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养是指国家公民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修养。幼儿园教师是履行保育、教育、管理等职责的专业人员。提升幼儿园教师的法律素养,有利于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进教师职业专业化。
一、幼儿园中法律素养缺失的典型表现
明确法律素养缺失的典型表现是提升幼儿教师法律素养的逻辑起点。幼儿园中法律素养缺失主要表现在:
1.侵犯幼儿的人格权。侵犯幼儿的人格权是幼儿教师法律素养缺失的最典型表现,也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幼儿教师违法行为。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侵犯幼儿的人格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侵犯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在幼儿出现违规行为,并且“屡教不改”的情况下,个别教师出于,愤怒的情绪,采取发泄的手段,对幼儿采取体罚、变相体罚或言语侮辱等行为,侵犯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这类事件一旦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家长的恐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侵犯幼儿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个别教师喜欢在微信朋友圈分享幼儿的点滴进步,清晰、完整地展现了幼儿生活、学习的正面照片,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个别教师在举办家长会或分享教育经验时,不经意透露幼儿的家庭情况、特殊疾病或身心发展动态,侵犯了幼儿的隐私权。
(3)侵犯幼儿的人身自由权。个别教师在集体教学时,禁止幼儿上厕所或喝水,在区域活动或角色游戏时,禁止幼儿自由选择区域或游戏角色,限制幼儿的活动区域,侵犯了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2.侵犯幼儿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幼儿最主要的权利。侵犯幼儿的受教育权是幼儿教师最隐蔽的违法行为,常常掩盖在合法的教育目标之内。侵犯幼儿的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限制幼儿自由选区。目前,不少幼儿园在区域活动选择方面采取“先到先选”的措施,即每天早晨先到幼儿园的幼儿有权优先选择活动区域,并设置“进区牌”加以确认。这种做法表面上公平,并客观上起到了“防止幼儿迟到”的效果,但实际上是以幼儿园管理的便利凌驾于幼儿的学习与发展之上,对于家庭住址较远或家长作息习惯较差的幼儿造成严重的伤害。
(2)忽视幼儿的学习兴趣。受到3~6岁儿童年龄特征的影响,幼儿以无意注意为主,幼儿的想象以无意想象为主。兴趣在幼儿的学习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只有感兴趣的事物,幼儿才会专注地学习。部分教师习惯于成人的视角,以自己的兴趣替代幼儿的兴趣,或照搬省编教师用书中的内容,忽视幼儿的学习兴趣,导致幼儿学习无趣、无效。
(3)消极等待现象严重。等待具有教育价值。在小班,组织幼儿排队喝水,让幼儿学会“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这种等待对儿童学习与发展有益,称为积极等待。但到了大班,在幼儿已经养成排队喝水的习惯之后,仍旧组织幼儿统一喝水,幼儿难以从中学有所获,而是将宝贵的时间浪费在等待上,这就是消极等待。
目前,不少幼儿园消极等待的现象严重。比如,统一的生活环节太多,统一喝水,统一上厕所,统一盥洗等。又如,区域活动的结束时间一致,先完成区域活动(如拼图游戏)的幼儿“被要求”在座位上等待。再比如,在户外活动中,班级只投放两个篮球,全班幼儿排两队投篮。
3.违反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依法从教”的底线要求。教育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提出六条师德规范,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幼儿教师违反师德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违规收受家长的礼物、宴请或便0。个别教师在开学初、教师节、过年过节或毕业季违规收受家长赠送的贵重礼物或购物券,或者接受家长安排的宴请,接受家长在旅游、就医、购物等方面提供的便利。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廉洁从教”的师德规范。更有甚者,个别教师向家长推荐购物信息,“暗示”家长消费,影响恶劣。
(2)差别对待班级幼儿。每位幼儿存在个别差异,教师应关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平等地对待幼儿。个别教师受到自身情感偏爱的影响,对待两个犯同样错误的幼儿,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
比如,对待两位同样没有及时完成手工作品的幼儿,教师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对待第一位幼儿严肃批评,而对待第二位幼儿态度和蔼。幼儿天生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教师的差别对待只能疏远师幼之间的心理距离。
4.未能妥善应对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
由于年纪小,动作发展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幼儿在园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在所难免。不少教师因幼儿安全工作的压力,采取“被动安全”的做法,限制幼儿使用“可能会有危险”的工具,限制幼儿进行“可能会有危险”的各项活动,最终限制了幼儿的学习与发展。幼儿教师未能妥善应对幼儿伤害事故,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未能按照恰当程序及时救护受伤幼儿。在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时,由于情况危急,个别教师仅凭个人经验或民间偏方进行抢救,不但没有救护幼儿,反而造成二次伤害。比如,某幼儿在区域活动时,不慎撞倒了开水瓶,刚烧的开水浇在幼儿的后背上,幼儿大哭。教师在情急之下,迅速脱掉幼儿的上衣,导致烧伤的皮肤被衣服带起,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因此,幼儿园应当依据相关的卫生保健制度,制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2)未能合理分析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幼儿在园期间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很多家长理所当然地认为,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个别家长甚至在幼儿园赔礼道歉、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之后,提出免除学费、赔偿因疤痕导致的机会损失等无理要求。不少幼儿教师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碰到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时,非常紧张,未能合理分析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给幼儿园提出合理建议。
个别教师在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时,立马提出辞职,期望能侥幸逃脱责任。其实,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幼儿园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幼儿的监护人、第三方服务的提供者(食品供应商、汽车租赁公司等)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3)未能提出预防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完整方案。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应履行好教育、管理的职责,预防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总体的思路是:在事故发生前,幼儿园应做足预防的措施;在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履行抢救的职责。幼儿教师应依据该思路,针对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提出预防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完整方案。不少幼儿教师由于缺乏相关的法理分析能力,难以做到。
5.未能合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提升幼儿教师法律素养的两大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提出,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评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进修培训等权利。当前,公办、在编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仍然有待落实。不少幼儿教师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未能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未能合理维护职称评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但是,当前民办幼儿园教师未评职称的现象非常普遍。部分民办幼儿园未为教师评聘职称提供帮助和便利,个别民办幼儿园甚至禁止教师参加职称评聘。
虽然多数幼儿园有一套教师等级评定及工资晋升方案,但这套方案并不能取代教师的职称。职称是社会公众对教师专业水平认可的凭证。参与职称评聘,不仅有利于幼儿教师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而且有利于幼儿教师在不同园所间的合理流动。不少民办幼儿园教师缺少职称评聘的法律常识,未能维护自身权益。
(2)未能合理维护进修培训的权利。
进修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方面的权利也给予保障。部分民办幼儿园为了节约教师支出,很少选派教师外出参加培训。当教师提出外出培训1申请时,个别民办幼儿园要求教师自身承担部分费用。不少民办幼儿园教师迫于工作单位的压力,较少外出学习,渐渐脱离前沿学术动态,影响专业发展。
(3)未能合理维护劳动保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幼儿教师。当前,部分民办幼儿园招聘教师时,未及时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和住房公积金,在教师离职时,未按照规定提供经济补偿。不少幼儿教师缺乏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知识,选择默默忍受。也有个别教师寻找不到有效的维权手段,以“寻衅滋事、恐吓威胁”等违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造成自身违法行为。
二、幼儿教师法律素养的基本框架
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行为等四个方面构成。
1.法律认知。
法律认知是指幼儿教师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法律认知是幼儿教师依法从教的基础。幼儿教师应该知道的法律规范包括:(1)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违反师德规范的后果及处理办法等;(2)幼儿权利保护,具体包括幼儿权利的构成、幼儿权利保护的原则、主体和途径等;(3)教师权益保护,具体包括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构成、教师劳动权益的构成、教师劳动争议与法律救济等;(4)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具体包括幼儿一目生活的组织与管理,幼儿园领域教育的目标、内容及要求,幼儿园教学、游戏、区域及户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5)幼儿园安全管理,具体包括幼儿园安全制度、幼儿园安全教育、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等。
2.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指幼儿教师依据法律规范,对教育事件或现象、自己或他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爱憎好恶等心理体验。法律情感具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法律情感包括认同、喜欢、拥护、热爱等,能够推动幼儿教师尊重法律规范,自觉依据法律规范调节自身的行为,是幼儿教师依法从教的强烈动力。消极的法律情感包括忽视、冷漠、厌倦、憎恨等,容易导致幼儿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幼儿教师在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抉择的顽强毅力和坚持精神。法律意志对于幼儿教师抵制诱惑,克服困难,自觉依法从教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个别教师违规收受家长的礼物、受情绪驱使体罚幼儿、以成人的视角“揣摩”幼儿的学习兴趣、以管理的便利“代替”幼儿选择的权利等,这些违法现象的发生均与幼儿教师法律意志缺失或薄弱有关。
4.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幼儿教师遵守法律规范而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幼儿教师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外显的表现,是幼儿教师法律素养形成的关键。幼儿教师应该具备的法律行为包括:(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幼儿,对工作高度负责,尊重家长,团结同事;(2)履行教师职责,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
(3)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明确维护合法权益的程序,阅读和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律援助等;(4)科学地组织幼儿一目生活及保教活动,具体包括尊重幼儿的学习兴趣、允许幼儿进行自由选择、依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开展保教活动等;(5)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具体包括做足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尽职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及时救护幼儿等。
三、幼儿教师法律素养的提升策略
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需要国家、社会、幼儿园和幼儿教师“四位一体”共同努力。从幼儿园及幼儿教师的角度看,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学习策略。
(1)举办法律知识大讲堂。幼儿园可以邀请教育法律方面的研究人员,举办教育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弥补幼儿教师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缺。
(2)自主阅读教育法律法规。幼儿教师可以系统地阅读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阅读法律法规时,要注意理解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与类别,要联系实际理解法律法规条文的内涵,要将不同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比较分析,加深理解。
2.体验策略。
(1)故事分享。幼儿园可以举行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师德楷模、依法从教的先进工作者以故事分享的方式,讲述在依法从教方面的典型事迹,以情感人,以理启人,提升幼儿教师的法律情感。(2)自省慎独。幼儿教师应对照教育法律规范,针对自身保教活动的过程和效果,经常性地开展自我反思,并以教育随笔、反思日志等方式加以记录。同时,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幼儿教师也应严格要求自己。
3.教研策略。
(1)案例评析。幼儿园可以开展以教育法律为主题的园本教研活动,遴选具有争议性和代表性的“两难”法律案件,组织教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例评析。
(2)问题会诊。幼儿教师可以将自身保教活动中碰到的问题,提升成为园本教研的主题,通过全园教师的讨论、分析,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4.援助策略。
(1)法律咨询。幼儿园可以同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合作,定期收集保教活动、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向专业人员咨询。
(2)法律援助。幼儿园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等纠纷案件或幼儿教师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指导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以合法的途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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