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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路径革新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9-11-01

  摘 要:在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习近平同志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将环境问题摆在了突出地位。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却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破坏。因此,本文将对我国现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状况加以分析,探寻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法与完善方案。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适格主体; 保障制度

新时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路径革新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难免不够规范,且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等一系列特点导致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法完全符合社会所需。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从社会组织、检查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等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路径革新加以探析。

  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考量

  ( 一)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环保法》制定以前,我国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诉法》来解决,而《民诉法》在 2012 年才将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纳入到法律之中,但这一措施反而因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保守解释使得立案率大大降低。现施行的《环保法》中针对这一问题的出现对诉讼主体及诉讼范围进行了扩大,现实中的操作性得到了提高。

  ( 二)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现实表现

  据有关部门统计的由各类主体提起诉讼的案件结果显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然而,仅在颁布《环保法》后的一年之中,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过去十年之和,该制度从无到有的构建以及诉讼案件数量的逐步增加,已经表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强有力的应用。

  二、新时代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困难

  ( 一) 环保社会组织数量有限、资金来源不足

  就过去的数据显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大多由官方性质的组织提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环保法》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作为环保社会组织的门槛,另一原因是许多民间组织由企业组成,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可能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除此之外,环境诉讼的专业性较强,无论是调查取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许多组织也因资金短缺无法提起诉讼。

  ( 二) 国家机关适格主体资格不明确

  立法中并没有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因此,长期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中检查机关是否有资格作为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边界,检查机关只能扮演支持起诉和监督起诉的角色。在许多案件中,被告对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提出质疑,大大减少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与路径革新

  ( 一) 构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主体成长机制

  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突破口。环保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加一方面需要简化组织成立的审查程序,另一方面需要为其提供相对宽松的成长环境,帮助其快速发展。政府也可以通过为其指派负责专家、划拨专项基金等方式对环保社会组织予以扶持。

  ( 二) 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一直没有在立法层面加以明确,而检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不仅代表着公共利益,而且较之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搜集证据等方面也占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明确检查机关作为诉讼的主体应当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加以肯定。

  ( 三) 明确环保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性环保行政机关在专业人才配备和技术资源方面具备着绝对优势,而且作为执法机关,环保行政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而对于严重违法者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其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将环保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不仅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而且促进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四) 科学有序地将公民纳入起诉主体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位公民控告权,公民是环境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当环境遭到破坏时,公民理应有权利提起诉讼。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往往因为专业能力有限和资金不足而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将公民纳入诉讼主体将会是一个较为远期的规划。

  ( 五) 构建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型,在搜集证据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是可以采用多元化的分配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可根据诉讼主体的能力大小将举证责任做出适当调整。对于环保组织和个人提起的诉讼可以是有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对于国家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适用一般举证规则。这样的分配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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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的描述: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一部分的生态环境做出了牺牲,我们要吸取西方工业革命的教训,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当今最符合时代发展的举措,对于维护公共环境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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