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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的国际法解释:态度、立场与维度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9-06-15

  摘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涵着丰富的国际法思想,为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体系与话语权提供了思想源泉与理论指导。国际法解释是国际法运作的中枢,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是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前提条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应当崇尚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国际法解释态度,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价值的国际法解释维度。将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与维度融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之中,不仅有利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国际法思想,也有益于更好地实现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伟大目标。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法律解释;国际法治;全球治理

国际法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国际性问题的有力思想工具,也是中国参与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创新发展的先进理论指导。①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自提出以来,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等全球合作理念与实践而不断丰富,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同,成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新秩序的共同价值规范。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国际法原则的综合和升华,又要靠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落实和保障。③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只有被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与规则之上,才能发挥更为持久、深远的作用和影响。

  从国际法领域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国际法治共同体的建设,有利于使中国声音、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落地生根并形成固定机制。因此,在国际法领域,十分有必要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实现提供可实际操作的法律抓手,其中,国际法解释无疑扮演了重要角色。正因如此,需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确立国际法解释应有的态度和立场,坚定国际法解释的多元维度。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解释的引领性要求

  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这就为国际法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价值维度与理念指引。因此,国际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律解释方法和解释技术的形式要求,而且要满足促进公平正义和增进人类福祉的实质期待。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指向的学科,其根本任务在于为人的社会活动行为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但是,由于文字表述的模糊性、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时代潮流的变动性,导致法律的适用往往并不完全明确。

  这就需要以法律为底本,以事实为基石,以解释为经纬,共同划定法律适用的恰当准则与边界。国际法作为国家群体制定的法律,与由主权国家独立制定的国内法相比,在立法方式、法律渊源、调整对象、表现形式、价值追求、发展路径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故而需要探究与其相适应的解释观念与解释规则,以指引与支撑对国际法的准确解释、正确适用与善意履行。④

  同时,国际法的多元化使得其在体系上存在碎片化问题,妥当解释国际法可以促进国际法体系化的形成与完善。⑤在当代国际法仍由西方国家主导的现实图景下,国际法体系在整体上有利于西方国家利益。⑥虽然西方国家掌握了丰富的国际法解释方法与技巧,但其国际法解释观念的问题颇多。在国际交往中,西方国家对国际法态度傲慢,合则用,不合则弃。

  特别是在美国对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中,单边主义色彩明显,反全球化倾向突出,极大地破坏了国际法的权威性。西方国家将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利益作为国际法解释的根本立场,以国际法为纯粹的权力性工具,唯我独尊,大搞零和博弈,以邻为壑,推行强权。西方国家以单一维度不当歪曲国际法解释,摒弃自由开放的多边精神与实事求是的客观精神,为了获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解释结论而滥用解释规则与方法。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缺乏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⑦的真切认知,而这些价值共识正是构建国际秩序的伦理基础,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规范基础。⑧因此,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应当切实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以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与全球治理。关于国际法解释,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至少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首先,它要求国际法解释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倡导的“命运不可分”的世界整体观和“以世界观世界”的方法论为指导,在国际法解释中将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加以综合,将国家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视为一个共同体。

  其次,它要求丰富和完善国际法解释在协调国际利益与国际关系时的表达方式,以使国际法解释包容不同文化、制度、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关注国家个体之间、国际社会之内、人类整体之中的共同利益,从而形成可以为国际社会中的任何主体所接受并对各方都有利的国际法解释。⑨

  最后,它要求中国通过国际法解释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新型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制度性权力和话语权,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制度保障”。?瑏瑠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中国的国际交往已进入一个崭新时期。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吸引外资国、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瑏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的当下,在中国稳健、快速发展并逐步走向世界中心舞台的当下,全球治理需要中国的更多参与深入参与。

  国际法作为现代国际社会的行动指南与行为规范,在中国携手世界各国同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国际交往日趋频繁,国际交往中的摩擦与纷争也随之增多。因此,这些交往活动迫切需要国际法的指引与规范,以防范风险与化解摩擦。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应当通过对国际法进行合理、有效的解释,实现对国际法正确、精准的运用,从而有效预防可能产生的矛盾与摩擦,并及时管控、妥善解决已经发生的争议与分歧。

  目前,中国对国际法解释规则与方法的探讨日益丰富,不仅有面向一般性解释规则与方法的研究,也有面向特定解释规则与方法的探讨,但是,对于国际法解释的应有观念,却鲜有讨论。缺乏解释方法与解释技术支持的国际法解释当然是空洞的,但是,若只有具体的解释方法与解释技巧,却缺乏妥当的解释观念作为指导,那么,国际法解释将会是盲目的。

  因此,加强国际法解释观念的研究具有现实必要性。国际法解释不仅需要考虑国内法的解释方法与解释技术,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培养与养成。国际法解释若没有国际法治观念作为指引,不能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指向,那么,无论解释方法和解释技巧多么娴熟和高超,它也是缺乏人性价值与灵魂的。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出发,认真解决好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和维度问题,是建构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础。态度作为认知前提,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本点;立场受个体地位制约,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中心点;维度作为观察的特定角度,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落脚点。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和维度是有机耦合的,具体而言,解释态度勾勒和建构了解释立场,解释立场影响和决定了解释维度,解释维度探明和修正了解释态度,三者共同构成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石。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不仅有助于国际法的善意履行与良好实践,还有益于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和落实。

  二、国际法解释需要确立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态度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以人类共同价值为基础、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内核、以应对人类共同挑战为目的的人类共同价值观。?瑏瑢习近平主席提出,要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瑏瑣全球治理的重要理念、原则、战略与实现路径之一就是法治。?瑏瑤为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各国应当严肃对待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态度是一种认知前提,它虽然是个体自发生成的,但可以通过理性思维进行自觉调整。因此,态度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本点。

  (一)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基础

  “联合国宪章奠定了现代国际秩序基石,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且明确表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瑏瑥国际法治是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和原则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路径,更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国际法治就是国际法的良法善治,这离不开对国际法的尊重与善意履行。?瑏瑦

  因此,承认国际法的权威性且确立一种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态度,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与必然选择。国际法解释应确立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态度,这不仅有利于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进国际法治,而且有助于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实现全球治理,更有益于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国际法解释已成为现代国际法律体制运作的中枢。?瑏瑧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一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治理整体。因此,许多治理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一国可以管控的权限。这一客观变化使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面临着极为严峻的考验。传统的国家主权对国际法的约束日益松动,相应地,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影响力在当今国际社会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当前,单一的主权国家和政府不仅难以在国际社会中代表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而且也无法再垄断国际法的主体地位。?瑏瑨

  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跨国活动中施加各自的影响力,在国际社会上成为一种压力集团,被称为“国际市民社会”。这些变化使得国际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国际法成为各方参与治理活动、施加影响力、表达并实现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国际社会已广泛接受与深度认同法治所追求的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核心理念,而且,利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已成为各国的第一选择。?瑏瑩“虽然一国的对外政策的决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一旦该国政策受到质疑与挑战,必然会通过法律解释利用国际法为其进行辩护。”?瑐瑠因此,若要准确、正当、合理、有效地解释与适用国际法,若要发挥国际法促进和平发展、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民主自由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

  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向来推崇法治观念。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富有深刻法治思想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已成为当代的重要国际规范准则。在国际法治领域,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瑐瑡这充分表现了中国对国际法的尊重以及对国际法治的推崇,充分表明了中国以法治反对强权、以规则维护正义的决心,充分阐明了中国推动国际法治、实现全球治理的坚定信念。

  反观西方国家,它们虽然对国际法规则相当熟稔,却一直未能真正树立起对国际法的尊崇态度。近代以来,美国既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缔造者,又是它的最大破坏者。美国以实用主义观念对待国际法,完全以其国家意志与现实利益为中心,有用则招之即来,无用则挥之即去。例如,在巴黎和会中,美国提出了“十四点原则”,力图主导国际秩序,但在二战前夕,其所采取的“中立政策”却又是对“十四点原则”的躲闪。?瑐瑢

  又如,美国高调宣传人权高于主权,常年发布《国别人权报告》,对他国人权状况进行肆意指责,其自身却一度拒绝加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并且一再拒绝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瑐瑣再如,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世贸争端案(DS516)中,美国作为涉案第三方之一,直接脱离法条文本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充满歧视性色彩的歪曲解释,其公然挑衅世贸组织的规则基础,损害成员国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信念,破坏世贸组织与国际法的权威。?瑐瑤法律解释是争端解决过程中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则范围和内容的澄清。?瑐瑥

  只有尊重现行有效的国际法,充分认识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与价值,端正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国际法解释。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全球治理的长期性、多元性、复杂性,以避免将国际法过度神圣化。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对构建国际秩序的法治化路径以及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应当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对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应以“善意履行”为必要。?瑐瑦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作为现代国际秩序的根本性条约,《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善意履行义务。善意履行条约即诚实正直地履行条约,也就是说,在履行条约时,不仅要依据条约的文字内容,也要遵从条约的精神与目的,唯此,才能实现真正的有效、充分履行。善意解释是善意履行的必要前提,非善意的条约解释既包括不善意解释,即主观恶意歪曲条约本意,也包括不妥当解释,即未能在抽象法律规则与鲜活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关联性和参照性的鲜活解释。

  (二)妥当的国际法解释需要避免对国际法采取不当的态度态度即纲,纲举目张。对待国际法所采取的态度决定了国际法解释的方向和路径。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国际法抱持过于乐观的浪漫理想主义。具体而言,需要理性认识国际法作用的局限性,避开国际法万能主义的迷思。?瑐瑧国际法生成于对各国交往活动的调整与约束,根植于各国的独立主权,其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诞生标志,发展于国际社会的交互往来。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具有天然的亲缘性。

  在20世纪以前,有关国家间关系的思考和论述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展开的。1919年后,国际关系脱离了国际法母体,日渐发展并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与知识谱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推动了国际法分析实证主义的发展,而国际法则以“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的名义影响着国际关系调整路径的法治化。?瑐瑨从来没有一个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抽象正义。任何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都是历史的、具体的。

  在面向人类精神世界时,法律只有契合了一定时空下特定民族的具体需求,才能具有现世意义、历史价值与哲学内涵。?瑐瑩对于国际法所具有的自然规律、人类理性、正当价值,自然法学派具有良好的论证功能。但是,由于自然法的模糊性,其难以解决国际法的具体规则拟定与体系构建问题。

  自然法的哲思虽然在追求法律的终极意义时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与天然的人性价值,但在面向现实世界时,其空洞理论对复杂机制运行的解释力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力便显得不足。实证法学派则具有精细性与严整性,其通过严密自洽的逻辑、精准专业的概念术语、高度技术化的立法技术与解释技巧实现了对国际关系中具体条约与国家行为的规范,但是,其缺乏对法律伦理道德的关注,而且,由于其过分咬文嚼字、佶屈聱牙的法律构建与解释方式,使得法律工具性的弊端表现明显。

  “国际法的生成过程必然是国际基本道德法律化的过程。”?瑑瑠单一的实证法学分析可能会导致国际法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国际强权行为的帮凶,会加重强权主义和霸权政治对国际关系的破坏。国际法不是在真空中诞生的,也不是在虚无中成长的,相反,它是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是一门面向国际关系实践的学科。对于国际法而言,单纯的学理探讨固然有知识增长的助益,但对实践需求的关注与回应,才更是国际法成长的根源。

  因此,对国际法的解释与运用必须立足于国际关系的现实,不可闭门造车,更不能向壁虚构。总之,国际社会实践是国际法发展的磨刀石与试金石。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过于悲观的国际法虚无主义。以何种态度对待国际法非常重要,只有准确并充分认识到国际法独立的制度价值与规范作用,才能清除国际法只是国际关系与政治角力的媾和物与附属物的错误认知。法律与政治确实存在难以分割的亲密纽带,不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从政治运作上,两者都难以被完全区分开来。?瑑瑡国际法中的政策定向学派认为,国际法并不是习惯上所认定的纯粹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动态过程。?瑑瑢

  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实际运行着的、通过权威抉择表现出来的正确方法。?瑑瑣但是,“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以规则政治取代权力政治无疑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作为当代国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社会调整国际行为的主流方式,国际法所具有的独立制度价值与规范作用不容易忽视。同时,国际法并不是所谓的实证道德。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其作用是有限的。

  德沃金把实证道德规定为约束和限制个人行为和团体行为的一套规范体系的静态道德。?瑑瑤实证道德封闭保守,拒绝批判,更缺乏公开的民主商讨和沟通,难以寻求进步和完善的可能与空间。?瑑瑥实证道德的形成具有偶然性、任意性,其作用具有单向性、软弱性。如果将国际法看作一种实证道德,那么,这无疑是对国际法法律属性的漠视,不但切断了国际法治进步的道路,而且是全球治理进程的倒退。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不仅包含消极形态的实证道德,而且包含积极动因的批判道德,其在抑制恶的同时,也促进着善。国际法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以规则为取向的行为法则体系,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国际制度”。?瑑瑦即使是属于国际法弱法主义的“权利政治学派”,也只是从均势、共同利益来说明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解析国家主权对国际法作用的约束,阐明国际法功能的分散性,但是,其仍然肯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并承认国际法的客观存在与现实作用。?瑑瑧实际上,这种对于国际法不足之处的分析,使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客观、辩证地看待国际法的发展,从而避免陷入保守固化的实证道德迷思。

  三、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国际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立场: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推动世界进步,增进人类福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推进全球治理的关键目标。?瑑瑨“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瑑瑩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并非狭隘地以中国自身发展为唯一目标,而是要将中国的发展机遇与世界分享,以中国的发展促进世界的进步。立场虽然受到个体地位的制约,但可以被个体态度所影响与调整,这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中心点。

  四、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价值的国际法解释维度

  在妥当解释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前提下,在立足本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基础上,还需要把握国际法解释的维度,以明确国际法内容的正确含义。强调国际法解释的维度,是为了从不同侧面对国际法解释展开观察、刻画与分析,是为了强调国际法解释的多样性以及提升对不同形式的国际法解释的关注。在国际法解释上,既应当尊重立法者的历史原意,又需要探寻法律文本的语义原意,还需要关注读者的理性原意。因此,国际法解释维度可分被为立法者维度、文本维度、读者维度。

  这三个维度并不是相互对立和排斥的,而是相互连结与耦合的,这是国际法解释观念的落脚点。国际法解释的三个维度恰好观照和呼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国家、人类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追求。首先,中国应当以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等国际规则为文本基础,展现自身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担当,推动国际治理的新发展,推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其次,中国应当立足本国实际情况,基于发展阶段、经济利益、社会稳定、制度安排、政治道路等情况,客观冷静、理性务实地分析并解释国际规则,加强对国际法解释的把握、诠释、再构建。最后,中国应当在国际法解释中关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通过国际法解释,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结语

  国际法规则不是绝对真理,实际上,它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与分配。当国际法规则没有达到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状态时,它是无法为各方所接受与遵守的。虽然各方利益的不同,国际法是妥协的产物,但是,各方也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国际法又是合作的产物。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寻找各国的共同利益,并通过法律方式将共同利益不断扩大发展。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能够保证对国际法准确、恰当的适用,能够推动国际法的良性、正向发展。

  因此,应当从国际法的客观实践去理解国际法的准确含义,找到国际法在特定事实中的准确解释;应当将目光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来回流转,相互参照,以把握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从而在全球治理实践中以更为理性、客观的眼光观察两者之间的动态交互过程,以更加灵活、务实的态度推进国际法治的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就是要不断扩大各国利益的交汇点,寻求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构建中国的国际法治话语体系,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中国在迅速、稳健地成长为国际经济大国、政治大国的同时,还需要完成向法治大国的转型。?瑔瑨

  中国需要积极构建自身的国际法话语体系与学术立场,通过国际法,将中国话语权规范化、制度化、安定化、可预期化,也就是说,要实现中国话语权的法治化,培养中国国际法研究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立场自信。?瑔瑩因此,对于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应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崇尚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国际法解释态度,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位一体的国际法解释维度。对于国际法律体系,要有所扬弃,有所坚守,将国际法解释融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之中,从而更好地实践与弘扬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丰富的国际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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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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