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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管理新条例

分类:经济论文 时间:2016-04-25

  在目前车险费率的管理应用中的新制度方式有哪些呢,如何来促使现在保险新创新条例呢?本文是一篇保险论文。各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目标市场推出有特色的服务方案,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都是势在必行的,各保险企业也会顺应市场的需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产品开发和服务更新的工作。

  摘要:机动车辆保险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市场的龙头险种,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据2006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显示,机动车辆保险占2006年财产险业务的70.1。机动车辆保险的一举一动都对保险市场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也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并关系到其它险种的改革。费率市场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同时,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循序渐进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进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车险费率改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保险业界的热点问题,笔者就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市场化的意义、市场化的条件等问题略谈拙见,并提出有关市场化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车险费率,保险制度,保险论文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回顾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以前,车险的条款费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监会以广东省为试点拉开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试点过程中,费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2003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和厘定,原统颁条款(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即日起废止。但在全面市场化的推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

  保险论文:《上海保险》保险专业刊物。内容以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为主,同时亦介绍保险基础知识,报道国外最新理论和动态。《上海保险》主管单位:上海市保险学会,主办单位:上海市《上海保险》杂志社,国内刊号:CN 31-1226/F,国际刊号:ISSN 1006-1320

车险费率市场管理新条例

  2006年,进行了新一轮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并在同一年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这一轮的条款费率改革主要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基本险条款和费率,将基本险条款分为A、B、C三款,并厘定相应的费率,各家保险公司只能从这三款条款费率中进行选择并执行,但附加险的条款费率还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定。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对常见的附加险条款费率也进行了统颁,保监会出台了“限折令”,规定各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险保单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

  2007年8月,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其建立了多年的电话直销平台积累的直销业务,经过保监会的批准率先推出了电话直销费率,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费率市场化对于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市场网点覆盖较广、在市场上运行比较成熟的经营主体显现出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一)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实行统一费率致使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企业在高费率、高成本、高手续费、低利润的情况下经营,这既有损于保险客户的利益,又不利于保险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双输的局面。而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势必带来保险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势必呈下降趋势,被保险人将是最大的受益方,即现在被中间环节收取的手续费将会留在被保险人的口袋里,如在广东搞车险试点改革时,深圳保险市场的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深圳车均保费由2001年第一季度末的6 683元下降到2002年同期的4 070元,下降了39。

  (二)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产品的多元化

  费率放开后,各保险企业将会意识到良好的服务、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发展,并对稳定客户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制订条款,根据车辆风险、驾驶员信息、市场状况、行驶地域、安全记录等条件确定费率,即车险条款费率从原来的只考虑随车因素,转变到不仅考虑从车因素,还要考虑从人因素和地域因素等。因而更加具有个性化、更加符合客户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客户因此有了更多的选择的机会。

  (三)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在统颁费率情况下,全国车险条款都是相互复制的产品,基本没有区别,保险企业的竞争只能集中在价格竞争中,各保险企业变相地降低价格,这种竞争慢慢演变成高手续费、高返还、高退费等变相降低费率标准的无序、恶性竞争,为了赢得市场,尤其是一些小公司,违规操作屡见不鲜。费率市场化将引导市场的竞争从价格竞争向产品和服务方面转移,使保险企业的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的缓解。

  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条件尚未完全成熟

  车险市场发展到今天,应该说费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不成熟,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仍存在。所以,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条件仍不完全具备。

  (一)市场主体不成熟

  根据2006中国保险市场年报中显示,截止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非寿险公司38家,其中中资公司25家,外资公司13家,大型非寿险公司继续占据非寿险市场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保险占领市场份额共计76.8。其中,中国人保占有的市场份额为45.1,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在实行了车险费率市场化后,车险的利润空间缩小,占有大市场份额的老公司可利用市场先入者的优势,在维持原有车险业务的同时,开展新业务,挖掘新市场以攫取高利润回报。但新进入保险市场的公司由于受技术、人力资源和资金实力的限制,没有建立起广阔的服务覆盖网络,缺乏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创新能力,尚没有能力进入新产品市场,费率市场化后,车险市场已经转向理性发展,各公司纷纷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面对这样的市场局面,新公司该何去何从呢?

  另一方面新公司由于成立时间较晚,没有积累数据,费率厘定缺乏经营数据的支持。特别是长时间的统颁费率,保险公司缺少专业的精算技术和专门的机构。此种情况下进行费率市场化,会带来新一轮的恶性竞争。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地实施。

  (二)中介市场不规范影响费率市场化进程

  在我国,因为消费者对车险所知不多,保险企业又没有足够的能力把车险送到每位购车人眼前,车商又大多可以提供买车、上牌、办保险等的一条龙服务,消费者逐渐习惯于由汽车经销商代办保险。但汽车经销商在很大程度上要赚取高额保费的高代理费,因此使车险费率居高不下。对客户来说,汽车经销商不但负责办保险,还负责帮助修理车辆,为了稳定客户来源,汽车经销商经常会在“赔与不赔”或“可修可不修”的情况下偏向客户,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了理赔成本。这些情况也同样出现在部分修理厂,更有甚者,部分修理厂制作假案以骗取保险赔款。中介市场的不规范为费率市场化设置了障碍。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

  车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为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重心的监管模式,而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是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的模式。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加大了监管部门对费率厘订、差异化条款、差异化费率,恶性竞争,理赔服务等的监管难度,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为费率市场化做足准备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将最近年度本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测算,待市场成熟后,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并且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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