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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9-04-01

  摘要:完善的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强化劳动者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贡献程度。本文在对劳动法的定义和特点进行综合阐述的基础上,重点从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三个方面重点分析了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对策,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派遣

政法论丛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劳动关系紧张问题也尘嚣日上。劳动者被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形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是维护资本人的权益成为相关人员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探讨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法的基本理论

  (一)定义

  劳动法是科学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劳动法将调节劳动关系作为核心内容,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为其发放对应的薪酬,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须服从用人的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若不能科学处理劳动关系,极容易诱发多种类型的社会问题,极容易对社会秩序造成扰乱。

  (二)特点

  第一,劳动关系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取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不对等性,受资本的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维持着隶属关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尊严,应注重对劳动法进行建立和健全,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处境。尽管劳动法予以了劳动者权益较高的关注度,但也注重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法中,既明确指出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界定。

  第二,劳动法的制定体现了随意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在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大多以强制性规范为基准,规定各个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允许的范畴内活动,且应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劳动者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薪酬待遇。

  第三,现阶段的劳动法实现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机结合。通常情况下,程序法和实体法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且大多同时存在。例如,民法属于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但与民法不同,劳动法既属于程序法,又属于实体法。在解决复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其调解手段与常规的民事纠纷存在明显差异,因而需要赋予劳动法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性质,为解决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奠定良好的前提条件[1]。

  二、完善我国劳动法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劳动合同法首先,应重视提升《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性。

  受我国劳动和人事长期分割管理的影响,使得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将人事法作为参考依据,游离在《劳动合同法》之外,无法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近几年,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已经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民营企业纳入管理范围,从这一做法可以清楚地看到,未来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管理将实现与劳动合同法的合并,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会有效拓宽。同时,应将解决劳动派遣问题作为完善劳动法立法的根本出发点,促进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向劳务关系转化,预防劳资纠纷的产生,以此来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2]。

  (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

  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是实施劳动权利救济的根本途径。现阶段,我国已经全面实施了“一裁二审”争议处理机制,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建议,应重视对劳动调解机制进行建立健全,引导各个企业在内部成立工会组织,自行调解内部矛盾,实现对法院压力的缓解。同时,还应对目前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优化,将劳动者的具体利益诉求作为着眼点,实施差异性的解决机制。

  (三)优化劳动监察法

  劳动监察法是约束劳动法各项措施能够贯彻落实的关键性举措,需要基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用人单位进行管制。笔者建议,应建立健全高位阶《劳动监察法》,予以劳动监察部门充足的经费,对劳动监察队伍进行优化,引导劳动监察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增加其投入劳动监察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劳动监察人员能够加强对劳动法实施的监管,从而提升劳动法的权威性,形成处理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科学调解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将完善劳动法立法作为着眼点,重视健全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优化劳动监察法,为构建新型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何伦坤.劳动法社会实施模式的理论建构及路径选择[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7,19(03):89-95.

  [2]秦国荣.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学判别:理论与实践的考察[J].政法论丛,2016(03):25-32.

  法律人员评职投稿刊物:《政法论丛》创刊于1985年4月,同年10月10日出版创刊号,季刊,内部发行;1987年10月从内部发行变为国内外公开发行;1995年由季刊改为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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