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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政治文明建设思想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6-03-16

  现在民法精神上的新政治文明思想有哪些方面,要通过什么制度来推动现在民法的建设呢?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如果我们不努力提高民法地位,弘扬民法精神,普及民法理念,那么要想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无异于缘木求鱼、空中楼阁!提倡和传播民法精神,不仅可以唤醒人们的权利本位、个人自由意识,对建设市场经济大有裨益,而且也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当民法精神权利意识形成社会共识,每一个公民都为自己的权利斗争时,公权力自然就会受到来自人民的限制,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基础上大力培育社会的民法精神和民法传统,使民法文化成为最广泛的社会文化,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摘要:从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不难发现政治的法治化状况与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没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所以说,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其实就是将法治推向政治领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以实现“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因此,建设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向纵深领域。

  关键词:民法,政治文明,政工师论文

  一、西方政治文明历史演变中民法精神的影响和促动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创造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由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政治理念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石,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保护机制,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实施形式和具体表现。现代政治文明诞生于欧陆国家,其产生的动因是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诉求,形成的标志也是民主政治的建立。

  法学论文:《西部法学评论》,《西部法学评论》本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质量至上,遵循办刊规律,突出创新,突出特色;为扩大学校学术影响服务,为推动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刊思想,注重培育自身特色,学术影响力不断提升。

民法精神政治文明建设思想

  从时间上看,欧陆政治文明从古希腊时期出现萌芽,历经罗马时期的发展,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完善,直至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改革而最终形成。在古希腊时期,以雅典城邦制为代表的政治制度已经形成了后世欧陆政治文明的雏形,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雅典公民(即全体20岁以上的合法公民,不包括女性和奴隶)是独立的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他们召开公民大会,决定城邦内的重大问题。不仅如此,雅典公民有权轮流参加陪审法庭,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这为后来政治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文明发展更为重要。与希腊人不同的是罗马人的政治发展体现在法律层面,“罗马人区别于希腊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他们更注重从政治学和法律学的角度来考察政治生活,而不像希腊人那样更关注伦理学。也就是说,罗马人强调政治生活的法律特性,希腊人则强调政治生活的道德特性”[1]。罗马法分为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由于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主要是罗马私法即罗马民法,故罗马法常被直接称为罗马民法。罗马人创造的博大精深的罗马民法主要存在于被后人称为《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这一伟大文献中,尤以《法学阶梯》、《学说汇纂》这些传世着作中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规定为世人所称道,成为今天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法律的样本。罗马民法对世界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各个国家和民族对罗马民法制度的继承和移植上,还在于罗马法所体现的精神与理念,即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个人为法的主体,个人生活是不可干预的,哪怕是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具体而言,它是以个人本位、权利优先、自由平等、私法优位等原则为具体内容的[2]。

  罗马民法精神里面所显露的正义与公平,表达了人类追求平等、自由以及对财富的保护,其所要求的私权神圣带来了欧陆社会私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由此得出的必然逻辑是公民要求参与政治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政治权力上的民主形式成为必然和必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法精神和理念的普及给欧陆政治文明的形成奠定了基本的社会土壤。欧陆社会以1135年《学说汇纂》手抄本被发现为标志进入所谓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突然发现这是一现成的完全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体系,足以满足一般的财产和契约关系。这场运动影响深远,就像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说的那样:“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灭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复兴带来的个人独立自由、私人权利神圣观念的广泛传播最终导致了17—18世纪席卷欧洲的一场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权力制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主张用以反对封建专制,为近代欧陆政治文明的最终形成铺平道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与发展描绘出了蓝图,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可见,在欧陆政治文明的形成过程中,民法传统以及附之于上的民法精神功不可没。民法精神培育了政治文明所需要的土壤并且为其提供了运行的外部环境,正是民法精神、民法传统推动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进步,罗马民法精神的普及和复兴直接影响促使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制度民法精神在我国的兴起

  “民法”一词乃舶来品,我国历史上没有“民法”这个词。因此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缺乏西方那样的民法理念和传统。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们在经济上几乎照搬苏联的生产资料国有化及相应的生产分配理论与实践,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时,干脆“狠批私字一闪念”,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样荒唐的事情大行其道,拥有私有财产被认为有“罪”。这样极端扭曲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与强调私人财产权的民法是背道而驰的,以致在改革开放之前,社会民众对民法所承载的精神知之甚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改革:对内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搞活,与世界经济接轨。同时大力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80年代中期,与民法相关的制度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等相继颁布,尤其是1986年颁布的作为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通则》被外界解读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法在中国大陆重新得以正名,民法精神和制度伴随思想解放运动和全国性的“普法”教育运动在人们之间快速传播和宣扬。1992年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这为中国民法的大发展铺平新的道路、开辟新的航道,中国的民法建设开始大踏步地和世界民法发展潮流接轨。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一些重要的民商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等相继出台。甚至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规划中明确将制定中国民法典作为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成的标志,而《民法典草案》亦于2002年由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中国的民法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中国社会的个人权利意识、私人财产保护意识空前高涨,民法精神、民法意识在中国社会的普及和传播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三、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呼唤民法精神的传播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可见,建设政治文明实施民主政治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过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

  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因此,建设政治文明必先建设法治,西方的政治文明经验也验证了这一点。而建设法治必先建设民法,建设民法必须大力弘扬和传播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使民法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不可动摇的生活原则。民法不仅是与人们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而且它是其他部门法得以展开的基础。我国台湾民法大师史尚宽先生在所着的《民法总论》自序中写道:民法乃众法之基,欲知私法者故勿待论,欲知公法者对其也应有一定的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也在其名着《古代法》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则民法多而刑法少[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平等和私人自治是民法精神的灵魂。张文显教授早在1989年就明确指出,以商品经济为内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民法中的人权、所有权和平等权是现代公民权利的原型。民法最充分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民法传统中的权利神圣和契约自由精神,构成了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依法治国等法治原则的文化源泉。宪法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法原则的确认、转化或升华。法治的历史充分说明,没有民法和民法传统的社会,要实行宪政和法治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完备、民法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生活标准的社会,要想彻底废除宪政和法治,实行独裁,也是极其困难、不可能长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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