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化遗产论文发表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与对策,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形态的权利和精神形态的权利,论文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进行了法律界定,探讨了湖南省少数名族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对策。
【摘要】文章阐述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法律界定,分析了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保护对策。要加强宣传和保障传承人的权利;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问责、追责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注重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文化遗产论文,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
湖南省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交往联系十分密切。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民族的基因,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法律界定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对其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与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包括物质形态的权利和精神形态的权利。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权是指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的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对以风俗习惯、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等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包括表明身份权、保护文化艺术传统完整权、传播权、确定并许可传承权、公布权、文艺创作权和同意转让传承权等。[1]社会现实需要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进行保护,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与传统权利体系存在着冲突,这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的现实基础。自然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形成的法理基础。
二、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产权保护制度缺失产权是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思想,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影响激励和行为。知识产权制度被认为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们的智力成果。由于产权保护缺位,权利主体无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具备排他性的权利,使得湖南省大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无法实现。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产权主体的利益,激励创新,促进传播。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面临被侵犯的危险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显著性、新颖性、独特性、实用性的特点,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注定不具备新颖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被侵犯的不仅包括少数民族原生境人的权益,也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丧失了原汁原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剽窃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变得较为简单,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剽窃后,剽窃者对此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侵犯了原拥有人的权益。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人在国外抢先注册和申请专利,反而限制我们正常使用。3、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人为消亡的挑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经历几千年的发展后沉淀而成的,在历史上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人为消亡的挑战。较为典型的情形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某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另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年人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时,西方的一些文化垃圾也在腐蚀他们的思想,很多人热衷于西方的洋节,导致的结果是慢慢丢弃了自己民族的传统习俗。4、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尽管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已形成国际、国家、地方并行的法律格局,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第一,从法律效力来看,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对文化遗产提出了保护办法或制度,但现有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还停留在较低的“办法”“意见”等层面,并未上升到具体细节实施的实施管理方面,还需要在操作性和细节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3]第二,有关少数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少数民族的口头传颂、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民族文化遗产并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内。在实体法上,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无法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事项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无法确定,致使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案件由于缺乏诉讼主体没有被立案,加之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这类案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5、过度开发导致民族性特色保存困难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一方面导致社会大众对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神秘感消失;另一方面,会导致少数民族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评价的降低,同时也容易造成年轻一代对流传下来的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产生质疑,并且为了经济利益,改变祖传的民俗、民情等,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失去了原真性,丧失了民族特色。因此,人们一般主张“显在文化”可以作为发展旅游业的资源,而“隐性文化”则不能轻易或过度地开发,以免造成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的流失。[4]
三、湖南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对策
1、加强宣传和保障传承人的权利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对他们进行救济。同时政府要建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的文化机制,从政策上、经济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其次,可以将一些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公布在当地的报刊、电台和电视上,或者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的乡土教材,从而加深人们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2、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分散型法律保护模式。一是通过追究各类法定义务主体消极履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也就是对各类负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义务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完全导致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损害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三是针对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行为不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下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3、建立问责、追责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到人为的破坏,正在快速消失。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消失,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参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失职、渎职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终身追责。4、注重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走的是一条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上,要注意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规范。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加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5、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第一,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起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机制。第二,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保护力度,凡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舆论环境,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云霞.论文化遗产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3]李依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4]王美玲,马连龙.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2).
作者:肖淑玲 单位:湖南怀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推荐阅读:《中原文物》Cultural Relics of Central China(双月刊)曾用刊名:河南文博通讯,1977年创刊,是一家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物、考古、博物馆学方面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其办刊宗旨是立足中原,面向国内外,以学术性、资料性为主体,兼顾知识性。
* 稍后学术顾问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