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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城建档案研究会作用论文刊发多少钱

分类:管理论文 时间:2013-05-08

  【摘  要】 城建档案研究会,是伴随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管理处建立而诞生的民间社会组织。它是由城建档案机构和建设系统、建设行业相关单位城建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 、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宣传贯彻国家城建档案的政策法令,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提高城建档案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为研究会宗旨。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借用该级城建档案馆和城建档案管理处,与其同处一址办公。三十年来,城建档案研究会在各地城建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学术理论探讨与交流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城建档案事业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 充分发挥   研究会  重要作用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n in-depth exploration of important role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seminar, and proposes the specific strengthening measures based on analyz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Key words: give full play to; seminar; important role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城建档案研究会,是伴随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管理处建立而诞生的民间社会组织。它是由城建档案机构和建设系统、建设行业相关单位城建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 、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宣传贯彻国家城建档案的政策法令,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提高城建档案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为研究会宗旨。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借用该级城建档案馆和城建档案管理处,与其同处一址办公。三十年来,城建档案研究会在各地城建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学术理论探讨与交流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城建档案事业的深入发展。

  回眸城建档案研究会的建立和发展,总体上是健康顺利和卓有成效的,但在局部地区的发展尚差强人意,作用发挥不够,有的至今尚未建立。为了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研究会,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文特作粗浅探讨。

  一、调动城建档案研究会各工作成员的积极性。

  城建档案研究会各工作成员基本都是兼职,无法定的正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利用工作之余或抽空来完成委托给自己的工作。因此,只有充分调动各成员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城建档案研究会工作运转正常,不断取得好成绩。

  1、增强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和连续性。城建档案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其相同,同时规定他们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行政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研究会任期有限,抓不紧稍纵即逝。因此,研究会每届任期内应有科学的总体工作规划,每年有年度工作计划,前后应相互衔接,不能断档,更不可工作无序。这样,工作才能一步一个节奏,不断取得新成果。

  2、建立鞭策激励机制,不断调动工作积极性。研究会内部应建立激励鞭策机制,鼓励先进,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通常从二个方面着手,一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抓好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达标晋升级工作,抓好单项活动的评比竞赛和评优工作,如学术论文评选、科技成果的评比,单项技术的比武等,对优胜者及时给予通报表彰。二是制定经济奖励措施,对于先进和优胜者,可以在研究会内部实施奖励,也可以建议该级行政上给予奖励,以更好地达到鞭策激励之目的。

  3、选好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城建档案研究会的各项工作,是靠各专业小组的推动来抓落实的。因此,各专业小组的负责同志,对确保任务的完成至关重要。在考虑人选时,应充分注意这一点。既要从业务特长出发,又要着眼于革命事业心、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既要注意点,又要照顾面,有利于调动整体的积极性。研究会主要负责同志,应经常找各机构负责人谈心、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和解决困难的工作。一旦发现不利因素,应立即着手解决,以保持各机构负责同志的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4、明确职责,确保有职有权。城建档案研究会理事会,应根据所设立的专业小组,制定各业务小组的工作职责和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各业务组职责明确,负责同志有职有权,有利于施展自身的本领,展开工作。

  二、端正对城建档案研究会组织性质的认识

  城建档案研究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组织,该不该建立,有的能分清,有的分不清,总感到有也可,无也可,因而重视程度也就打了折扣。那么,该如何来认识呢?

  1、它是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上的有益补充。城建档案研究会,不是单独成立的社会组织,它借用于相对应的城建档案机构。通常情况下,是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即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研究会。三块牌子有三种不同的工作职能,彼此间相互联系,紧密配合和协作。城建档案研究会处于配合协作的位置,将协助该级行政制定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城建档案行业课题研究,提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承担行业内协调、服务工作,开展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和业务咨询活动,开展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达标定升级检查验收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评选、推荐优秀城建档案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表彰、奖励有突出成绩的会员,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城建档案行业优秀科技人才;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汇编学术资料,提供城建档案技术服务等活动。城建档案研究会,是对城建档案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工作的有益补充,是个好帮手,使行政和业务组织能更集中于主要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更加全面地发展。

  2、它有利于调动民间和群众的力量。城建档案研究会,由于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无行政职能,不具备官方色彩,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度高,因而工作灵活,更有利于倾听基层和群众的呼声,更有益于开展群众性的活动,调动民间和社会的力量。

  3、它是民间社会组织。城建档案研究会,它是建设系统内,由与城建档案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备案成立的民间社会组织。该组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有批评权和监督权。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各会员单位上缴的集体会费和部分单位给予的赞助费。它的组成,具有代表性,愈广泛愈好。一般县级政府以上的城建档案机构,都应该成立城建档案研究会,统辖其管辖范围内的与城建档案相关的有关建设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城建档案研究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便于上下对口大范围开展活动,下级城建档案研究会应参加上级城建档案研究会,成为其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有的地方城建档案研究会借用地方综合档案馆档案学会,称之城建档案研究分会或城建档案专业委员会。这种形式有利有弊,总起来说不提倡,还是以建设系统内组织比较好,有利于业务衔接,上下一条线,便于开展相对应的活动和相互间的交流。

  综上所述,城建档案研究会并非可有可无,当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尚未建立城建档案研究会的地区和单位,应克服障碍,想方设法尽快建立起来,并顺利投入正常的工作。

  三、健全城建档案研究会各组织机构建设

  城建档案研究会,虽说是民间社会组织,但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它有一套完整的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固定的住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要健全其内部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1、确保各专业机构负责人能正常开展工作。城建档案研究会,各专业机构负责人,往往都是在职人员兼任,因此要保证这些人员能抽出精力来承担其负责的工作,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氛围,有利于开展工作。当选的同志,应从大局出发,不辜负代表们的期望,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发挥主观能动性,完成好研究会交办的业务工作。各组织机构负责人如发生出缺,应尽快予以递补,以免影响工作。

  2、坚持好正常的例会工作制度。城建档案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闭会后执行机构为当选的理事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通常召开一、二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多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的研究会还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部分职权,行使方法如同理事会。研究会的主要工作手段和方法,是例会工作制度。因此,研究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例会工作制度,并保持这些工作制度能够正常运转。

  3、保持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筹建城建档案研究会,应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手续齐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数量、研究会内各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管辖的地域范围和人员相适应。工作机构内专业组的设置,应紧紧围绕所开展的业务工作,既相应对口,又拾遗补缺,相得益彰。通常设置有学术研究与法规组,现代化管理专业组,业务指导组,声像制作专业组等,确保机构设置齐全,一步到位,并能有效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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