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西方发达国家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视和企业节能意识的提高,以提供节能升级和改造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迅速崛起,一种新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首先在美国、加拿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本文是一篇财税类研究生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的确认及纳税特点。
摘 要:本文主要从节能服务公司收入确认的思路出发,在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会计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做法进行了研究,分别阐述了其各自的纳税特点,对比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的一般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收入,税收
前言:随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指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和融资服务,并从用能单位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取得投资回报和经营利润的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具体来讲,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就项目节能指标、技术支持和投融资方式达成一致并订立合约,在合同期内,为客户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改造、融资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建设改造项目的所有权,对整个项目工程运行的管理和运营负责,通过用能企业的节能效益中获取其投资回收和营业利润;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设备整体被无偿移交给客户,此后由用能单位自己继续经营项目。
我国引入合同能源机制较晚,但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我国的节能服务的新模式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0年4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文件(下面简称为《通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制度参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类似工程总承包模式。在《通知》颁布以前,我国没有相应于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和税收的制度,不少人把这种制度看做是类似于工程总承包的的一种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合同能源项目具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特点,客户在项目建造之初不付费用,在合同期间以节能效益给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相当于分期付款。而从税收的方面来说,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项目的总体造价、节能收益、利率等方面的因素与客户商定价款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期数,并根据开具各种发票确定企业所得税。对于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工程费,视同客户购买,节能服务公司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合理上浮后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以此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设备、工程费和成本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按应税劳务的5%缴纳营业税。
(二)EMC模式。EMC模式与BOT模式相似,是一种建设方提供的“建设――经营――移交”的合同。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应该按照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建造收入,并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节能服务企业根据合同,有权在项目建设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从接受节能建设改造合同另一方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作为报酬的;或当经营项目公司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由合同授予方根据约定补偿的差价,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2)若根据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在建设完成后,从事相关项目经营活动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节能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数额不能确定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而应当在收入确认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从税务方面来说,节能服务以前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为一种“服务”,在国务院颁布《通知》之后,它才正式被规属于“服务业”,根据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并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优惠。不过随着2012年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展到现代服务业,节能服务产业也开始由征收营业税转变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 [2011]111 号文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包含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下,相关企业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畴。根据相关规定,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缴纳税率,并可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从税收的角度说,由于把节能服务公司简单地看成是一般销售企业,销售节能设备价款和设备成本间的差额要缴纳增值税不能减免,节能服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减免,这使得节能企业要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实际收入减少。第二种模式的会计处理更多的从这类业务的经济实质出发,更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为节能企业减免增值税,另外,客户还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采用的模式不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不同,适用税种和税率可能也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综合考虑业务合同的实质,做出合理且最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财税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推荐《财税与会计》河南省财政厅主办,财税、财会工作刊物。交流财税、财会工作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搞活的实践经验,报道财政、税收和财务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财税财会工作发展。荣获中文核心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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