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科技高速发展的21世纪,我国的经济不断走向繁荣,这离不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两国之间的经济交流让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性得以体现,但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我国对国际货物保险原则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这也损失了不少两国之间的经济利益。本文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利益,阐述了运输保险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在分析其中问题的同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原则;利益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经济交流的通道,这些运输保障了两国之间的货物顺利进行交换,而在运输途中,会因为各种运输事故而造成货物的丢失或未能按时到达,因此出现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它将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接,以让受害人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这种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在货物运输中弥补受害者经济利益的手段。
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也让我国的国际贸易不断加快。为了保障两国之间的贸易利益,我国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大,国家规定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具有利益关系,这也就代表了保险者与投保人要依据相关合同遵守保险原则,做到诚实守信,依合同给予补偿,相互配合,相互信任,这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原则的基础。作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环节,保险起着不可言喻的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内容。
保险利益顾名思义就是保障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失,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为了防止利益受到损失,而在投保人处进行的保险交易。它作为一种可以用确定的东西来衡量的经济利益,用现金、支票等有价值的东西来发挥它的职能。投保人和保险人所签订的赔偿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保险人可以用法律来申请对他经济的赔偿,从另一种程度来讲,也就是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伤害时才有赔偿,两者相互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例如一个化妆品公司的货物主管要往美国空运一批化妆品原料,他找到投保人买了保险,保险合同中承诺了如果原料受到的损坏达到5%,或未按约定日期送达就给予他相应的现金赔偿,可是在运送途中,由于中转站出现了事故,导致货物丢失了一半。货物主管投了保险,保险对丢失的货物进行了现金赔偿,可是也因为原料的不够让他受到了领导的责备。从这个例子中可知,保险只能够保险一些有形的东西,但一些无形的东西如心理情绪等是无法弥补的。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易必须是合法的,运送的货物是合法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必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补偿交易。
(二)保障利益的发展。
保险利益最早产生于英国,1745年海上贸易就已经产生,因为在其交易中不断的有赌博事件的发生而影响了国家贸易往来,为了杜绝这种行为,英国颁布了《海上交易法》,从此保险利益原则出现一直受用至今,它要求双方只有都签订了协议,合同才具有有效性。之后的贸易经济不断发展,各国之间都彼此进行货物交易,为了保障两国之间的利益不受损害,各国都制定出了保险利益原则,因为英国的保险原则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因此英国的保险原则也成为了其他各国制定原则的基础。但保险利益的统一并没有那么容易,在十四世纪的意大利,他们认为在投保时可以证明货物是自己的,在运送途中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就可以进行赔偿。但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认为保险法毕竟只是一种法律,只要保险人与保险者之间因为保险财产的损失而使其经济利益降低,那么保险人就应依法对投保人进行赔偿。澳大利亚在随后也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重要部分都是对英国保险利益原则的沿用,这也体现了英国保险原则对各国的影响深远。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对各种运输方式的应用,其重要有CPT、CIP、EXW、DDP、DAP、FCA、DAP七种运输方式,CIP和CPT的货运方式相似,保险利益随着货物的转运,可保利益的承运人也会随之而转移。FCA的可保利益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时,可保利益也一并转给买方。DAT和DAP贸易术语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转交货物时,可保利益同时转给买方。DDP是在交完税后,在进口国交货时转交可保利益。
EXY是在合同交货点作为可保利益点,买方处置货物时风险转移。在水上运输时,FOB指在船上交货,即把货物交到船上时,可保利益转移。CFR和CIF都是在装港完成交货后可保利益转移,不同的是CFR需卖方承担成本和运输费用。FAS指按照合同在船边交货后可保利益转移。
二、保险利益的问题及建议
(一)保险利益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国际贸易进行以来,虽贸易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国家对国际货运保险的重视比较晚,导致了保险法的不够完善,让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看似法律规定了保险利益,但这些法律含糊不清,对利益原则也没有准确的认识和判断,而且我国学者对利益问题一直有着争论,学者认为法律对利益的含义模糊,一般法认为的利益是指受到保护的资产和合同权利,但保险法却没有强调保险利益所指的货物运输中的利益。我国保险法不够清晰明确和货运管理方面人才的短缺让近年来国际货运方面一直吵得不可开交,这让我国的国际货运方面也出现困难,为了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保险利益发展的建议。
中国一直有着“无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话,无论是我国国家的发展还是国际货运方面都要有相应的规矩,而我国对货运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一直不够完善,法律是国与国间贸易经济往来的基础,只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才会让其它国家信服,我国应借鉴其它国家成熟的保险法,尽快完善和制定出保障国际货物运输利益的法律。
国际的发展是迅速的,我国也要努力与国际靠近,完善法律的同时实践应用到国家贸易处。人才是我国科技和时代进步的关键力量,各国之间经济的比拼就是各国优秀人才的竞争,人才也是决定我国国际货物运输的基础,因此培养符合我国高速发展的科技人才,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原则完善的首要任务,人才的培养不是一两日便能够完成的,它需要我国的足够重视和大力投入,但目前我国的形式是对优秀人才的需要迫在眉睫,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引进人才,引进设备和科学技术,早日解决我国国际货物中存在的问题。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能力越强,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越快。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许多的波折,也让保险利益原则逐渐符合我国的发展,保险是为了两国之间的利益,为了赶上时代的步伐,我国要完善保险利益原则,在进步的同时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依照当前的形式,制定和完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培养符合国际货物运输的高尖人才,让我国的经济不断繁荣。
【参考文献】
[1]吴百福,顾寒梅.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第二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7,9:11~16
[2]姚鑫超.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8,1:17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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