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业综合执法对农业执法体制进行了全面创新,且具备一定的工作依据与实践基础。在农业综合执法全面推行的过程中,需要通过规范机构、完善体制、保障经费、提高技能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不断强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的能力与水平。基于此,文章将农业综合执法作为重点研究内容,阐述其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将农业综合执法的价值彰显出来,希望对促进农业综合执法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实践做法,价值探寻
全面贯彻并落实农业综合执法,能够有效地创新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为农业生产过程的安全与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此同时,农业综合执法的实施,也使得依法治农的进程更加深入,实现了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伴随综合农业综合执法的全面推进,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不利于兴农与护农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做法与价值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现阶段农业综合执法问题阐释
自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施以来,对现代农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综合执法工作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需正确认知。
1)农业综合执法经费不充足。在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当中,仅有不超过15%的机构被纳入到当地财政预算中。以致许多地区仍存在检测费用、公务用车费用以及办公费用不充足,执法装备不完善等问题,对执法工作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1]。
2)农业综合执法机制不健全。现阶段,大要案与跨区域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各级监管和执法部门在上下级联动、协作管理方面还有待加强,各行业执法工作存在单打独斗现象。检测检验和案件的查处衔接并不畅通,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落实效果也未达到良好效果。
3)综合执法认知缺乏系统性。当前,一些基层农业部门因不具备突破内部约束实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能力,始终存在等、看、靠等思想[2]。长此以往,部分县级农业部门没有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仍存在没有经过编制部门批准的情况;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缺乏规范性,在执法执行方面相对分散。
4)专业工作人员技术能力有待提高。很多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并不是专业出身,而是在其他岗位转岗而来的农学类专业人员。另外,大部分农业执法机构也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或在职称评定方面缺少技术成果,因此执法工作人员的归属感与职业认同感严重缺失,不利于激发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以上因素的影响,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缺乏稳定性,执法程度也不具备规范性,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执法不够深入或者是重复执法的问题。
2完善农业综合执法的有效路径
根据以上对农业综合执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研究与分析了解到,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结合存在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完善路径,才能进一步推动农业综合执法的实施。
2.1给予充足的执法经费支持
应在相同级别财政预算中纳入农业执法机构与工作人员经费,并且适当地加大专项经费,以保证教育培训以及信用体系的建设效果得以全面增强。要对执法设施设备进行完善处理,保证工作人员着装的统一化,使农业综合执法形象塑造更加成功。要对各级农业执法信息网络予以不断完善,为群众投诉举报与信息发布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在农业综合执法执行过程中的取证试验、抽样检测、农业侵权损害评估等方面获得充足的费用支持。要适当为农业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摄像机、执法车辆与录音笔等相关设备,进一步优化其行动能力,促进办公质量与效率的全面提高。
2.2促进机构设置规范性对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应将其纳入到政法亦或是行政执法编制
当中,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模式或者是以公务员管理为参考依据。作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所具备的权利主要是执法环节当中的行政处罚权,对于行业的管理、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等始终交由原有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并处理。
积极响应2018年3月中央新出台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配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在农业农村指导下进行统一执法。在此基础上,执法机构则需要及时成立群众来访投诉接待室与档案室、案件调解室、取证样品存放室以及听证室等,确保必要办公场所的全面建设。
2.3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工作体系
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完善方面,应严格遵循以下几方面要求:
1)执法体系的协调健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体系要和工商部门、公检法部门、质监部门、食药监部门协作体系的有效健全,保证定期组织协商并实现有效沟通,达到日常执法和集中执法的有效结合[3]。
2)办案与移送制度的有效联合。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并共同侦办案件,如果触犯了刑律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而不应当以罚代刑。
3)内部协作机制的有效健全。应始终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针对要案或跨区域案件强化部门之间与县际之间的有效协作与联动。并和检验检测相互衔接,及时将检测的结果反馈出来。
4)信息共享体系的构建。将行政学科与检验检测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以便于查询工作的开展,达到资源共享目的。
5)监督检查机制的完善。针对农业法律法规实际落实的状况,结合地方实际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6)定期报告机制的创建。在实践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述职进行虚心地听取,并对履职的实际情况加以全面抽查。
7)案件评查机制的实施。通过案件评查制度的执行,进一步优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与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
8)考核评议与责任追究体系的健全。在对部门工作绩效衡量过程中,应将依法履职的成果作为基本指标,合理地融入到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
2.4全面建设综合执法队伍
一要把握考试录用质量。综合考虑公开平等与竞争择优等基本原则,借助考试、选调以及考核等相关方式,在农业事业单位与社会中录用满足聘用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二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应每年组织执法工作人员实施法律与执法技能的培训,使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三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大政治思想教育力度与作风纪律的锻炼,培养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以及公仆意识,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主动性。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业综合执法为农业执法机制的创新性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综合执法行为仍存在不足之处,对农业执法体系的完善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认知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进一步彰显农业综合执法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水英.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7,(5):25-27.
[2]卫斌鹏.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促进农业快速发展[J].农民致富之友,2017,(22):42.
[3]任海鑫.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J].农技服务,2017,(15):171.
* 稍后学术顾问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