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行使消防行政职能的主体责任部门,消防部门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一切智慧,力争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消防行政审批工作体系。必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按照职权法定、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为大众创业、企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来,各级消防机构在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推出了不少便民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关键词:消防,行政审批,对策
1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及构成
据统计,消防行政职权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职权等四类。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审批事项。与消防行政审批相互对应,可以归纳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检查合格证》、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法律文书。
2消防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主要不足与成因
2.1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还有待优化
一些基层单位虽然已经解决了门难进、脸难看的传统问题,但是群众办事的难度还是没有减少。基层监督人员对于办证流程和申报资料的解读和答复过于简单,将民众来回折腾许多趟的现象还十分普遍。目前,各级消防机构规定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要求差别很大,标准尺度不一、变化快,弹性空间大、随意性大,规范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政府把人防审批等地方收费项目在消防审批中“强行搭车”。
便民窗口对群众递交的各种申报材料把关过于苛刻、繁琐。以申报表为例,需要申报者填写的空格有32个之多,由于专业术语太多,申报人准确填写的难度不小,往往一个字写错,就得抱着大堆资料往返修改。由于不能提供“保姆式”耐心服务,部分工作人员语言生硬,惜字如金,使群众跑来跑去,问来问去,等来等去,效率不高。有的便民窗口生硬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的规定,未能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有的干部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使办事群众跑冤枉路、花冤枉钱。
2.2办证周期、办证成本还有待相应缩减
一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中介办理环节周期过长导致办证周期过长。二是经办人、审批人等签字过程拖沓导致办证周期过长。个别消防机构办事拖拉,诚信度低,验收工程、开业前检查合格证等文书长期积压,一旦某个监督员出现休假、出差的情况则无法完成法律文书签字、盖章、送达。
三是由于其他部门相互牵制导致。有的治安部门、卫生部门年检换证,也要群众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一些年代久远的消防意见书,内容过于简单,导致该配备的硬件没有配备。一些遗失合格证的群众主观上理解消防意见书应该在消防机构有存档而要求补办、复印,如不予满足或在换证过程中提出整改要求,会引起群众反感;一些个体经营场所仅仅变更法人,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未对原有建筑结构和设施进行改动,也要重新换发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四是消防行政审批受理范围缺乏变通。未能针对一些工程项目分段建设等现象,允许企业申请局部、区域验收,帮扶企业加快投产。五是办证所需的开支不菲。消防审批按照规定是全程免费的,但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费用都不低。这些费用是由中介机构、销售单位收取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价格不透明,但是社会群众还是理解为消防办证的费用。六是一些项目本身为违建或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如一些由住宅、厂房、商铺等其他用途场所改造而成的公众聚集场所大多寸土寸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设置,违反了《建筑设计符合规范》的规定。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不予审批后群众也会有意见。
2.3申批便民利民的方法、措施还不够实用高效
法治消防建设不深入,消防行政审批存在制度缺陷。从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来看,现有基层执法力量与监督管理对象数量不匹配,客观上存在消防安全失控漏管的问题;对“三边工程”等地方招商引资工程项目未能因地制宜采取服务措施,过于纠结于各种材料的完整报送,未能及时跟进,加强监管;对个体户经营场所装修工程服务手段简单粗放,在申报资料把关方面过于繁琐,要求提供消防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单位资质、检测报告等材料。
群众普遍感觉受理条件太繁琐复杂;工程验收审核受理范围缺乏变通。对于一些建设周期长的大型项目,不允许综合体范围内已经竣工的单体建筑先于项目主体进行局部验收,直接影响到商户的经营。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其他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于办证周期太长,长期无法开业带来经济损失,群众意见很大,认为消防办证难。
3提高公安消防行政审批效率的对策与思路
3.1从立法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响应和落实中央
简政放权的要求一是对小场所室内装修不再强调设计单位资质。针对旅游城市将民宅改宾馆、办公等情况,专设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及日常监管要求。二是行政审批应允许分阶段、分部位、分区域进行局部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指导。二是建议借鉴司法系统推行的法官下基层现场办公的成功模式,对于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经现场检查合格后可以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先开业再补办手续,减少法律文书和审批程序。
3.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减少审批流程
一是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受理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凡是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均不得作为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如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严禁违法增设消防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凡是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二是尝试推行无纸化办公,对于需要申报人签字的材料,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从技术层面优化法律文书网络化制作、核发流程。要在现有的监督管理系统中增加网络法律文书制作核发功能,该系统应逐项细化明确审批涉及的审查内容、审查环节、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建立审批时限分级预警,提示办理进度。以技术手段严格规范执法裁量权。依靠系统流程化把关替代人工审查。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群众在政务大厅申报之后,只要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法规,文书核发的期限一到,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申报人通过互联网也可以下载和打印。
三是个体经营场所仅仅变更法人,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未对原有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进行改动的,可以简化手续,建议以营业执照记载的法人变更情况为依据,不必换发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改为只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填写《单位(场所)变更法人申请表》即可。
四是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讲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还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
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图纸检查(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3.3深入推进消防法治建设,积极推动完善消防法规
政策体系针对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消防治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清理和修改与形势不相符、与改革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针对特殊群体、特种行业场所及“三边工程”、违法建筑等一些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缺失、滞后问题,积极推动各级人大和业务主管部门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立法跟进和政策规范。要转变职能,以转变消防职能为核心,加强减少微观干预,强化服务引导,建设服务型消防。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消防执法公信力,要突出对消防建审验收、执法检查等重点环节,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消防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应灵活调整,应根据单位、场所规模、性质及火灾危险性进行分别对待,对建设规模小的简单装修工程适当降低前置条件,只要提供的消防设计资料能完全描述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即可。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分区域使用的项目应当予以批准受理,允许开展局部验收。
针对“三边工程”的现状,对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全,且不影响消防审查、验收的重点特殊建设项目,可以在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承诺书后,先予以受理,边审批边补齐材料。梳理权力清单,严格依法监督、依法审批。依法、规范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行政许可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会消防诚信体系建设。
总之,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绝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不懈努力。必须把消防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方式纳入法治轨道,深化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消防、廉洁消防、服务型消防,才能真正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
参考文献:
[1]程小宁.浅谈行政审批的风险与防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9:26-29.
[2]杨琅尔.公安执法实践综述,2013,9:95-99.
[3]郑俊彥.建筑消防安全审批效率提升[N].东莞日报,2013-07-25(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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