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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中传统法律文化因素解析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20-01-10

  摘要: 随着产业变革进程加快,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环境资源立法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变化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然而法律与文化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当前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文明立法价值诉求,以及“法治”为核心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等内容,解析并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涵的积极因素,对于当代中国立足国情进行环境资源立法、建设“美丽中国”大有裨益。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中传统法律文化因素解析

  关键词: 环境资源; 环境资源立法; 传统法律文化

  环境与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环境和资源却遭受到愈来愈严重的破坏,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有毒废弃物、野生生物灭绝,以及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已成为当今世界必须面对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加强立法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应对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趋势,而各国在进行环境资源立法时无疑会受到本国法律文化因素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美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规范数量多,规范领域范围广,还有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包括《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石油污染法》《露天采矿管理与恢复( 复垦) 法》《海洋倾倒法》《海岸带管理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垃圾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等。德国环境资源立法有成文法典化趋势,“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德国更加致力于环境法制统一化,堪为各国楷模态”[1],代表性法律法规有《环境责任法》《联邦土壤保护法》《自然生态保护法》《非离子放射防护法》《联邦采矿法》《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虽然两国环境资源立法形式和内容不一,但仍然反映出“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等基本西方法律文化特色。

  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也日益得到重视,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理论,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方面采取超常举措,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2]。近几年来我国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在效力等级、涵盖领域以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等方面取得很大进步,公众的环保和资保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同时一些新出现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如腾格里沙漠非法排污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南平生态破坏事件等,也促使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不断完善。然而从深层次解析,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正包含了某些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无论从立法理念、价值诉求还是具体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结晶。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典哲思

  法律文化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包含历史、制度环境、立法与司法活动、法律行为者的观念和态度、法律职业者、构成性规范和价值,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沉淀出的对于法的认识以及在这些认识指导下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措施和法律实施的统称。由于受不同地理环境、历史风俗和民族精神的影响,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也各有特色。如美国法律文化特点是: 喜欢自由与突破,崇尚个人英雄主义,在法律本位上以“权利”为中心,强调个人价值、平等、公正等因素,通过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私人财产,墨西哥则因为受西班牙殖民主义统治影响,推行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从而使其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了集体主义、等级社会和特殊群体思维模式。

  中国法律文化是“由中华民族特殊的历史性与民族性所决定,数千年一脉相传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3],起源于几千年前的儒家、道家、法家等“礼教、德治、刑政”的法律思想,强调“君臣有义,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男女有别”,构建的是以“和谐” 为核心的社会规则体系。“礼治”“人本”“法治”等古典法律思想所蕴含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诉求正契合了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例如儒家孔孟从“礼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 《论语·卫灵公》) ,“君子之于天下 也,无 适 也,无 莫 也,义 之 与 比”( 《论 语 · 里仁》) ,就是说“义”要以“礼”行之,义是通过礼来显现的,礼法并行才能实现义,强调通过道德修养( 包括统治者和百姓个人) 来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从而达到社会正义的理想状态,这与当代“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的法治建设及发展理念不谋而合。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许多积极因素,如果加以创造性利用和转化,现代法治也可以根植于传统而获得新发展。

  二、环境资源立法中传统法律文化因素

  ( 一) 环境资源立法理念中的法律文化因素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本”主义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中国数千年来的法律实践。“人本”中的“本”是指“根本”的本,与 “末”相对,表明人是自然万物中首要被关注的对象。 “人本”主义在政治上要求统治阶级要“以民为本”,孔孟均主张统治阶级应该施行“仁政”,因为“得民心者得天下”,“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 ( 《尚书·梓材》) ,而施行“仁政”就需要统治者将 “人”或“民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尽心下》)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 《左襄公·泰誓》) ,“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 《尚书·酒诰》) ,统治者要关注民心所向,强调人民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当中的伟大能动性,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千秋大业,“君者,舟也; 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哀公》) ,《管子·牧民》亦云: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 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反映在中国现代环境资源立法领域,就是“以民为本” 的立法理念。目前环境资源立法大都涉及大气、土壤、水、矿产、森林、动植物等领域,在现代社会,这些已经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与生态文明发展战略息息相关。环境资源立法“以民为本”,就是要重点加强和完善对这些事关“民生”领域的规范立法,切实保护好人民合理需求和根本利益,为人民创造青山绿水的生产生活环境,例如通过推行“河长制”建立层级水资源保护体制,实现“绿水”,以资源综合利用为指导推行清洁生产制度,保障“青山”[4],建设美丽中国。立法者应根据现代社会需要而立法,此需要之标准为最大多数人民之最大幸福。

  ( 二) 环境资源立法价值诉求中的法律文化因素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5],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十九大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涵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古典思想正契合了现代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生态文明价值诉求。早在先秦时期,儒家就提出了“天人合一”的主张,《礼记·中庸》说: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认为人只要发扬“诚”的德性,即可与天一致。汉儒董仲舒进一步发扬光大明确提出: “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认为人要遵循大自然规律,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道法自然”起源于老子《道德经》: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意思是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道取法于自然,主张宇宙自然是大天地,人则是一个小天地。 “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思想都反映了古代先哲们朴素的环境意识,即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报复”[6],故一切人事均应顺乎自然规律,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与中国现代环境资源立法的生态文明建设不谋而合,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现代环境资源立法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水土保持法》第一章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扩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等。第二,我国现代环境资源立法原则尊重和体现了生态规律,如“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第三,我国现代环境资源立法内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措施,如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水法》是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内容涉及对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等规定,此外为了禁止倾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污染水质,还通过专门性和综合性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废弃管理条例》等对此进行规制。其他措施还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 三) 环境资源立法体系中的法律文化因素

  立法体系,又称制定法体系,对应着西方法律英语中的“Legislative system”,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及上述机构所制定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管子·法禁》: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表明“法制”的目的就是建立“法令”制度并以此实现阶级统治。《管子 ·七法》: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则说明了“法”的定义及其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等特点。符合标准的法律制定之后就要“布之于众”,正如韩非所云: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对某些法律关系的规范通过成文法方式固定下来,并昭告天下百姓遵纪守法, “法莫如显,使民知之”( 《韩非子·三难》)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有度》)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生活等依赖于法律的顺利运行。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许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截止2016 年初,我国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 26 件,行政法规 32 件,部门规章78 件,合计136 件”[7],对环境资源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其中,2015 年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更加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政府及环境主管部门对我国环境资源领域的监管、运用和协调,提高了罚款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新措施,成为我国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2016 年针对土壤污染、水污染问题的“土十条”“水十条”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当前最为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有了进一步规范。此外,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设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于环境污染、非法处置、擅自进口、走私进口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性采矿、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环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正所谓“法律,治国之重器; 良法,善治之前提”。

  三、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中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意义

  随着《人类环境宣言》《地球宣言》出台,国际上对环境与资源问题达成共识: 21 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环境与发展问题。我国近年来通过立法解决了部分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统计显示: 2015 年 1 - 7 月,各地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执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案件共计达 3760 件; 罚款数额达到 28203. 42 万元; 行政拘留案件 927 起; 在刑事环境司法方面,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共计 863 件; 环保部对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的 5 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 37 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 5. 1 亿元[8],但是环境资源问题发展之快、范围之广、影响之巨对中国环境资源立法仍然存在诸多挑战。因此在生态理性原则下,许多学者越来越表现出对传统法律智慧的认同,“中国同时担负着实现工业化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双重使命,应吸收传统智慧,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谐,达成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化”[9]。当此之际,重温并借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智慧精华,使中华文明的生态智慧成为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大有裨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几千年前古典法哲学家们的经典哲思,历经时代变迁内涵更为丰富,仍可为现代环境资源立法所用,指引中国法治不断前行。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泱泱中华,历史悠久,文明博大。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如果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10],毫无疑问,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应充分借鉴其精髓,“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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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居住优美环境、呼吸清新空气、饮用合格水源、吃上放心食物逐渐变成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环境问题已成为与人们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密切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完善机制,加大力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深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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