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民法总则是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依据,也有很重要的实用社会价值,因为本文重点探究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了解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划分,保障民事责任的完整性,才能更好的追究民事责任,处理相关的民事案件。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规定,分析
一、民法總则中民事责任规定的必要性
(一)民事责任规定属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
在《民法通则》这一法律法规中,对于民事责任规定这一内容而言,其主要就是对全部民事责任进行大范围整合,然而这种做法并不一定合理。在《民法通则》完成立法之初,对于民事责任的单独规定受到广泛争论,曾被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属于系统性最强的民事责任立法。然而,通过长期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发现,对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规定而言,其并未获得成功,未能够将民事立法客观规律作为出发点。
在我国民事立法不断发展过程中,很多其它法律中也包含民事责任相关内容,导致《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规定表现出形式化及流水化发展趋势。但是,这些情况对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责任规定并不会产生影响,同时还能够为民事责任与债法分离的实现提供更好基础及支持,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民事法律规定体现法律适用性原则
在民法分则各编中,对于民事责任均进行详细规定,因而在《民法总则》中需要对所有民事责任通用规定给出一般规定,以便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法总则中有关要求得到满足。在《民法总则》中,通过对民事责任相关一般性规则进行规定,对于民法分则各编中关于民事责任规则,可起到一定总领作用,可使民法总则对于民事责任规定所具有的适用性特点得以充分体现。同时,民法总则中相关规定应当与民法分则中每个部分相关共通事项规定保持一致,从而保证与我国立法经济有关基本原则能够相符合,使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具有科学性以及合理性[1-2]。
二、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规定调整
(一)有关民事责任方式及民事责任形态调整
第一,民事责任方式调整。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所规定民事责任方式有10种,在《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中均有一定应用,基本上已经定性,因而对于这一方面规定在174条中并未给出较多不同建议。在第一次审议稿中,对于所增加相关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责任方式而言,其所针对的主要就是涉及生态环境破坏而增加的新型责任方式,这种情况的改变使很多人均感觉比较突兀,然而于第二次审议稿中该内容被删除。
第二,民事责任形态调整。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在按份责任规则及连带责任规则方面,对于很多人责任均进行详细规定,然而仍旧有一定问题存在,具体而言就是在民事责任形态方面所包含的仅有单独民事责任,只对大部分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必然存在单一性及片面性特点,在第170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属于一般性规则,并未对单独个体民事责任进行规定,因而通过有效方案对其实行调整。在方案中对于民事责任形态规定其一般规则,民事主体若未能够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则需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但不包含替代责任,对两个人以上责任主体,则应当分担责任。
(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适当调整
当前民事责任竞合范围仍不够广泛,需进一步拓展。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于民事责任竞合规则进行规定,从而使民事责任规定更加具有特点,然而这一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相关竞合规定比较类似,而其它类型民事责任竞合仍未得以充分体现,从而也就很难使全面民事责任竞合法律的适用内在需求得到满足。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其进行相应修改,在所有民事责任竞合中应当体现出一定适用性,使新时代内涵能够得以充分体现,将原来条文中相关违约行为修改成为修改成为违约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应当包含违约行为以及不当得利等相关违法行为[2-3]。
三、结语
《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法规,在现代法律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重要价值及应用。在《民法总则》中十分必要的一项就是应当规定民事责任,从而使立法更加合理,同时还应当对以往民事责任规定进行调整,从而使民事责任规定更加科学适用。
[ 参 考 文 献 ]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法学论坛,2017,32(01):11-19.
[2]崔建远.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J].法学杂志,2016,37(11):23-34.
[3]刘士国.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J].法学家,2016(05):139-14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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