央政府都要委官体勘査核,取具应袭土司的宗支图本、地方官吏和邻近土司要作保结,当相关手续完结之后,由督抚向中央政府具题请袭,当中央政府准允某土司承袭土职后,应袭土司或到京城赴阙职,或“取具地方官保结并宗图,呈报该督抚保送,到日准其承袭。”[171当然,明清政府的这种顶层设计,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逐渐加强控制的过程。
2.严格加强管理
在土司承袭制度中,中央政府从三个方面严格管理:一是强制要求应袭土司必须建造宗支图本、预造应袭名册、制作告袭文簿且请地方官吏和邻近土司撰写结状文书等承袭文书,这是对土司承袭的一种有力监督。二是控制土司承袭的次序,中央政府虽然规定以父死子继为主的世袭制度,但也不排除兄终弟及、母女袭职、妻婿承袭、叔侄相袭等袭职次序与形式,这无疑使土司承袭基本上处于有序运行,实现了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有序管控的目的。三是通过中央政府授予应袭土司诰敕、印信、号纸、冠带、符牌等信物,达到了对土司承袭的有效驾驭。
3.妥善处理问題
在土司承袭制度中难免会出现诸如借职、代职、越职等事象以及冒袭、争袭、仇杀、战乱等弊端,明清中央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诸如土司不世袭、土司分袭、革职、改土归流等处置办法。据笔者在査阅《土官底簿》时发现,其中规定某土司“不世袭”或“不做世袭”之处多达168次。有时中央王朝甚至威胁土司,“若不守法度时换了”或“废了”。如《土官底簿》卷上“云南府安宁州知州”条中:永乐元年(1403年)二月奉圣旨:“见任的流官知州不动,这董节是土人,还著他做知州,一同管事,不做世袭,他若不守法度时换了。”总之,《土官底簿》中“奉圣旨”“奉钦依准”“不世袭”“还不世袭”“他若不守法度时换了”等字样的记载,充分表明了土司官职由中央王朝所授,中央政府有任免大权,各地土司必须唯命是从。也就是说,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始终处于中央王朝的严格控制之下。
(二)实施策略的创新性
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历了一个从设定到实施,从实施到落实,又在实施和叫落实中发现问题,不断修正,最后归于改流的历程。欠这一历程也是土司承袭制度的积极创新与不断完善的过程。
1.承袭机制创新
“预制土官”是选定应袭土司在机制上的创新。明清时期由于有的土司妻妾成群,子孙繁多,存在因争袭而引起仇杀的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在应袭土司选定机制上实施“预制土官”的新策略。《明实录》载:“今土舍私相传接,支系不明,争夺由起,宜如军职贴黄例,岁终令土官各上其世系、履历及有无子状于布政司,三岁当入觐,则预上其籍于部,其起送袭替及争袭奏扰者,按籍立辨,可以消争夺之衅。”M《明会典》卷六“土官册报应袭”对“预制土官”有如下规定:“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干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吏部备査。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布政司依期缴送吏、兵二部査照。”M时至清代,“预制土官”的办法一直被沿袭,这使土司在选定承袭人时有法可依,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以往土司私相传承,兄弟、亲族之间相互争袭、仇杀等类似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各地土司政权的稳定。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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