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治理需要政府、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等主体共同参与,激发多元主体治理合力。文章针对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协同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治理主体沟通不便、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的优越性,提出通过建立各主体通过构建多主体信息沟通平台、结合互联网技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运用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技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等措施来完善多元主体协调治理模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效率。
关键词:“互联网+”;垃圾分类;协同治理
1概述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据统计,2017年,中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已达到21521万吨,并且全国城市垃圾正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没有得到有效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不仅污染了空气、水源,也对城市居民的生命健康构成了威胁。
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建立政府、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等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是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的重要途径。基于“互联网+”技术所衍生出的协同治理平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大数据交互分析技术、网络技术综合形成的一种高效数据分析管理系统[1],是目前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所谓协同治理(Synergisticgovernance),是指众多利益相关主体,面对共同问题,基于一定的共识、信任与合作,采取集体行动,致力于实现既定目标的行为与过程[2]。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通过有效激发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及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弥补单方面依赖政府进行管理的不足,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并提高治理效率。
2传统模式下城市生活垃圾协同治理的难点
2.1治理主体沟通不便
目前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中,由于缺乏信息公开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不同治理主体难以实现互联互通的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进而导致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企业、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孤岛,各主体难以及时了解各自的工作进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指挥各治理主体的行动的信息指挥中心,各主体的工作进程也难以统一。
以垃圾处理和垃圾回收为例,生活垃圾处理由市城管委和各区城管局负责,而垃圾回收由经贸委负责,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转运工作由相关企业负责,由于尚未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不同部门之间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同企业和民众之间皆难以了解各自的工作进展,也难以实现协同作业,进而导致垃圾分类效果难以提升。此外,由于信息共享平台的缺乏,居民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现实需求也缺乏表达与反馈机制,进而难以激发公众垃圾分类工作的积极性。
2.2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利益表达机制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对公众、企业及环保组织等主体利益诉求得不到响应。在社会组织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展开调研的过程中,部分主管部门拒绝公开其预算信息及相关作业信息,进而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此外,相关社会组织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人力等方面也缺乏利益保障和资金扶持。
第二,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部分企业常采取回避公众的现实需求,具体体现为在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过程中,相关参与企业忽视居民对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的利益需求,盲目建设垃圾分类设施。
第三,相关企业的相关利益诉求得不到重视。相关企业在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及转运过程中,存在着需要优化运输路线、合理划分职责等利益要求,对于部分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之规定的内容,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利益协商,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灵活的利益协调机制,导致城市生活垃圾的协同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企业、政府同时“缺位”的现象。
2.3约束监管机制不完备
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出现走形式或不作为的现象,而监管机制的缺失会进一步助长其消极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覆盖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全过程、全产业链的法律监管体系,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制度,所以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违规操作行为。
具体而言,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监管,居民为节省时间对生活垃圾进行“一包扔”的现象依旧普遍,导致生活垃圾分类依旧停留在宣传层面。即使在社会义工及拾荒者对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后,由于转运监管机制的缺失,部分生活垃圾分类的试点城市依旧存在着对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清运的现象。由于在清运过程中尚未进行建立台账登记制度,环卫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清运数据、处理数据也极少对外公开,其作业情况也缺乏公众的监督。
3“互联网+”技术在城市生活垃圾协同治理中的优越性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协同治理平台拓宽了各主体的参与渠道,有利于听取民意、及时回应居民诉求,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协同治理提供了开放化、社会化、集成化的政府信息服务,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协同治理的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同时,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协同治理平台也提供了海量数据,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限制,实现多方信息共享,合理调动各项资源,逐步形成覆盖社区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网络。
此外,结合互联网平台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中居民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与社会组织、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服务进行对接调配,有利于降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中各主体互动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及性。通过各部门的及时沟通,也有利于实现形成统一的管理意见,进而避免各自为政、推楼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4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城市生活垃圾协同治理创新路径
4.1构建多主体信息沟通平台
在城市生活垃圾协同治理过程中,结合“互联网+”技术,建立线上多方信息沟通平台有利于摆脱以往信息自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层级传递,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及时、平等的信息交流。公众通过线上信息交流平台,及时表达自己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各环节中的意见与需求,有利于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治理的“因区施策”,高效统筹资源配置;政府各部门通过线上信息交流平台,对各自的工作进展进行及时的沟通交流,统一工作部署,促使各部门治理措施相互衔接,相互配套。
此外,政府可通过该平台明确界定政府部门与企业各自的工作范围,企业对自身所承接的各项服务及时同政府部门沟通,形成政府企业各自“不缺位、不越位”的局面,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及时征求公众意见、回应居民需求并公布工作进程,接受居民监督,提高政策执行的公信力。
4.2结合互联网技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可借助“两微一端”平台,建立各主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同时也需发挥大众传媒在各主体利益表达中的作用。其次,政府需要通过教育引导和舆论导向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共识以规范各主体的利益动机及利益获取行为。在决策部署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案时,可结合大数的技术手段,对各主体的利益表达及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分布等信息进行数据汇集,进而通过遗传算法、神经网络、智能仿真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各治理方案可能的结果进行分析,优化决策方案。
通过互联网平台,汇聚各治理主体的观点和经验,依据各自的利益要求优化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方案。对城市居民而言,垃圾中转站在居民社区的选点要进行地理数据测评,选择影响较小的合理区域,对所影响到的居民可根据数据建模分析的结果及实地状况提供一定量的利益补偿。对参与企业的工作程度可以根据其在工作的范围、程度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不同等级的补贴。同时,对所建立的分级利益补偿机制还需通过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形式确立下来。
4.3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在城市生活垃圾协同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技术,建立全面覆盖城市垃圾治理动态监测系统。相关管理部门的后台信息系统能及时追踪各治理主体的工作进程、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行为动态,并通过结合相关数据对协同治理工作进行规律分析,及时发现其中的不正常情况,对相关部门不作为或偏离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及时通报,根据治理实际动态调整治理策略和工作进程。通过结合传感器、物联网技术及二维码扫描技术,对城市生活垃圾全过程进行监控。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源头设置智慧分类设施,及时监督各试点社区居民的垃圾分类情况,将垃圾分类的责任落实到居民个人。
通过建立生活垃圾转运台账登记制度并结合GPS技术对垃圾的清转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减少生活垃圾在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同时避免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的混合运输。在生活垃圾处理的末端,通过联网的视频监控及垃圾处理率的及时公布,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实时公布。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数据分析、民意测评等方式及时发现设施运营的安全、污染问题。同时也需对各参与主体所公布的数据信息引入问责、质询机制,确保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精确性。
参考文献:
[1]裘是寅,杨子睿.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创新平台构建[J/L].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8(24):2.
[2]黄开兴,王金霞,白军飞,等.农村生活固体垃圾排放及其治理对策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2(09):72-79.
相关刊物知识:《中国软科学》(月刊)创刊于1986年,是由江泽民总书记题写刊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主管的国家中文核心期刊和国家一级学术期刊。本刊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理事长成思危先生担任名誉社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宋健院士任本刊总顾问,18位领导同志及国内外知名专家任本刊顾问,马俊如任社长。荣获国家一级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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