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如今是国家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现阶段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这对于微商市场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我们必须结合微商市场准入现状展开研究,制定相应的微商市场准入制度,希望为微商市场合理,顺利的开展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微商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不断地影响人们的生活,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也方兴未艾,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卖家通过各种网络终端设备都可发布商品信息进而完成交易。但是在微商交易过程中,身份信息容易假冒以及信用评价的不健全导致监管部门不能进行准确度定位和有效的监管。因此,尽快建立微商市场准入制度将为这一新兴行业的繁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微商的运营优势
微商作为一种依托移动网络终端建立在社交网络上的电商模式,借助微信、QQ、微博等软件快速地找到用户,并开展各类营销活动以实现直接面对客户的销售或通过微商代理进行层层分级销售,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由有组织的公司建立的B2C微商和由个人建立的C2C微商。社交网络的繁荣极大地带动了微商的发展,微商相比传统的商业形式也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1.准入条件低,目前进入微商市场的以普通个体群众居多, 不用去相关部门备案审批等,降低了开店的难度,可以随时随地售卖产品。
2.盈利能力强,不需要店铺租金和税收等相关费用,且有效地减少了推广费,聊天软件等就是做广告的便利途径,通过好友的转发和分享,就能收到很好的广告效果,每位社交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购买商品的人。
3.经营方便,时间不受限制,发布和交易可以随时发生。另外还可以响应市场需求,及时更改经营内容的,减少了信息更新不及时带来的损失。
二、微商市场发展现状
1.微商基础的格局初步建立
近年来微商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微商商品的生产人员、销售人员以及微商商品与相关服务配套、相关支付渠道、物流企业等微商市场的组成元素聚集在一起,形成了相互依赖,互利共生的微商格局。其中微商销售机构包括分散的个体商户和大的平台式微商企业等;微商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散户以及有组织的企业员工群体。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从购买时候的咨询到购买后的售后,微商围绕消费者的需求建立了完善的配套体系。
2.微商平台发展很快
微商的兴起除了负责接洽产品生产商的大型的微商与个体微商之外,在面对客户的过程中销售渠道和关联服务的发展也很迅猛。微商销售平台特别是微信小店等平台备受关注。相对于单打独斗的产品销售者,微信小店这类的平台因为其集成程度有了很多个体户不具备的优势,解决了货物提供、交易过程中资金的准确以及消费者售后服务等核心交易问题,商品也因为集成变得更加多样。
它接洽上游的微商平台,沟通快递送货渠道,为客户答疑解难,形成了链条的闭环。平台微商作为一个独立的版块出现,避免了朋友圈的广告污染,也保障了产品的质量,使微商由杂乱无序走向规范整齐,基于规范的平台,诚信系统,追责系统以及大数据的分析才变得容易实现。
三、微商准入管理的运行现状
1.立法速度追不上,执行困难
任何市场的市场长久发展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约束,微商市场也不例外,可是就目前的微商市场运行环境来看,立法的速度不能及时赶上微商市场的快速发展,所以法律就会对很多事情没有约束,不能有效识别不和规范的商户,不能把不合适的商户进行整改和处罚。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自我调控的发展模式,立法不完善即是很大程度地无所顾忌地随意进出,消费者的权益就会因为这种无规则而受到侵害,也会破坏市场中各个商户公平竞争和良好交易的秩序。
2.准入监管模式落后,无法适应微商市场发展需要
我国现有的市场准入监管立法模式是针对传统市场建立的,按现行法律规定对微商的监管是由工商部门负责执行。可是微商利用网络进行交易,不存在实体的交易地点,并且时间范围很大,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时空概念。监管范围变大,面对的对象的改变,新的监管技术使用不得法,原先只需对核实有交易地点的商家的经营资格,在微商领域范围需要监管的范围变得很大。因此,一方面国家规范微商市场的运行模式,对其准入政策进行及时地调整,建立包络范围广的微商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另一方面,在监管措施上,必须大量科技含量高的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也要学习新的技术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监管。
四、微商准入制度的构建建议
1.构建微商监管的网络管制平台,办理电子营业执照
首先应该由移动通信业务提供商构建一个微商监管的专门的管制平台,任何想要涉足微商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必须在此平台进行信息的录入,提交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商品类型等真实的信息,由平臺汇总,统一向工商部门申请电子营业执照,审查后具备经营条件的,领回并发放给经营者电子营业执照。由于对于经营者来说信息的提交是在线的,办理电子执照的过程也是在网上进行,执照也是电子形式,简化了操作的流程,不会给申领人带来很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市场监管部门在网上对申领提交的信息做全面审查,判断其真是行和合理性,如果提交信息真实合理,又符合申领条件,就发放电子证书。其次,经营者需要在微商店铺内出示审查合格的电子执照、备案信息以及经营范围等相关的内容,让消费者购买时对信息做到知悉。
2.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审查
微商主体由于门槛低带来的不稳定性导致微商的经营信息经常会发生变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因此,建议微商市场监管部门把微商商户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类,并且存入数据库,定期审查。对于退出并且暂时不恢复经营的主体要进行注销信息,如果更改经营信息的则应该及时追随更改,避免因为滞后对影响监管执法工作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此外,详实的信息数据库也便于对微商商户的经营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对于消费者的意见能够及时有理有据地回复,发现有经营者从事不法经营活动的,可以迅速依据建档的信息介入调查并作出相关的处理。
3.建立微商商户的诚信经营评判体系
由于微商市场的隐秘性和商家的趋利特点,经营者在取得准入资格时候填写的信息可能循规蹈矩,但是实际经营中也会挂羊头卖狗肉,私下进行不良经营,如售卖假货、售卖次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消费者仅仅知道经营者的经营信息不足以判断其经营水平和诚信程度,购买行为也不容易发生,微商行业的发展会因此阻滞,另一方面,某些投机倒把者因为其商品成本低,可以故意压价挤兑诚信卖家,以“劣币驱逐良币”的方式把那些优质商家排出微商市场,这样会拉低整个行业水平,坑害消费者,阻碍微商市场健康发展。
4.建立违法行为的处罚规范
线下的市场中,不符合经营标准的商家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对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对其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在微商市场中,也可以有样学样,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复核微商市场实际需求的更改。对于不具有电子执照就开展微商经营的商户要进行严格处理。对其采取禁售,平台公示,加入“黑名单”公示等措施。
五、结语
随着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长足发展,互联网在各个领域都得到应用,而微商也成为了互联网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在对微商的管理中,应当及时发现它的一些缺点,但是不矫枉过正,而是要正确看待,使立法、执法、司法共同合作,规范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黎清霞.我国微商发展状况研究[J].商,2015(16):227.
[2]任珂墨,杜海珠,杨阳.浅析微商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J].商务信息,2015(37):253.
[3]翁矗哲.基于微商的发展现状管窥微商未来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5,778(3):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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