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现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实践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完善,许多教师和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知之甚少。因此,我国案例教学法改革势在必行,从改变思维模式、教育模式的改革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完善教学方法、教学目的到完善实践活动。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完善才能确保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输送更优秀的人才。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案例教学法,改革完善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作为教学素材,以问答、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即教师采用问答式的授课方式,与学生平等的交流,甚至争论,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律执业者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①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主要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批判精神,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就某一案例进行讨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进行解答。
这也要求学生在课前就对将要讨论的案例进行充分准备,在课堂上积极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这里所用的案例最好是有多种可能性的案例,这样学生在准备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很多不同的意见,培养学生面对分歧敢于质疑,坚持主见,不盲从他人甚至是法官的精神,有利于培养其自主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二、我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自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出台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日渐受到重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众多国内一流院校均开展了案例教学法的相关教学活动。北京大学的杨国华博士也曾经在讲课中以WTO案例作为素材,适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②但案例教学法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校师生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流于表面
目前我国高校师生对案例分析发的理解普遍流于表面。于教师而言,“案例”更多的是理论知识的“情景再现”,其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晦涩难懂的理论概念甚至凭空捏造“案例”,这种单纯法条或知识点堆砌的案例毫无实际意义,案例分析法被当做传统理论教学的工具。至于学生,在我国传统授课方式的影响下,高校多数学生仍存在被动接收的思想,盲目相信老师所言,不会质疑,对案例的真实性与其他可能性缺少独立、理性的思考。这与案例教学法的初衷,即想培养学生们的批判精神、独立思考能力是相悖的。
(二)我国4年制教育模式的弊端
我国大学本科教育采取4年制的教育模式,有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本科生入学后在大学校园内接受为期四年的理论知识教育,在最后一年给予学生实习的机会。但结合我国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后一年学生们备战考研者有之,准备国家司法考试者有之,真正利用大学期间实习的学生实在是少数。这种教育模式容易使得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操作相脱节,本科生毕业之后缺乏实务经验,工作能力有所欠缺,进入社会后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适应。
(三)案例教学法起步较晚,实践机制不完善
美、英、法、日、德等发达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发展的较早,已经创建了相对完善的实践机制,其中英、美等国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依赖律师公会,由律师公会对本科毕业的学生进行学士后法学教育,其大学法学教育仅对人才培养起辅助作用;而德国、日本以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紧密结合,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围绕国家司法考试来设置的。
③我国案例教学法的发展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实践机制,以案例作为实践的学习往往体现在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开庭观摩等方面。而在这些实施形式中,仍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的问题。以模拟法庭为例,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学生过于看重最后的法庭展示效果,很容易出现“表演”内容超过“学习”内容。模拟法庭剧本化,法庭辩论台词化,在此过程中学生能学习到的只有僵硬的庭审流程而无丝毫自己的思想观点。
(四)教学方法仍以传统讲授式授课方法为主
目前,我法学本科教育仍然以传统的讲授式授课方法为主,采用大班化教学的高校较多。教师以案例作为引导,向学生们传授知识,这种单向传输仍以教师的思想为主,学生缺乏自主思考的空间。大班教学使每个同学都能在课堂上畅所欲言成为空谈,也不利于教师观察各个同学的表现。同时由于人数较多,滥竽充数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三、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完善
基于当前我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转变教师与学生的思维模式
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师充任讲授者的角色,而学生则是接受者,很少去发问或质疑。但在案例教学法的模式下,教师与学生将平等的进行讨论,对同一案例,学生与教师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教师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发现案例中的知识与漏洞,而非一味的单向输出。要实现这种转变,首先要改变师生的思维方式和看法。如今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案例教学仅仅通过案例来增加教学的生动性,把案例当成是传授知识过程中的一个补充说明,而不是当做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逻辑推导能力的工具。在这种认识之下不可能转变学生的客体地位,自然也没办法真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④
(二)转变传统的4年制教育模式
在与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学教育进行对比之后,有学者针对我国传统的4年制教育模式提出了怀疑。有学者认为,应该建立一种新的3+1+1式的教育模式。⑤即将法学教育的基础理论学习年限调整为三年,三年后通过学校招聘客座教授等方式使富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向学生传授实务经验,在这一年里就可以更多的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进行授课,此时学生们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学基础,再加上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授选择合适的案例加以引导,使学生体会到实际案例中会发生的种种问题,为日后的实习奠定基础。最后一年即为学生的实习年,让学生们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也拥有处理实际事务的能力。
(三)完善案例教学法实践机制
1.构建社会实践基地。高校可以加强和一些社会机构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建立社会实践基地。高校可以安排高年级的学生进入这些实践基地进行专门的实习,在掌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完善案例教学法实施形式。在完善以模拟法庭为例的实践活动时,首先要改变的就是实践活动“形式重于实质”的问题,实践活动的好坏,判断标准不应仅仅在于最后呈现出来的结果,还应该注重准备过程。教师在评判时可以将最后得分分为过程分和结果分,从而使学生更加重视学到了什么,而不是表演了什么。第二,案例教学法所实施的实践活动中,案例的选择应该更为慎重。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案例应当具有争议而非明显的“一边倒”。在活动中,学生未必会按照案例本身的结果进行宣判,判决结果只要言之有理均可成立。
(四)教学方法的完善
1.案例教学法要求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改变为以讨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例如,教师在课前告知下节课将要讨论的案例,由学生课下进行准备,讨论案情,分析法理、法条;在课堂上分组进行讨论,由一组同学陈述案情,另一组进行发问;陈述与发问依次轮换进行后在老师的引导下让同学们自由探讨本案的关键点与争论点;最后由同学们自己总结本节课所得收获。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自由发表观点,自主学习,也加强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促进观点的碰撞。
2.以课堂讨论为主的教学模式要求小班化或分组教学。现阶段我国大学本科教育的班级设置多数仍是40人以上的大班教学模式,班级学生人数多不利于课堂讨论的开展。教师在讨论时很难兼顾到每一个学生的表现,也会滋生滥竽充数的现象。因此,在以课堂讨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下,最好以20人左右的小班模式进行教学。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一些学校难以支撑小班教学模式,此时可以将学生进行分组教学。不同的小组可以布置不同的任务,上课时进行分组讨论,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
(五)教学目的的完善
1.明确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关于教育目的争论一直存在,以曾宪义教授、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案例教学法在实施中不仅要重视实践操作,还应当重视法理的交流与观点的碰撞,我国法学教育要培养的应当是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综合型人才。
2.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
古语有云: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其中排在首位的“道”即是要求教师言传身教,注重学生品格的培养。因此在推进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专业知识及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之外,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也是不可忽视的。张文显教授也说过,“完整的法学教育应是以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是以培育法制理念和法律理念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是以塑造具有公正良知和刚正廉洁品格的法律人才为核心的伦理教育。”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对推进我国法学教育有重要作用,只有充分认识目前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才能推进其改革与完善。而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完善对教师,对学生,对法学教育体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注释]
①邹学海.从案例分析法到法律诊所教育[D].苏州:苏州大学,2002:6-9.
②杨国华.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探索WTO》前言[J/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7-3.
③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3(7):64.
④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D].吉林: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14-15.
⑤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N].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170.
[参考文献]
[1]邹学海.从案例分析法到法律诊所教育[D].苏州:苏州大学,2002:6-9.
[2]杨国华.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探索WTO》前言[J/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7-3.
[3]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3(7):64.
[4]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D].吉林:吉林大学,2013:14-15.
[5]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N].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170.
[6]张文显.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闭幕词[J].法学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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