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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投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影响及防范

分类:管理论文 时间:2016-05-12

  这篇保险论文投稿发表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影响及防范,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本国国情,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探讨多年的基础上,我国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呢?

保险论文投稿

  关键词:保险论文投稿,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积极的影响

  1、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最大化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是的存款人增加对银行的信任度,更愿意把多余的钱存入银行,当银行面临倒闭时,储户的损失会有保障,以致银行不会发生大规模的挤兑。

  2、如果银行因各种原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由于参与保险,保险机构会在保险范围内进行有效赔偿,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为金融行业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有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使得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可以进行公平竞争,打破原有的垄断局面,优胜略汰,促使银行自身进行改革,成为服务型信息型银行。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制度设计之初预期虽然美好,但新生事物必然会对现有的各方面产生影响,加之本身的负面效应。所以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生事物,必然会对各经济体产生影响,作为设计者,应该在这方面有着事先的预料和应对措施。

  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可能对不同利益主体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的银行业存款实行的是政府兜底的保险制度,即当银行发生危机时,最终有政府进行买单,而现在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不再进行埋单,而是由金融机构、存款人、保险公司三方承担,因此,储户和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将会无形之间加大,并且深受影响。

  1、对被保险存款人的影响

  如前面所述,中国是由政府对存款保险埋单到政府脱离出来,不再对存款进行保护这一制度的转变,在此中,储户是影响最大的利益主体。储户分为被保险储户和未被保险储户。即使是被保险储户,也有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储户之分。对于不同身份,影响也不尽相同。①自然人储户。自然人储户又分为小额储户和大额储户,我们以50万元为分界点,低于50万的为小额储户,反之为大额储户。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行制度,不管银行是否倒闭,对于小额储户几乎没有影响。相反对于大额储户就不一样,风险增大,预期心理降低,大额储户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想办法降低风险,于是把大额存款分成多个小额存款分别存入不同的金融机构以便降低风险。其实,大额储户把资金不管是分散存储还是转移存储都没有改变其储蓄的性质,风险值不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将会加速部分自然人存储流出银行系统,大额储户的金融资产配置将会呈现多元化的趋势。②非自然人储户。非自然人储户一般来说存款数额都比较大,超过50万,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势必会使得非自然人储户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非自然人储户向资质好的大型金融机构集中。

  2、对未被保险储户的影响

  依照存款保险条例,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政府存款以及某些特种存款是不包含在存款保险制度内的,那么这些储户在相关金融机构倒闭或者破产的时候将不会受到保险赔偿。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会尽量规避风险,转移存储或分散存储,以期最大限度的保证资金安全。

  3、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我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参保,并且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若存款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投保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否则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警告、接管,甚至有可能退出金融行业,直至破产。对于经营资质好的金融机构来讲,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因要缴纳存款保险金,这样就增加了成本,增加了经营压力。

  三、为避免不良影响提出的防范对策

  基于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提出对策:

  1、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

  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利率,主导着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利率的高低波动幅度,会使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影响,可是,当前的利率管理存在严重的体制问题,如利率的结构性缺陷、利率决定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利率传导机制不健全等。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紧接着问题相继而来,被区别为“被保险存款”和“未被保险存款”两部分的存款由于施行的是统一利率,可是这两部分存款的风险却不一样,“未被保险存款”这类群体就会滋生不满情绪,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同时,这也不符合风险补偿的经济学原理。要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由市场确定利率,给予银行一定的话语权,可以相对自由的确定存款利率,给不同的客户施行不同的利率,以便做出一个公平的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存款人因为得不到风险补偿而发生的存款搬家现象。

  2、推动中小银行的发展

  中国银行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四大国有银行,第二层次即股份制银行,第三层次即城市商业银行。但这些银行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市场定位,竞争无序,出现了过度竞争与某些领域无人问津的两个极端现象。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各银行机构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极力控制成本,把主要精力放在高端客户上,而漠视低端客户。因此,必须发展一些中小型银行,如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为普通居民提供良好和充分的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是一项新鲜事物,虽然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很多公众不尽了解,特别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大力宣传实有必要,可以建立一个部门专门针对公众,进行金融安全知识教育、举办金融知识讲座,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宣传,散发中国存款保险的小册子,让公众存款保险制度有了解。这样,公众在进行存款时就可以对银行进行选择,在银行出现风险时也可以理性对待,从而避免出现恐慌,在根本上达到稳定金融的目的。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后可能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没有哪种制度可以适用一切国家,但只要在社会发展中及时调整方向,进行不断改进,我们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同时,从本国实际出发,探索出适合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建立以后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要想建立一个适应国情发展的制度必须在不断发展的实际社会生活中不断改进,探讨出适合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作者单位:1.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推荐期刊:《保险研究》(月刊)1980年创刊,是中国保险学会会刊,是我国目前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唯一一本保险理论刊物,是保险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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