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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应用管理方针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6-04-25

  现在管理制度中追续权管理建设发展的新模式有哪些呢,如何来推动现在法学新管理条例呢?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一般来说,追续权的主体是作者或者作者及其继承人,是自然人。如果我国设立追续权,并且将客体延展到实用艺术作品原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人作者是可能成为追续权主体的。但法人作者作为追续权的主体是不合适的,法人作者与自然人作者相比,本身就在市场具有更强的优势,如果还赋予法人作者予追续权,将违背追续权设立的初衷。因此,不宜将实用艺术作品原件纳入,或者通过直接规定排除法人作者享有追续权的可能。

  摘要:追续权是着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与艺术品及艺术品市场息息相关。很多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到其着作权权利体系中。我国由于诸多原因,未将其纳入到着作权体系中。但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着作权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欲将其纳入。因此,对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一定的探讨是必要的。

  关键词:追续权,续权客体,客体范围,法学论文

  一、追续权概述

  追续权是指:当艺术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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