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称“共享单车”)是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场所提供消费者共享使用的自行车,是一种分时租赁模式。共享单车从2016年起获得飞速发展,深受消费者欢迎。但共享单车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素质的一面镜子,呈现出了诸多失信问题,如用户违规使用、企业管理缺失、第三人恶意侵权等。因此分析了失信问题频发的根因在于失信成本不够高,对于市场上的理性经济人,当失信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其失信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约束失信行为需要有一套有效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配合,而该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完备的信用信息,而我国的统一的信用平台建设尚不完善且未建立一个与企业、社会公众互通共享的机制。
关键词:共享单车;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体系建设
共享单车在近两年发展得如火如荼。便宜的租赁价格、随用随停的便利,共享单车已成为市民打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最佳选择;环保的出行方式、占地面积小的优势,共享单车为城市交通拥堵提供了智慧解决方案;呼吁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引领以人为本的公共交通发展潮流,共享单车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欢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
1共享单车运行中的失信问题共享单车正处于行业内部不断调整的高速发展期,暴露出来许多用户、第三人和经营企业的失信问题。
1.1用户或第三人共享单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经营企业拥有所有权,用户拥有使用权,用户对某辆自行车的使用很多是“一锤子买卖”,使用后不对单车的经济价值负责。共享单车投入市场后出现了如下使用乱象。
(1)用户违规停放。驾驶者未将单车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停放至私人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绿化带等。
(2)用户或第三人损坏车辆。承租人负有妥善维护承租物的义务,第三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义务,但当前存在大量的共享单车遭受到了用户和第三人的恶意损坏情形。
1.2经营企业
(1)重投放轻运营。共享单车是经营企业投放在市场上的商品,企业对车辆运营维护应负主体责任,但当前该行业正处于资本市场的风口,行业出现野蛮生长的态势,已进入该行业的企业为占领市场不惜血本扩展规模,管理粗放;未进入该行业的企业跟风而入,盲目扩张。共享单车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跟不上其扩张速度,带来了许多社会管理问题,如出现共享单车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投放过多的单车,对车辆的调度和管理粗放、检修不及时导致车辆严重安全隐患等。
(2)用户资金安全问题。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导致用户资金存在安全风险。随着激烈的价格战,不同品牌的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2017年6月,悟空单车正式退出共享单车市场,成为我国首家倒闭的共享单车。这些倒闭的企业之前面向用户收取的“押金”难退问题引发了无数消费者投诉,防止用户“失信”收取的“押金”最终成了企业的“失信”之的。
2共享单车企业和个人失信原因分析市场每位参与主体都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当其失信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就会偏向该行为。当前共享单车领域失信成本较低,失信带来的便利远远高于失信带来的成本,所以才会产生屡屡失信。失信成本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失信,并不会带来有效惩戒首先,由于共享单车点多面广,受技术手段限制,经营企业目前缺乏有效的手段及时发现和约束失信行为;其次,即使发现失信者,企业没有执法权,只能采取划扣保证金、自建黑名单等方式,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手段;最后,由于企业和违规使用者或者侵权第三人构成的是私权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公共执法部门不宜直接介入监管。因此,共享单车失信者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或惩戒。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如当前经营企业违规投放车辆、用户押金退款设限等严重失信行为,就算被监管部门查处,多半是一罚了之、一事一罚,缺乏协同联动,难以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由此企业承担的“失信成本”相对于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的巨大红利显然是低微的。
2.2守信,并不会带来足够激励当前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很低,守信者则付出了过高的消费成本。如共享单车企业为防止用户“失信”而普遍收取的“押金”就是一个例证。虽然,当前已有部分平台在启用免押金模式,但并非针对所有用户,而是仅针对部分城市用户开放,且信用指数要达到一定标准。这种形式范围太小,绝大部分用户都无法享受,只能说是聊胜于无。
2.3一处失信,不影响他处授信当前市场上共享单车品牌众多,且信息未互通共享。用户或第三人在一个企业失信,并不会影响在其他共享单车品牌的授信;用户在共享单车领域失信,并不影响在其他领域的授信。因此,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是比较低的。
3企业和个人失信成本低的原因分析约束失信行为需要健全的联动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当前该机制的有效运行受到如下两方面因素的制约。
3.1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各大城市主要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法律规制方面还存在较多空白点和违反上位法的地方。如用户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查处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实施处罚,根据《道路交通法》第89条“非机动车用户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非机动车用户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交警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但是该车并非用户所有,用户违法后扬长而去,只能由企业“背锅”,消费者的“失信”让企业买单显然有失公平。对经营企业的监管法规也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如对于共享单车进入城市的数量管制,较多地方规范性文件新设了车辆准入要求,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经营企业随意投放自行车侵占公共资源等失信违法行为,由于缺乏统一的处罚规范,各地处罚方式不一,一事一罚,操作空间较大,难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2信用信息未实现广泛共享信用信息的有效传递是失信联动惩戒和守信联动激励的基础。在我国,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公共部门手中,但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各公共部门之间存在信用信息壁垒,公共部门和企业之间也未实现较好的信用信息流通与共享,从而企业无法给予用户不同的信用评级,从而给予相应的授信等级;其次,当前信用信息最全面的参考报告是央行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但是该征信报告的内容较多是企业或个人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信息,收录并不完整;再次,行业相关监管机构收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市场中各企业收集的用户信用数据缺乏有效对接,失信者在一处失信,并不影响在其他处的授信。
4解决共享单车运行中的失信问题的建议要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的约束,需要加大失信者失信成本,鼓励守信行为,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4.1完善共享单车信用立法,将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立法层级方面,结合城市管理的需要,我国“共享单车”监管的立规应该不仅仅限于规范性文件,也可考虑行政法律规范的立规形式。立法内容方面,首先,对于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一方面,立法要鼓励共享单车的创新发展,让创业者们需要充分的空间去开疆拓土,提升产品和服务,推动行业持续升级;另一方面,立法部门要完善适应共享单车行业治理和监管的法律规定,制定市场准入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并联动惩戒。其次,对于广大共享单车用户,一方面,立法要引导其文明用车,自觉遵守秩序,充分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保持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要明确相应的管理和执法措施,给予失信者相应的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4.2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首先,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可公开的各领域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单车企业互通共享,让监管部门和企业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获得征信报告;其次,要鼓励市场上的共享单车企业建立用户信用档案,保持持续记录,并与政府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和共享;最后,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起政府、经营企业、第三方机构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机制,各参与主体“拧成一股绳”,持续征集用户的信用信息,促进行业征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4.3建立守信联动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守信联动激励、失信联动惩戒应当成为共享单车行业的通行规则。要建立市场、行业、行政等体系化的联合激励约束机制。首先,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执法中要对守信经营企业给予各类办事便利及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反之就增加办事成本和难度;对于个人失信者则应及时加入“黑名单”,让失信者在市场活动中“处处受限”;其次,要鼓励经营企业采用“信用”手段对用户提供不同等级的授信服务,如对信用好的用户给予提供红包奖励、免费试用、免收押金等服务便利,减少其消费成本,对严重违法失信者,限制其使用共享单车;最后,在行业惩戒方面,应当积极推动建立跨企业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主体在一个共享单车品牌下失信,使用其他品牌也寸步难行。通过联合激励和惩戒手段的运用,使守信行为受到鼓励和社会褒奖,失信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控制之下,从而引导社会公众珍惜信用,从而促进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升。
5结语
诚信建设是共享单车等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共享的前提是信用,共享单车的良性运行需要各方信用参与。共享单车行业出现的企业、个人、第三人失信的问题,关键还需依靠信用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共享经济想要发展,必须加紧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价值体系。共享单车领域信用体系的构建,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机制是前提,运用信用信息进行联合激励与惩戒是手段,完善立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共享单车规范发展体系是该新型业态的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应不断推进共享单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使市场主体适应新业务模式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用户文明用车,让“信用”推动城市治理,引领社会风尚,帮助实现城市生态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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