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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究发表论文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方向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16-05-21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本文是一篇金融研究发表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方向。
  【摘 要】 在当前全球经济尚未全面复苏之际,各国已开始筹划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方面,金融业未因危机而止步,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已投身参与保险业,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与银行业合作开展综合业务。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混业经营正初步显现,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载体开始崛起。与此同时,与金融混业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却相对滞后。综上所述,从长期来看,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且这种趋势应是渐进性的。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混业监管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金融研究发表论文

  我国金融业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模式,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模式。其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金融服务意识淡薄

  目前的金融监管还没有真正地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放在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处处体现领导性和国家意志性,对经营进行行政干预,出现“过度监管”,注重对前期出现问题的查处,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真空长期存在

  美国次贷危机给世人的教训是监管架构松散,功能监管薄弱,金融机构和产品没有处于全方位的监控之下,风险控制流程规范性不足,监管体系造成金融监管重叠和空白。纵观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同样存在相同问题。

  (三)分业监管模式弊端凸现,机构间相互掣肘

  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弊端日益显现。首先,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其次,证券市场这个高度流动、复杂的关联机制把不同的金融机构关联在一起,导致分业监管理顺不清。再次,拥有混业经营背景的跨国金融机构涌入国内,给金融监管机构带来了难题,这些机构的全球经营战略及灵活多变的经营手段对监管政策具有更大的规避性,我国分业监管各自为营的做法更是给他们可乘之机,使得监管成本提高,成效下降。

  (四)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但依旧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例如,股指期货已经推出,而期货方面的法律仅限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此折射出我国金融相关法律严重滞后。

  三、金融监管体系改进方向

  (一)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技术

  1把握好监管机构的自身定位,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改进监管技术,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

  第一,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第二,建立金融风险的预警、处置机制,做到有风险早期识别、高风险有救助;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增强监管当局对经济环境变化的研究和判断能力,保证监管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加快衍生品市场监管建设

  1关注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结构复杂多样,非标准化特征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难度。监管机构可要求产品设计者充分说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与基础资产状况,揭示复杂结构背后的风险关联因素,国际上部分市场已实行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报告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2完善金融期货、期权的监管

  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期货业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对我国衍生品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期货涉及金融现货和期货两个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联动性强,多个监管职能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跨市场协调监管,同时建立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并完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质审批以及对取得资质的期货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监控。此外,还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擅自从事境外金融期货等非法行为。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夯实监管法制基础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

  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等新的法律,加快出台已有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权责,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根据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提高我国金融一体化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

  2高效、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

  金融执法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不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严肃的惩处,必要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和评定风险等级,增加资料披露的透明度。

  (四)提高监管机构队伍素质

  1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

  一是从国外和高校引进一批具有经济、法律、外语、高等数学、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二是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和员工自学;三是借助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监管人员工作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到各个监管机构学习与实践。

  2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监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有过硬的综合素质。要加强监管机构内部建设,消除官本位思想,鼓励监管人员增强创造能力、学习能力及合作能力,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李雅晴.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

  [2] 李成、涂永前.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监管体系的完善[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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