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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论要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23-01-06

  摘要: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立法滞后和制度设计的问题造成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陷入困境,迫切需要从完善立法、培育专业化的司法社工队伍、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方面,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司法社工介入的独特功能及应有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司法社工;介入

法制与社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战略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治越发注重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力量介入,通过社会力量治理犯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在侦查、检察、司法审判、刑罚矫正等各领域都体现出,更加注重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保护原则;更加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社会化帮教的方式;更加强调办案专业化。因此,利用社会工作者的力量矫治未成年人,通过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成为我国当前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发展契机。

  一、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发展困境

  2018年2月9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提出,为了让涉案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一线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在办案过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同时需要专业的社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就业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支持。《协议》还指出,目前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表明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深水区”。当前司法社工介入的瓶颈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法律规定滞后且粗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利用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此举标志我国刑事司法程序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吸收了西方少年司法的精神,将未成年人犯罪人区别于成年犯对待,给予了充分重视和关注。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社会治理方面的条文还很缺乏,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但在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问题上却没有具体规定,也不涉及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仅从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象、特点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对社工如何开展矫治工作,如何与司法人员沟通协作,矫治的方式、时间介入的措施等都未作规定,导致立法过于原则化,操作性较低。

  (二)内部治理模式欠科学

  目前,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矫正,缺乏科学有效的治理方式。目前,在很多社区矫正中心,未成年人犯罪人和社工的配比失衡。通过调研了解到,在江苏宿迁“金色花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矫正中心”,6名矫治对象由一名社工负责管理。很多中心都只配备了一名社工,而需要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却有几十名之多。所以,目前我国的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各地主要采用多对一模式,社工人手不足,无法长期跟踪负责多名矫正对象。导致矫正效果受到影响。

  同时,司法社工的岗位也是流动的,很多社工的主业并不是服务于矫正中心,在做司法社工的同时,还有一份正式工作,导致了工作上一心二用,无法专职负责矫正工作。同时,司法社工缺乏定期培训和职业考核,导致了很多社工的专业方法欠科学,缺乏专业的指导和监督。

  (三)外部保障体系缺失

  保障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矫治的社会支持体系未建立。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罪矫正需要得到来自政府、社会、社会组织、家庭、学校、社区、个人的参与和支持。从目前我国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司法实践看,政府部门对司法社工介入犯罪矫正缺乏宏观统筹安排,社区未接到政府布置的任务,也缺乏专项经费运营司法社工项目,主要靠社会组织的志愿者参与来维持项目的运营。学校未建立司法社工介入校园犯罪教育服务中心,缺乏这方面的项目宣传。家庭没有能力将未成年犯罪人交到服务中心,因此,外部保障体系缺失严重制约了社工介入的长期发展。

  二、理论基础——社会支持网络理论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认为,个体与社会关系有一种相互关联的网络。在这个网络里,个体从中获得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从而获取社会资源。社会支持网络理论为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可以有效帮助司法社工很快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即在哪一环节的社会网络中出现缺陷,或者心理上存在哪些疾病。

  司法社工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的行为方式,从而修复缺失的网络关系。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矫正工作中,通过社会支持,司法社工会更加重视案主的特点,找出关系网络中的缺失,并提出应对策略,帮助矫正对象及时走上正轨,并利用社会关系监督其日常行为,使其不再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理模式——司法社工的介入

  佩恩(MalcolmPayne)在其《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一书中指出,主要有三种力量建构了社会工作,包括“创造和控制社会工作者专业的力量;主动寻求帮助或被动地转介至社工处的人们被称为案主的力量;改变开展社会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力量。”由此可见,社会关系、司法社工和矫正对象及三者之间的互动是矫正的关键。针对上文提出的司法社工的介入问题,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规则与法律的完善

  在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矫正的制度上,完善社工介入制度,首当其冲应完善《刑事诉讼法》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其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就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制度确立起指导原则。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就司法社工如何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必要的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升这一职业群体的专业化水平和职业伦理标准。其次,进一步规定及细化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系列规范渠道,如专人负责协调、阶段性告知制度、公检法衔接制度等。

  (二)建立司法社工一对一负责制

  一名社工可对多名未成年人犯进行矫正服务,社工负责该对象直到其刑满释放。首先,运用个案工作方法提供服务。介入矫正的司法社工应当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制定特殊的矫正方案,进行心理评估、心理疏导,通过专业的矫正方法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真正做到从“对象”出发,从“需求”出发,为其提供符合需求的服务,帮其减轻压力,改掉恶习,重返社会。其次,运用小组工作方法提供服务。可成立互助小组,让相似经历的未成年人犯在小组中互相倾诉与交流。在社工引导下,可使涉罪未成年人敞开心扉,宣泄不良情绪得以,缓解心理压力。

  (三)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

  建立完善内部结构上三个层次的支持系统:一是宏观政府支持,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依托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推动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建设。二是中观群体-社会组织支持,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益慈善组织、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观护、技能培训等。

  三是微观社会公众支持,包括家庭成员、朋友、社区居民、社会志愿者等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如陪伴成长,改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及朋辈关系等。建立完善外部结构上三层次的支持系统:一是规范的保障,包括明确立法,信息共享、服务专业化、资源链接等方面。二是经费的保障,包括经费投入的数量、资金多元化途径等。三是人员的保障,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为司法社工设立正式长期的工作岗位,建立竞争上岗,按期考核的考察制度,培养一批专业度高的司法社工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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