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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7-05-08

  这篇法治论文投稿发表了民法总则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总则》被审议通过已然成为民法典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和指南针。论文介绍了《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和制度价值,《民法总则》将奠定法治经济的制度基础,并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规则和基本原则。

法治论文投稿

  关键词:法治论文投稿,民法,法治经济

  一、《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

  (一)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1949年建国以来,民法典编纂经历了长期的立法进程。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分别开启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表面上看,1954年民法起草和1962年民法起草均因为政治运动而中断,究其实质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具备。计划经济体制依靠国家计划、行政指令等方式调控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1979年,民法起草再度纳入立法议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被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此同时,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议成为民法起草的思想障碍。从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民法起草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后来,在彭真同志建议下,民法典起草暂停,而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在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8年全国人大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然而到了2003年后民法典编纂又搁置下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法总则》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需要倡导民法精神和普及民法理念。民法典不仅仅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更是民族精神和法治变革的法律表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在于保障民事权利和制衡公权力,即确立以人为本位的法治观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民法典以财产权利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是重要的立法成果。作为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民法典在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为基本原则的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中扮演着基本法的角色。制定和颁布《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进入关键环节。在权利意识逐渐变强后,《民法总则》将统帅各种民事权利并开启权利神圣的法治观念。在每个民事主体的活动中,《民法总则》都将伴随着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无疑将更为明确民事权利的重要价值和确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为有序进行民事活动。

  (三)法治经济与《民法总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和民商事活动中,民法规则一直是法治经济的私法基础。《民法总则》第1条便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总则》中有诸多关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初期,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民事立法基本法典的作用。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总则》及未来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法治改革背景下,《民法总则》符合世界主流民事立法精神并将促进中国经济发展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则将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也将在世界民事立法上体现中国特色。

  二、《民法总则》的制度价值

  (一)《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施行开启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进程,吹响了《民法典》编纂的号角。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规则具体而体系全面,基本涵摄了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内容。因此,从形式理性角度出发,民法典编纂需要具有能统一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即《民法总则》。从改革开放的民事立法来看,在国家层面颁布的法律文本中,大部分法律都是民商事法律,如《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专利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然而却缺少能统领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施行属于《民法典》制定的开篇之作,并无疑是民事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在《民法总则》规定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指导下,其他各编将与《民法总则》共同形成理念自洽、体系统一的《民法典》。2017年3月8日,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二)民事权利的制度保障

  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产权保护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保存个人和保护财产权利。罗尔斯认为:“法律确定了那种所有其他活动都在其中发生的社会基本结构。”民法典编纂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民事权利和突出私权地位,因而又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本质上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主要是从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表现为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运行或市民社会中,《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并主要以民事权利为基础来设计法律制度。《民法总则》为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制度指南,从而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在意思自治基础上,民事权利体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和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等)保障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如“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如《人权宣言》第16条所言,一切社会如无权利保障和权力分立,则无宪法可言。因此,通过权利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等方式,《民法总则》以专章形式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保障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此外,《民法总则》第126条还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三)与时俱进的制度规定

  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同,《民法总则》需要解决的是21世纪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改革需要,如工业革命、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环境污染、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未成年人保护等经济社会新要素。从《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定而言,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等法律规则均是以民事主体为中心设定,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时代要求。自由、平等、自治等时代精神要求变革现行法律规则;胎儿利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老年人等需要社会关注的特定群体在社会现实面前需要得到民法规则的有效保护。

  强化胎儿利益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成年监护制度和赋予村委会法人地位等规定无疑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向。在民法和商法之间关系上,《民法总则》合理协调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在制定民法典之前,一直存在着制定民法典和制定商法典的理论争议。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要求《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则并能统帅商事法律的特殊规则。《民法总则》使得民法典编纂和商事法律制度有机构成统一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司法部门在案件审理中颁布了许多司法解释,而部分司法解释对民商事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在民法典起草中,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解释,《民法总则》吸纳了大量司法解释中的合理规定以解决民法典编纂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民法总则》的制度框架

  (一)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的总则规定了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法典的基本立场,如立法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渊源。一般性规定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和法治理念是民法典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因此,《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体现了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2条将民法调整对象确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关涉到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秩序。因此,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有助于培养人们公平正义观念和正直生活的理念,并进一步推进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

  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民法典立法中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民法基本原则是中国民法对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更是民法典对民法价值多元化和日益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直接回应。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将成为民法规则的价值理念,进而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和保护生态环境。在法律渊源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均未将民事习惯纳入民法渊源,但《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均对交易习惯有相应规定。

  世界各国民法典多数将民事习惯纳入法律渊源,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然而,事实上,民事习惯在人们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不断形成、壮大并约束着民事活动。因此,《民法总则》将民事习惯纳入法律渊源符合主流民法规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主体制度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享有者、履行者和承担者。尽管《民法总则》在自然人章节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严格来讲,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是经济管理领域的概念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民法总则》在自然人制度上对《民法通则》进行了部分创新和调整。在胎儿利益保护上,“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思自治,《民法总则》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标准,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进行了调整,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制度上,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等制度设计完善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导致民事活动中的组织形式多元化,既有的法人类型(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在民事主体创新方面,《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和地位有着新的变化和发展。法人类型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民事主体中新增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经营实体。非法人组织在经济社会中从事大量民商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直接影响分则各编的规则体系,因而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内容。民事权利规则体系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保障,更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制度激励。民事权利体系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权利。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针对自然人个人信息被侵犯情况日益增多的情况,如非法侵犯他人网络账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人肉搜索,从民事权利上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总则》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符合互联网和物联网科技创新的时代需要。在民事权利的开放性上,《民法总则》对新型的民事权利保留了可能的空间。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尽管民事权利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民事权利也存在行使的边界和限制,即民事权利不能滥用。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有比较充分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明确界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不同,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则是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基础。民事主体的自主意愿和自主行为往往可以具有民事法律效果。在效力规则上,除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外,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恶意串通等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和整个社会可以形成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助于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法治素养的形成。

  (四)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的共通性规则,可以实现《民法总则》统帅分则各编的功能和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化。在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违法履行民事义务或法定义务时,民事责任将出现在民事活动当事人之中。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为鼓励见义勇为和支持良好的社会风尚,《民法总则》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时效规定中,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而《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由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和新方式大量出现,延长一般诉讼时效有助于当事人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匡扶受损的社会正义。针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做出了特殊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结语

  《民法总则》的颁行是民事立法进步的重要表现,更是民法学界多年的不懈努力结果。在提公因式的立法方式下,《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责任、诉讼时效等民商事基本规则。因此,在《民法总则》规定下,所有的民商事活动都应当在其指引下进行。梅利曼认为:“民法领域中发展起来的系统化、概念化的结构,最后为其它法律部门所采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总则》的颁行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秩序。

  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认为:“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在长期缺乏民法典指导下,民事法律体系缺乏体系性和制度刚性,因而不利于民商事活动和司法裁判活动。在私法自治理念下,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均处于重要地位。民事习惯、善良风俗等民法规则在调整社会生活中有利于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更有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作者:童彬

  推荐阅读:《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本刊前身为《广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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