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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权利研究综述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9-04-19

  摘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本土妇女史研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一些研究妇女的成果纷纷出现。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于宋代妇女的权利进行了探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权利、婚姻权利、立继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现将其进行比较全面的整理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宋代,妇女,权利,研究

妇女研究论丛

  在宋代,随着社会生产力提高,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因此女性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虽然南宋时期程朱理学兴起,但是由于其处于发展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对女性的法律地位有很大的冲击和影响[1]。且程朱理学在宋代还不止一次被禁,被打成伪学,甚至还有皇帝亲自下诏、明令禁止,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庆元党禁”[2]。由此可见,程朱理学并没有对宋代妇女的权利产生较大的影响。下面从近二十年学界对宋代女性权利的研究热点出发,对其做一个简单的综述,希望对今后的研究带来些许的启示。

  一、有关婚姻权利的研究

  婚姻作为女性生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研究女性的方方面面都与家庭婚姻相联系,宋代女性婚姻权利的研究也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学界对于宋代女性的婚姻权利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即结婚、离婚和再嫁,其中,对于女性改嫁方面的研究较多。刘明霞《宋代妇女再嫁法律问题研究》认为,宋代妇女在婚姻方面有一定的权利,具有改嫁权。但是,父母有权利强迫女儿再嫁[3]15。石雅轩《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研究探述》从社会背景方面论述了妇女再嫁问题,认为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社会贞洁观念淡薄,再嫁并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再加上政策法规允许妇女再嫁,宋代妇女的改嫁现象与唐代相比更为普遍[4]。

  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指出,女性在结婚、离婚和改嫁的过程之中,都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在现实中依旧要受到封建礼制的束缚[5]1。赵佩《中国古代法关于女性婚姻的规制分析——以宋代为例》指出,在宋代,社会总体上提倡男尊女卑,但是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还是拥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妇女可以离婚再嫁且拥有一定的财产权[6]。

  贾贵荣《宋代妇女地位与二程贞节观的产生》一文中,提到宋代妇女在解除婚约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且解除婚约后财产男女方可平分。宋代女性拥有再嫁的权利,也是被社会和士大夫认可的[7]。林丹妮《试论宋词中女性形象的身份多元化现象——以周邦彦词为中心》[8]、王亚楠《宋代刑律对平民女性生活的影响》[9]、伊沛霞《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10]等文章也明确指出宋代法律允许妇女再嫁。综上所述,虽然宋代妇女的权利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是,由于宋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思想方面也有一定的前进,所以妇女仍在某种程度上享有婚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宋代妇女拥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并且享有较大的离婚和再嫁的权利。

  二、有关经济权利的研究

  目前学界对宋代妇女经济权利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主要研究了女性财产继承权和奁产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研究

  关于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学界分别从其在娘家和夫家的权利进行探讨。

  1.有关娘家财产继承权的研究

  对于女性在娘家财产的继承权研究,学者多按照女性的不同身份出发,即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分析其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熊腾霄《宋代女性财产权探析》对女性在娘家的继承权作了详细的论述,他从三种不同的女性身份出发进行探讨。一是在室女,在非户绝的情况下,只能从嫁资中获得一定的财产;在户绝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全部财产。二是归宗女,在户绝的情况下分得的财产少于在室女,这大概是因为其出嫁时已经得到了一部分的嫁资。三是出嫁女,对娘家的财产没有任何继承权。只有在户绝家庭,并且没有未嫁的姊妹时,出嫁女才能继承一定的家产[11]13-20。

  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提出,宋代还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女性财产继承权。在户绝的情况下,归宗女和出嫁女享有不完整的财产继承权。但是,在室女和归宗女的嫁妆所有权是得到法律认可和保障[5]4-8。李江蓉《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根源》[12]、赵东明《宋代女性财产权研究》[13]19-23认为在户绝情况下,出嫁女相较于在室女和归宗女的继承财产份额大大减少。张绿波《礼法影响下的宋代妇女——以婚姻、继承、身份为中心》一文,从礼法方面出发对妇女在财产继承中的权利进行探讨,认为在未出嫁时,如果父母已逝,在兄弟分财产时会为她们留下一部分作为嫁资。当户绝时,未出嫁的女儿可以继承家庭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当她们出嫁到夫家,对自己带来的嫁妆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即使她们作为出嫁女也可能有机会获得已逝父母的财产[14]。张昱《宋与西夏妇女法律地位比较研究》[15]、马晓倩《宋代妇女的财产权研究》[16]16-19认为,在室女享有很大的财产继承权,归宗女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另外,还有一些文章中专门提到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这类文章有:魏哲《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17]、张默予《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窥探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18]、赵崔莉《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19]、陈海云《宋代妇女财产权研究》[20]、马莹莹《宋代妇女的生活及地位》[21]等,这些文章对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描述,认为在室女在法律上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关于宋代女性对于娘家财产继承权利的研究,大多数学者是从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这三个身份出发进行分析得出一定的结论。在室女对于娘家财产具有很大的继承权,归宗女次之,出嫁女更少甚至没有。

  2.有关夫家财产继承权的研究

  目前,学界对宋代妇女在夫家的财产继承权利有相当丰富的研究,尤其是寡妇对于夫家的财产继承权研究成果颇丰。高立迎《从厚嫁风看婚姻商品化对宋代妇女地位的影响》一文中,从宋代的厚嫁风出发看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认为宋代婚姻商品化的直接受益者是女性,使其在娘家有了更多的财产继承权,在婆家享有了更多的家庭参与权甚至管理权,这些权益还得到了法律的保障[22]。李晓红《宋朝女子继承权初探》指出,宋代财产继承法规比较完善,其中对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成为宋朝财产继承制度中的闪光点,各种法律、习惯法和案例对女子的继承份额、继承方式和继承范围等都做了较为详备的规定[23]。

  由于古代社会封建思想的影响,女性守寡的现象很普遍,因此,一些学者就宋代寡妇的在夫家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了研究。如王麟《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妇女的守寡与再嫁》认为寡妇对于亡夫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承继权、管业权、处置权、遗嘱权、赡养权[24]9-18。寡妇再嫁将丧失对前夫财产的所有权利、代管随嫁子女所承父分财产的权利[24]26-29。熊腾霄《宋代女性财产权探析》一文中,明确提出宋律规定家产有子孙继承的情况下,由子孙继承,寡妻只有继管权;只有在丈夫的兄弟儿子都去世的情况下,守节不嫁的寡妇才可以分得丈夫的财产。改嫁的寡妇则失去度亡夫财产的一切权利。寡妻在招接脚夫的情况下,由于其尽了对亡夫家庭的照顾责任,因此享有对亡夫的财产具有继承权和使用权[11]23-28。

  黄启昌、赵东明《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即:一是在寡妇有子不改嫁的情况下,一方面儿子具有法定财产继承权;另一方面,作为尊长的寡母在,儿子又没有私自使用财产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二是在寡妇无子不改嫁且亡夫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寡妇能继承亡夫的财产。三是寡妇弃子改嫁不能带走亡夫的财产;寡妇携子改嫁可以带走亡夫的财产。四是寡妇招进后脚夫仍继续享有对前夫家产的用益权[25]4-7。

  刘明霞《宋代妇女再嫁法律问题研究》[3]8-9主要继承黄启昌、赵东明的观点。另外,马晓倩《宋代妇女的财产权研究》[16]21-31、刘莎《从法律层面看宋代妇女再嫁问题》[26]、魏哲《宋代妇女财产权研究》[27]28-33等文章都认为宋代寡妻在守节的情况下可以继承亡夫的财产,寡妻招接脚夫,可以继承亡夫的财产。某些学者还专门探究了宋代妾室的财产继承权。李响、刘建昌《宋代已婚妇女之财产权初探——以妻与妾为例》认为,宋代妇女的人格权依附于丈夫,因此她们并无完整的、独立的财产权。

  寡妻必须抚养子女才能确保亡夫的遗产和自己的奁产。寡妾不能够继承亡夫的遗产,她得到亡夫财产的可能性只有一种,从去世的子女中代位继承到亡夫的遗产[28]。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一文专门提到宋代妾的财产权,认为在法律上承认无儿的寡妾继承夫产的合法性;妾还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来继承、分割夫家财产和其他途径拥有私产权[29]39-43。高玉玲《宋代妇女的财产处分权能与买卖契约效力》一文,从财产处分和买卖契约两方面进行探讨,认为宋代妇女在法律中虽然拥有财产占有权,但在对外交易中,其财产处分权能仍受到限制,不具有独立的缔约资格。不过,尽管宋代妇女在法律上是受限的民事主体,然而当时的立法和司法中仍肯定其对从娘家取得的财产以及夫亡家庭的财产处分具有一定的干预权,并对买卖契约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这就体现了宋代妇女民事权利的发展和进步[30]。

  由上可知,宋代女性对于夫家的继承权利大致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夫死守节又无子,可以得到亡夫的财产;二是夫死有子,寡妇只有继管权和一定的处分权,但是由于古代注重孝道,寡母对于亡夫的处分权很大;三是夫死改嫁,一方面,弃子改嫁,寡妇则完全放弃其对亡夫财产的所有权利。另一方面,携子改嫁,寡妇可以代管儿子继承前夫的财产。四是招接脚夫,寡妻享有亡夫财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但是接脚夫无任何权利。另外,必须提到的一点的是,寡妾由于其身份地位低下,对于亡夫的财产无继承权,其只能通过儿女得到亡夫的一定财产。

  三、有关立嗣权利的研究

  关于宋代女性的立嗣权,主要是研究寡妇在夫死无子的情况下具有的立继权利。黄启昌、赵东明《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提出,寡妇有自行选定立继子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立继的权利,不能强迫寡妇立继[25]5-6。石璠《宋代弱势群体法律地位探析》一文中,指出寡妇有一定的立继权,尤其在其夫死无子的情况下体现的更明显[37]。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5]22、赖传华《论宋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38]也认为寡妇拥有一定程度的立继权。王麟《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妇女的守寡与再嫁》[24]18-19、邢铁《宋代寡妇的家产权益与生存处境》[39]也提出,寡妇具有立继权。

  马晓倩《宋代妇女的财产权研究》[16]28-33、熊腾霄《宋代女性财产权探析》直接提出,寡妻有完全的立继权[11]26。

  四、有关人身权利的研究

  宋东侠《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论略》一文,通过对宋代刑事法律的分析,认为宋代女性的人身权利在不断的扩大[40]。朱海琳《宋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指出,宋代女性的民事法律地位不高,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重视“长幼有序”和“孝”的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男尊女卑”原则的适用。因此“为人母”的女性,尤其是寡母在家庭中地位较高,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41]。苗玉勤《试论宋代妇女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提出,宋代法律有妇女因丈夫有罪而免缘坐等规定。这说明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上升,且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另外,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升还表现在丈夫犯流罪,妻、女、子妇等随迁自由,这比前代是很大的进步[42]。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一文,通过对宋代妾的人身权研究,认为宋代妾的的生命权得到法律的承认及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保护,但其没有多少人格尊严和毫无自主权[29]34-38。由上可知,宋代女性具有一定的人身权,这是宋代法律的进步,也是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的例证。五、其他方面的研究杜菁、梁永宣、孟永亮《浅析宋代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一文,对宋代女性的医疗权利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宋代对妇女病者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对孕妇的医疗保障比较完善。另外,宋代还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奴婢的就医权[43]。

  参考文献:

  [1]唐自斌.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与婚姻权利问题[J].求索,1994(6):125-128.

  [2]王雯娇.宋代离婚妇女生活状况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1:26.

  [3]刘明霞.宋代妇女再嫁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6.

  [4]石雅轩.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研究探述[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4-106.

  [5]谷汀璐.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D].重庆:重庆大学,2012.

  社会科学论文投稿刊物:《妇女研究论从杂志》创刊于1992年,本刊为双月刊,主编:谭琳。国内统一刊号:CN11-2876/C,国际刊号:ISSN1004-2563。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运用多科的知识和方法,多层次、多角度探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妇女解放和发展面临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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