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环保类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演进过程中必然而普遍的社会政治现象,尤其是在工业文明和现代化突飞猛进的社会转型阶段,环保类社会冲突产生和爆发的频率更高。环保类社会冲突主要表现为易发多发、形式多样、规模扩大、演变迅速、对 象 混 杂、地 域 集 中。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从本体论的深层认知上,树立生存伦理关照意识、科学的生态伦理观及边界和底线思维三种新理念,培 育和拓展生态政治,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健全和覆盖环境评估工作。
[关键词]环保类社会冲突;环保性策略;生态伦理;生态政治;环境法律;环境评估
环保类社会冲突是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类型,尤其是工业文明和现代化突飞猛进的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发展对自然环境的过分倚重,使得环保类社会冲突产生和爆发的频率更高。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导致的环保类社会冲突已经跃升为影响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进入了新时代,生态环境风险及诱发的冲突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主要矛盾、主要要求、主要思想等的新变化,这要求我们对环保类社会冲突的认识必须采用更加全新的视角、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全面的分析,治理要更加深刻和更加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需要跨越一些常规性和非常规性关口,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毫无疑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是治理新时代环保类社会冲突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而全面分析新时代环保类冲突现状并据此架构新的理念和环保性策略又是一个基本路径。
一、新时代我国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新特征
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演进过程中必然而普遍的社会政治现象,尤其是社会发展交替阶段,社会冲突产生和爆发的频率更高,并表现为经济冲突、文化冲突、政治冲突等不同类型,领域涵盖环境、教育、劳资、拆迁、治安等方方面面。环境问题与改革发展一直随影而行,我们在享受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同时,承受着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伤痛乃至冲突。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环境相关价值观念偏差、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缺位、公民环境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众心理认知差异等引发的环境冲突和纠纷事件激增,规模化、对抗性、复杂性和严峻性日益增强。环保类社会冲突既有一般社会冲突的共性特征,也有个性特征,尤其是进入新时代后,其新时代印记更加明显,从既有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看,主要呈现出六个方面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一)易发多发
易发,就是民众很乐意选择冲突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观性和非理性,情绪冲动比较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些民众在权衡各种利益表达的利弊、效果时,觉得选择冲突和抗争会来得更容易和快捷,虽然可能面临比普通方式更大的风险甚至代价。一方面,时下人们的内心普遍受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思维方式的影响;另一方面,从实际经验和效果看,似乎“大闹”确实得到了相对较好的结果,同时,“走投无路”“求助无门”的尴尬和困顿现象,也让人们不得已而为之。多发,是指冲突事件在各个领域和层面都有发生,从区域上看,各个地方几乎都有报道,其中高发冲突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大中城市基础性设施建设,主要涉及交通(地铁修建、马路拓宽、机场扩建等)、电力(高压线架设、输变电站建设等)和垃圾焚烧三类;二是农村和小城镇的非法排污;三是大型现代化工业企业的大项目。从具体领域看,更是涉及排污、重金属、化学制品等环境相关问题的各个层面,其中环境污染是重点领域,此外,还出现了围绕某个问题的冲突事件反复发生的现象,如近年较敏感的 PX事件、垃圾焚烧事件等。
(二)形式多样
从发生激烈程度看,涵盖低度冲突、中度冲突、重度冲突甚至烈度冲突。从冲突对象看,既有利益受损民众与涉事企业之间的民商冲突,也有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官民冲突。从具体类别看,涉及工业污染、农田水利设施破坏、涉环工程、建筑环保、民众健康等多个方面,特别是一些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环境冲突日益成为主导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冲击非常巨大。从冲突手段看,主要有罢工、罢课、聚众闹事、斗殴、请愿、游行、示威、集会、上访等。从冲突性质看,主要有维权和一些普通冲突演化或变异为明显政治冲突性质的泄愤、骚乱等。一般来讲,烈度冲突通常表现为以官民对抗为特征的政治冲突事件,如江苏启东事件就带有此类性质,这种冲突的政治意图非常明显,一旦失控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三)规模扩大
自1996年以来,中国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达到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2010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1],对 社 会 造 成 的 冲 击 非 常 巨 大,如2007年厦门 PX事件、2008年浙江丽水事件、2009年广东番禺事件、2011年浙江海宁及大连 PX 事件,以及2012年四川什邡和江苏启东事件等,都是非常典型的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官民之间的政治冲突行为,其中某些事件是泄愤式的,如江苏启东事件;某些事件则有明显的境外敌对势力煽动目的和政治企图,如四川什邡事件。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全国上下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改善,与之相关的环保类社会冲突随之减少和下降,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雾霾天气频发、“垃圾围城”、城市河道水体黑臭、土壤污染、危废处置、环境损害工程上马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由此引发的各种环保类社会冲突依然频现。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如果对这类事件不能做出合理的治理,其造成的负面后果非常巨大,更为严重的是有一些环保类社会冲突难以测量其临界点和约束条件,一旦发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甚至是颠覆性的后果。
(四)演变迅速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起因微小简单,规模不大,但由于政府的应对不当或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挑动和唆使,事态和规模就会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百甚至近千人的突然参与,其破坏和危害程度非常巨大。如2014年3月30日发生在广东茂名的部分市民游行反对芳烃项目事件,就是因为少数市民受极个别不法分子挑唆,针对拟启动的芳烃项目游行示威,发泄情绪时出现的一些非理性行为。再如,2012年发生的7·28江苏启东反对污水排海工程事件,起因就是当地民众对日本王子纸业排污口选在启东附近海域表示反对和不满,事发前的7月27日,当地有市民只是通过小范围散发宣传单,呼吁大家于7月28日“游行”,当地政府获悉后,立即通过多种渠道劝说市 民 不 要 参 与 游 行。“本来还不知道游行这个事的,政 府 这 样 一 搞,大 家 都 知 道了。”结果一个本来可以小范围控制的事件,迅速散播开来。
(五)对象混杂
从事件的性质看,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冲突事件都直接或间接因经济利益而起,因政治等其他原因引起的相对较少,环保类社会冲突的原因就更加直接和易辨,即与环境问题息息相关,但一旦冲突发生,参与对象又不单一。通常,事件起初都是一般的社会冲突,参与的对象也主要是维权者,由于是简单的官民对抗,所以属于低度的社会冲突事件,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及多种因素的左右,这种事件有可能朝更“坏”的方向发展,很多对象都有可能卷入进来。一般来说,在冲突事件发生过程中,群体成员可以分为事件的“参与者”、事件的“反对者”、冲突控制者和“旁观者”。以往的社会冲突事件一般是利益被侵害者将矛头指向具体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利益主管部门,主体也就只有两个,即利益抗争者和利益管理部门,行为主体和其行为的目标都非常明确,更多的社会成员是事件的旁观者。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环保类冲突事件,已演变为大量的旁观者卷入,很多“非直接利益者”也被“动员”或“唆使”进来,既包括趁机泄愤者、不法分子,也包括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甚至恐怖势力等,使得冲突的对象复杂化①。
(六)地域集中
和其他社会冲突一样,环保类社会冲突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征,既有一般社会冲突的共性,也有环保类社会冲突独有的个性。一方面,为了吸引公众和政府注意,冲突发起者常常特意选择政府机关、敏感地带、喉舌地带或地铁及地铁站、机场、旅游景点、广场、商场、公交车及公交车站等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地带来进行。另一方面,环保类社会冲突的爆发地一般会选择在环境问题受损地或毗邻地进行。同时,从大类范围看,主要在涉环项目多、冲突应力点弱、民众环境利益受损大、人们环保意识相对比较高等区域爆发环保类冲突事件的比较多。
二、新时代我国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的新理念
环保类社会冲突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既有生物性因素又有精神性原因,既有制度性障碍又有社会性根源,既有基本条件又有相关影响矢量,既有表象的实践性瓶颈又有深层次的本体论根源等,它们相互结合,构成了环保类社会冲突动力生成和启动的基本要素,但这些原因归根到底是价值观、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的问题,是深层次的哲学问题。为此,要有效控制和治理新时代我国环保类社会冲突,就必须从本体论的深层次认知上确立基本的治理理念和价值原则。
(一)树立生存伦理关照意识
与其他社会冲突不同,环保类社会冲突的诱因有一个特别显著的变量,那就是邻避效应。所谓邻避效应,是指邻近的居民或单位因担心涉环类邻避设施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站、化学制品厂、殡仪馆等对环境质量、身体健康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而激发出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并采取强烈、坚决甚至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和抗争行为。这种邻避效应的感应大小和反应强弱,直接作用于环保类社会冲突的形成过程及其性质和规模。因为邻避效应本质上体现的是人们的生存伦理意识,即环境的恶化有可能伤及人们最基本的自然生存环境。按照詹姆斯·C.斯科特的观点,生存伦理即是人们的生存道德、生存权利、生存底线,一旦这些最底线的生存条件受到挤压或破坏,人们就会选择冲突这种“弱者武器”来抗争,“对于那些处于生存边缘的人们来说,不安全的贫困比仅仅贫困更加痛苦,更加具有爆炸性”[2](P42)。从我国爆发的各种环保类社会冲突看,相当一部分正是这种伦理构成了民众的行动逻辑。具体来看,导致人们产生邻避效应现象,进而触发生存伦理意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公众对项目本身危害的担心和防御。由于生产原料、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产出成品等的原因,一些项目本身就具有潜在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伤害风险,属于天然的邻避项目。一方面项目导致直接污染,其产品或原料可能对当地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直接的污染和伤害,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垃圾就是一种固体污染物,PX 项目的 PX(对二甲苯)虽不是高危高毒化学品,但具有一定毒性,长期反复直接接触或大量吸入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另一方面项目形成二次污染,如建设过程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营运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源等。二是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和否定。长期以来,“唯 GDP至上”的发展理念及权力寻租的负面效应,使得一些地方环境持续恶化,而权力寻租的负面效应,又使官商创租寻租、腐败行贿和利益输送现象盛行,人们的环境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削损,公众目睹着环境逐渐恶化,日益焦虑甚至经受着身心健康问题,又得不到政府的援助,无疑加深了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并采取其他途径的自保形式,这必然会放大甚至强化建设项目的邻避效应。三是公众心理的主观感受和认知差异。由于邻避项目涉及近期与长期、局部与全局等后果及补偿的预测与考量,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知和感受,尤其是信息越不对称时,邻避效应的强度就越大。一方面当利益相关者缺乏对该邻避设施的近期与远期后果的充分了解时,容易接受一些不准确或错误的概念,受个人心理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会在主观上缩小邻避设施的正面效应,夸大其负面后果,并在心理上可能出现“只要不建在我家后院就行”“凭什么由我们来承担应该整个社会承担的后果”等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狭隘观点。另一方面基于心理的常识反应和判断,人们对邻避设施的选址和补偿决策等,往往会认为政府强加的肯定是有危害的,这使人们既想得到赔偿,又认为有赔偿肯定是有危害或损失,导致天然抵触和矛盾的情绪化反应,而这种对抗性情绪和行为又会加剧相关群体对设施可能威胁的主观预期,形成恶性循环。这三种情况一旦共同作用并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民众的生存伦理意识及由此而淤积的担忧、埋怨甚至愤慨等情绪就会日益加重,并最终可能导致冲突的产生。“强调毫不过分的对于‘生存权利’的索要。随着生存权的日益受到威胁,这种索要也就变得日益自觉。”[2](P41)因此,“往低里说,精英阶层不得侵犯穷人的生存储备品;往高里说,精英阶层有绝对的道德义务,为处于饥荒时期的臣民提供生计”[2](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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