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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和竞争性行业劳动报酬的比较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18-10-09

  摘要:在中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收入差距问题日益凸显。以辽宁工资统计数据为基础构建指标体系,分别对行业垄断情况和行业劳动报酬差距情况进行了描述,在此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对辽宁省2004—2015年行业垄断程度和行业劳动报酬水平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辽宁省垄断性行业垄断程度在增加、行业劳动报酬差距在扩大、行业垄断程度对行业劳动报酬水平的影响具有决定性作用。在不同行业中,相对垄断程度每提高(下降)一个百分点,导致相对劳动报酬提高(下降)0.04-0.11个百分点。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措施可以打破行政垄断,缩小收入差距。

  关键词:垄断行业,竞争性行业,劳动报酬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然而收入差距问题凸显,突出表现在城乡收入劳动报酬、行业劳动报酬差距呈现持续拉大趋势。辽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龙头老大,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其所在行业的职工收入远远高于竞争性行业的职工收入,由此导致行业劳动报酬差距的变化,这是行业间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实施新的分类标准,本文选取了国民经济中13个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即从全部20个门类中剔除了生产活动主要不发生在城镇的农林牧渔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为重点研究对象,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这种选择标准使得数据可比性得到保证,所有数据均来自《辽宁省统计年鉴》(2004—2016)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行业垄断程度及其劳动报酬差距指标体系构建

  1.对行业垄断程度的测度

  可以从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市场垄断三个角度进行。现有研究发现行业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高度相关。因而,用行业行政垄断程度可以很好地代表自然垄断程度[1]。特别是针对我国转型期特点,目前行业存在的垄断并非指向企业规模,主要指向国有经济成分对行业控制程度。所以,用行业行政垄断程度相关指标可以很好地测度行业垄断程度。由于不论是什么行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国有经济比重下降是个必然的趋势,因此,用行业行政垄断程度的绝对数很难测度行业垄断程度,本文选择相对垄断程度来刻画行业垄断程度,如表1所示,当相对垄断程度大于等于1时,该行业为竞争性行业;当相对垄断程度小于1时,该行业为垄断性行业。

表1

  2.对行业劳动报酬差距

  可以从绝对工资、相对工资、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三个方面具体分析[2][3]。其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代表该行业劳动报酬绝对水平,并用行业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极值差和极值比来反映行业劳动报酬差距。当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极值差和极值比越大,说明行业间收入差距越大;相对收入水平的变化选用相对工资来反映;行业劳动报酬模式的变化可以用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进行分析,值在[-1,1],取值越接近-1,说明行业平均工资排名变化大,即行业劳动报酬差距模式发生变化;反之,取值越接近1,说明行业劳动报酬模式没有变化(具体见表1)。

  二、辽宁行业垄断程度及其劳动报酬差距的测度

  (一)辽宁行业相对垄断程度及其差异的变化趋势

  根据表2,从行业相对垄断程度看,将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7个行业归为垄断性行业;将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6个行业归为竞争性行业。

表1

  由表1可知,2004—2015年辽宁省垄断性行业的相对垄断程度越来越大,表明其垄断性不断增强;竞争性行业的相对垄断程度越来越小,表明其竞争性不断下降,竞争程度不断加强。行业垄断程度差异可以用行业相对垄断程度的标准差来表示。由表1最后一列可知,行业相对垄断程度的标准差由2004年的0.446增加到2015年的0.980,表明辽宁省行业间垄断程度的差异越来也大,垄断性行业垄断程度在不断增加,竞争性行业垄断程度在下降。

  (二)基于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的分析

  1.行业劳动报酬绝对差距分析

  第一,行业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极值差和极值比变化分析。如图1,辽宁省2004—2015年13个行业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极值差和极值比显著增大,表明2004—2015年辽宁省行业劳动报酬差距不断增大。如2015年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最大为10059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工平均工资最小为34148元,可知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2.946倍。第二,垄断性和竞争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

图1

  如图2,辽宁省2004—2015年辽宁省垄断性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显著大于竞争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两者之间的差距呈现扩大趋势,表明辽宁省垄断性行业普遍获取高收入,然而竞争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偏低。进一步证实行业劳动报酬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归于行业垄断程度。

图2

  2.相对工资的变化分析

  第一,垄断性和竞争性行业相对工资的变化趋势。

  由表3可知,2004—2015年垄断性行业中除了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相对工资小于1之外,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的相对工资均大于1,说明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大于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除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相对工资有所下降外,其他三个垄断性行业的相对工资均有上升趋势。

表3

  竞争行业中除了采矿业的相对工资大于1之外,其他竞争性行业的相对工资均小于1,说明竞争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本上都小于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而且它们的相对工资都呈现明显下滑趋势。因此,将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对比发现,辽宁省垄断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要大于竞争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而且它们之间的差距呈现扩大趋势。

  第二,行业相对工资差异的变化趋势。

  最近12年辽宁省行业相对工资标准差由0.442下降至0.357,说明从2004—2015年辽宁省行业相对工资水平的差异所有缩减,进一步也说明了辽宁省行业劳动报酬的差距有所缩小。结合(1)中分析,可以得到结论:2004—2015年辽宁省行业劳动报酬水平的差异主要是由垄断性行业和非垄断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的差距导致,但近年来这种差异有所缩减。

  3.行业劳动报酬差距模式的变化分析

  由图3可知,2004—2015年辽宁省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两年度间的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均大于0.95,而且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因此,可以认为2004—2015年辽宁省行业劳动报酬差距模式限于僵化,即垄断性行业的地位更加稳定,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的排名变化不大,垄断性行业始终处于高收入水平,竞争性行业处于低收入水平。

图3

  三、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辽宁分行业差异与垄断程度实证分析

  (一)辽宁分行业相对工资差异和相对垄断程度差异的相关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2004—2015年辽宁省行业相对工资的标准差下降,相对垄断程度的标准差上升,说明辽宁省行业劳动报酬差距有所缩小,但是行业垄断程度差异不断扩大。通过两者散点图可知,两者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通过计算Pearson相关系数,可得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71。通常情况下相关系数在0.6-0.8之间就可以断定两个变量是强相关的,因而认为辽宁省行业劳动报酬差距和行业垄断程度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关系。

  (二)辽宁分行业相对工资和相对垄断程度的面板数据检验

  1.面板数据模型检验

  假如相对垄断程度对相对劳动报酬的影响规律不随时间或行业变化,则可以通过面板数据模型较为准确地测度影响系数,而如果影响随时间差异或行业差异发生改变,则认为面板数据模型的截距项无法通过稳定性检验或系数项无法通过一致性检验。

  四、结论及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得到以下基本结论:2004—2015年辽宁省行业垄断程度的差异在拉大,垄断性行业垄断程度越来越高,竞争性行业垄断程度在降低,竞争程度在加大;行业劳动报酬差距扩大,垄断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高于竞争性行业劳动报酬水平;行业垄断程度与行业劳动报酬水平基本上是负相关的,即行业垄断程度决定行业劳动报酬水平。现实中垄断势力势必减弱市场竞争,降低市场效率,导致不公平竞争,削弱经济发展动力,加剧分配不公的社会矛盾。

  建议实施具体政策如下。第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打破行政垄断。政府积极鼓励竞争,推行国民待遇,放宽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4]。贯彻执行《反垄断法》,逐步改革完善垄断行业及国有大企业效率低、市场超强垄断的局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5]。第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政企分开改革步伐,使得国企成为现代企业;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放宽投资空间,鼓励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在市场失灵时政府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第三,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差距。推进结构性税收改革力度,不断提高低收入行业及其群体收入水平,逐步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加大国有大型企业以及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尤其是提高垄断企业、行业占有资源和市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使得全国国民分享改革“红利”[6]。

  参考文献:

  [1]JeongS.RightConclusionwithWeakEvidence:AReviewoftheFailureofCapitalistProduction[J].MPRAPaper,2012(42619):1-10.

  [2]BhaduriA&VeMarglinS.UnemploymentandtheRealWage:TheEconomicBasisforContestingPoliticalIdeologies[J].CambridgeJournalOfEconomics,1990(14):375-393.

  [3]李实,万海远.对当前我国劳动力成本的基本判断[J].中国经济学人,2017(1):58-79.

  [4]张车伟,赵文.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的调整与对策[J].社会政策研究,2017(1):29-42.

  [5]吴振华,李菁.辽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基于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1-83.

  [6]杨玉生,孙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工资和利润关系的比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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