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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方向论文如何写(2篇)

分类:管理论文 时间:2017-04-21

  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同时也会关乎到现代化建设全局,以及我国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从期刊《生态环境学报》摘取两篇生态环境保护方向论文范文,《生态环境学报》(月刊)创刊于1992年,原刊名为《生态环境》,是由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主办的环境科学类的综合学术期刊。获奖情况: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期刊;中国精品科技期刊.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2008和2011年版);荣获广东省优秀期刊,广东省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曾获中国优秀农业期刊一等奖.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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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篇一

  生态环境保护于堤防工程中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人类社会与自然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共存的,人类保护自然,就是保护自己,善待好自然环境,就是善待人类自身。因此,要使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步发展的关系,既是当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人类延续和惠及子孙的大事。就水利行业而言,今后要坚持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作为指导各项水利工作的核心理念,推动治水事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治水思想的贯彻,要求调整人类活动行为,减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在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需要遵循有关规范和技术导则,把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落到实处。

  1生态环境保护于堤防工程中的重要性

  河流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其生态系统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要求人类在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水利工程的同时,必须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系统。

  随着科学进步,人们认识到水利工程对于河流生态系统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河流的人工渠道化,包括平面布置上的河流形态直线化,河道横断面几何规则化,河床材料的硬质化。二是自然河流的非连续化,包括筑坝导致顺水流方向的河流非连续化,筑堤引起侧向的水流联通性的破坏。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这种负面作用,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于受损河流生态系统予以必要的补偿,维护水域生态系统的功能,是流域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进行防洪建设和河流整治工程中,已经采取了一些新技术和新材料,尝试河流的生态建设,比如采用生态型护坡技术,堤防绿化措施等。但是对很多问题的认识比较片面、模糊或高度不够,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应用技术指导,在设计和施工中缺乏标准和依据,迫切需要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导则的支持,使河流整治工程建设更具科学性和规范化。

  2现代化堤防工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水利工程建设有了新的要求,在考虑水利设施安全经济的同时,着重提出了生态景观的需求。城市现代化防洪堤工程应与生态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防洪安全的同时考虑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及城市居民的休闲。有这样要求的堤防工程区别于以往的仅以防洪安全考虑的堤防工程,符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称其为现代化堤防工程。

  城市建设的不同方面对河道有着不同的要求。这些要求在许多方面存在着矛盾,特别是防洪与生态、景观、用地的矛盾尤为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河道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防洪保安之外,开始关注水域的生态系统,以及河流的自然景观。因此,治理河道不仅要满足防洪要求,还要能够满足人们对亲水和景观方面的要求。

  2.1规划原则

  1)堤防工程规划设计中,应进行工程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权衡满足人的需求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即进行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及生态环境效益评估,改变现行的单一经济技术评估指标体系。

  2)在进行堤防工程的规划时,应明确河流与其上下游、左右岸的生物群落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按照“河流生态廊道”的范围,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3)在进行工程勘察时,除常规的水文、地质的测量勘察外,还要补充相关范围的生态系统的调查,重点是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调查。

  2.2设计原则

  1)在堤线布置时,应尽可能保留江河湖泊的自然形态,保留或恢复其蜿蜒性或分汊散乱状态,即保留或恢复湿地、河湾、急流和浅滩。

  2)堤防间距的确定,应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要处理好行洪和生态保护要求与土地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河槽和河漫滩不仅要能满足设计洪水行洪要求,还要保持一定的浅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的生长发育提供栖息地,发挥河流的自净化功能。

  3)堤型的选择原则除满足工程渗透稳定和滑动稳定等安全条件外,还应结合生态保护或恢复技术要求,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和缓坡,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保持河流的侧向联通性。

  4)河流断面设计时,应按照自然河道纵、横断面的多样性变化特征,尽量避免河床的平坦化,采用非规则断面,浅滩与深潭相间。有助于增加与生物的亲和力及与自然风景相协调。

  5)岸坡防护工程的设计应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建设,采用与周围自然景观协调的结构形式,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确保生态和景观的护岸形式多样性。在典型的岸坡防护结构中,应尽量使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堆石及多孔混凝土构件和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尽可能避免使用硬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浆砌块石等,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
  6)在城市水域整治的景观建设中,应强调保留江河湖泊天然的美学价值,应更多注重生物栖息地建设,避免将水流置于过多的亭台楼阁等混凝土与砌石形成的人工环境之中。水利工程设施要造成一种人与自然亲近的环境,现代的城市景观设计,应更多注重生物栖息地建设。水利工程还应为公众广泛参与和对儿童进行水环境保护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如水生态公园、河流小型博物馆等。

  7)工程施工时,应强调施工期对生物栖息地进行保护和恢复,避开动植物发育期进行施工。对特殊区域的物种,在施工期要采取相应的辅助保护措施。采料场开挖后应进行适当处理,以满足美观和环境方面的要求,应合理设置排水、平整地形和改善有利于植被生长的条件。料场区应进行植被恢复,与周围景观相一致。

  8)为降低施工环境对生态系统的冲击,保障工程效果的实现,并延长生态工程的寿命,应加强生态工程的前期养护和后期管理,包括维护、监测和评估,并积累数据和经验。

  3结论

  现代水利的突出特征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持人类的生产活动与自然规律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应力求使每一项水利工程尽可能成为生态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恢复和维系良好的生态系统,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水利工作的基础性目标,把水利工程建设成“生态工程”,使水利工程一方面要满足水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要求,使水利工程发挥生态效益和环境美化功能;另一方面是指水利工程要满足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在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充分重视每一项水利水电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问题,才能兴利除弊,把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现代化堤防工程提出了防洪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这是我国以往工程较为忽视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具有了一定的反哺生态环境的经济基础,为现代化堤防工程的开展提供了保障。现代化堤防工程符合科学发展观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要求,势必是将来防洪工程的主要发展方向,也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3]董哲仁,水利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的胁迫与补偿,水利水电技术,2003,7.

  [4]董哲仁,河流治理生态工程学的发展沿革与趋势,水利水电技术,2004,1.

  [5]董哲仁,孙东亚,对堤防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修订的建议,标准化,2004,1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篇二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现状及对策

  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也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方面的工作得到加强,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持续恶化的基本态势。

  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面,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参与国家的综合决策,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生态功能区划工作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取得新进展。“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农村、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及淡水与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旅游资源、滩涂与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与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联合执法行动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工作。2001和2002年连续两年开展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六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产业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体来说,近几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的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已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拥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环境监察人员4.5万人。通过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二、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虽然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尽管从2004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发起了多次“风暴”,如圆明园事件、叫停30个投资过千亿的大项目、2007年1月份的“区域限批”等等。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环境执法存在的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一般来讲,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防治比较重视,不少地区对于生态环境执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例如,生态环境督查机构少,力量薄弱,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加上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不能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执法对象数量庞大,我国目前的环保执法主体分散在水利、海洋、林业、矿产资源等10余个资源开发部门,环保部门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其执法能力大受影响。而环保局人员编制有限,相对于繁重的执法任务,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某某、某某、……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某某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

  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使分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规定统管部门的职责时,往往对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分管部门虽然有时规定一些监督检查权,但却不让分管部门参与审批、收费和处罚,这样就使得分管部门觉得自己的管理没有权威。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在我国,有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在工作中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破坏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导致群众的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

  还有些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采取突击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动, 当遇到重大的损害环境行为或事件时,往往采用重点治理、专项整治的方式来应对。这种权宜之计显然也影响到环保的执法力度的长效发挥,甚至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起到负面效应。再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

  不少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一次但处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层环保局不是在加强执法,而是千方百计地应付上级检查,替企业说情。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报的情况,三番五次催不上来。

  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三、提高环保执法的力度,保护生存环境

  有法可依,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任何理想的环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诸实施,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强化环保执法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环保法制建设,提高我国环保执法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着重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1.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力度。“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因此,要做到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环保责任和环保法制观念,又要增强广大环保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必须加大环保法制宣传的力度,这是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如果环保法律意识和环保责任能够成为扎根于民众内心的观念,领导干部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养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那么,国家颁布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2.强化环保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迹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领导干部对环保部门的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财政投入等的重视程度作为环保实绩纳入领导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级、实行奖惩和干部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而且应将各项考核的指标予以量化,使环保实绩考核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并且应当在干部晋升提拔中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加强环保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3.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具体体现为:其一,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其二,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其三,在环境监理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其四,确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站的住”,而且要“顶得住”。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让环保执法真正的硬起来,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才能无处逃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早日成为现实。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文献

  [1]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法学论坛,2003~4期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版

  [3]罗国锵周安康宁波:环保执法的现实障碍及对策构想.环保局网站,2007年1月

  [4]易永建:关于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以法治市网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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