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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杂志论文加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管理

分类:科技论文 时间:2017-10-25

  下面这篇中国不动产杂志论文范文,主要结合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不断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切实为保障我国公民切身利益而服务,有效促进我国社会更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权法保护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人切身利益的基础。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始出现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是,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收集和探讨,发现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登记分散而混乱造成的,其次是由于相关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操作失误造成的。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制度。第一,不动产登记必须通过产权所有人主动申请才能启动; 第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属于我国专职部门的活动,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专职部门完成; 第三,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主要为不动产的物权以及变更等事项; 第四,我国不动产登记事项必须载入不动产登记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于各个地方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通过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分析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发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 一) 不动产登记机关记录信息不准确。我国不动产登记始终存在对信息进行重复记录以及错误记录的问题,以至于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数据混乱。2015 年,我国不动产登记局开始进行统一的登记与管理,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批过程繁琐,同时仍然存在不动产的信息登记工作人员登记失误、不动产登记资料毁损、丢失等情况,造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运行中并没有改变信息的重复、错误记录的问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二) 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责任落实模糊。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于重复记录、错误记录信息以及遗失当事人登记资料的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没有设置相关的责任落实制度,以至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损坏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时,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无辜的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这种不动产登记部门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的现状,造成众多当事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的登记纠纷,产生了劣性的社会影响。

  ( 三)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收费问题。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是收费的。但是,现行的收费标准过高或者收费标准时常变动,造成产权所有人难以理解本应服务于社会的国家职能部门,为何存在无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

  ( 四)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各部门之间移交程序繁琐、移交时间过长、甚至在移交过程中资料损坏的问题。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过程中,各个环节没有相应的责任人,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时间冗余,各部门衔接困难,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只有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各部门之间的顺利移交,才能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措施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以上的若干问题,只有我国不动产登记部门不断对自身工作进行反思,收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尽心尽力为社会服务,才能实现健康、稳步的发展。

  ( 一) 开放不动产登记部门公众信息平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都在加快。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公民,需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断进行反思。开放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众信息平台,可以保证使用者全天候、不限时间、不限次数地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布的信息,同时可以减少不动产登记部门前台的大量答疑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开放公众信息平台的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注意平台的维护问题,及时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动态,以便于该公众平台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二) 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对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过程以及时间进行梳理,在各移交环节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负责,落实并记录每一个移交环节的移交责任与责任人,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在移交过程中的完整性,为公民负责,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 三) 建立统一的有法可依的收费标准。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禁止存在乱收费、乱调价的现象。同时,在当事人进行缴费的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提供有法律依据的、国家统一下发的收费明细以及缴费发票,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服务。

  ( 四)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难免会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信息登记失真、产权所有人的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建立一系列统一的责任落实以及赔偿制度,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对于赔偿范围进行统一划分,在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失误造成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受损时,应该明确应赔偿的金额、利息以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提起诉讼的费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属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当事人由于该部门的失误造成个人利益受损时,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来得到合理的赔偿。

  ( 五)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及时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这个问题。因此,虽然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提到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应该进行公示和公信,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导致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始终流于文字,未得到实际的执行。

  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信与公示这两个基本原则,简化公民在进行不动产查询过程中的繁琐步骤,使我国全社会的不动产权属状况处于公开透明状态,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信与公示原则,改变传统的不动产不予公开现象。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不动产所有权,同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不动产交易的腐败,有效降低权钱交易的现象。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的不断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进步。综上所述,如果想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条例,同时对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信息登记错误、资料毁损灭失等现象,作出明确的责任落实以及损害赔偿规定。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艰辛而漫长的任务,需要国家各个相关部门的共同合作与沟通。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定会不断地完善,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有效的促进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司伟。 论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兼论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2 条的理解[J]。 法律适用,2016,5

  [2]赵力强,李昊成。 探析不动产登记条件下的房屋权属和面积管理职责归属问题[J]。 浙江国土资源,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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