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发展中生态河流的新建设模式有什么转变呢,如何来促进现在河流的新环境治理呢?本文是一篇生态论文。我国当前生态服务供给主要依靠政府,因此政府资金是东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来源。这对于水源区赣州三县来说尤其重要。由于财力有限和高标准的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直是突出问题,这需要受益方,即国家、江西省、广东省、香港地区加大对三县的资金补偿,并构建东江流域基于上下游地区间横向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也是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间生态环境责任与经济责任的一体化的良好途径。“
摘要:建设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怎样的框架,制定哪些政策呢?机制未成,困难颇多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自2005年起就已启动,但总体上未有实质性的进展,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差距较大。国家层面的补偿主要通过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珠江防护林工程等专项资金实现,属于国家专项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尽管2007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东江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2008年环境保护部也批准东江源区为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补偿试点,但未有配套政策跟进。
关键词:东江河流,生态建设,生态论文
江西和广东对东江各自有省内的流域生态补偿。江西省自2008年始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安远和寻乌两县的生态保护,但补偿额度较小,2008年和2009年两县分别获得783万元和182万元补偿,这也是目前江西省政府对东江源区进行财政资金补偿的唯一途径;相比之下,广东省对省内东江流域上游地区的补偿力度较大,方式以省级财政资金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一是从2003年起向省属的7座水库水电厂按0.5分/千瓦时的标准分别征收水土保持费和水资源费,用于支持库区和水源区移民应承担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任务;二是从东深供水工程费的收入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河源地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三是自2006年起每年投入250万元用于东江水质的监测管理。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广东省财政共下拨约4.8亿元,用于扶持东江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建设。江西、广东和香港三地间也有着流域生态补偿。主要表现为,香港地区对广东省支付“东深供水工程水资源费”,购买广东省的供水服务。目前,广东保证每年向香港供应11亿立方米Ⅱ类达标水,而香港每年向广东省支付24.5亿港元供水费。自2006年开始“东深供水工程水资源费”中每年有1.5亿元资金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而这1.5个亿,也是下游受益区的粤港,对上游江西省水源区三县的唯一补偿。
生态论文:《生态学杂志》,《生态学杂志》(月刊)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生态学学会主办、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承办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创刊于1982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主要刊登生态学领域有创造性,立论科学、正确、充分,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反映我国生态学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方向,报道生态学的科研成果与科研进展,跟踪学科发展前沿,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总体来看,促进东江流域共建共享的生态补偿机制远未建立,特别是针对水源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首先,生态建设的实际投入与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水源涵养区的三县,其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竟还是以自己解决为主。三县中的寻乌安远仍是国家级贫困县,定南也是省级贫困县,有限的财力比之巨大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实在是杯水车薪。其次,目前的生态补偿仍以区域内补偿为主,赣粤港三地间的跨区域横向补偿机制没有开展。再次流域供水生态服务的提供方与受益方之间的补偿和受偿关系没有理清,如下游地区对水源区是否应该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三地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并存在争议,亟需解决。最后目前的生态补偿实践具有明显的行政主导特征,且主要以纵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基于市场机制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基本没有开展。理清头绪,确立框架考虑两个层面,把握四项原则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考虑两个层面,把握四项原则。两个层面,即省内的补偿和跨省界的补偿。四项原则内容如下。先易后难,稳步渐进。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远未成熟,在前期试点探索阶段把握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应结合当前的制度和政策基础,循序渐进,注重可操作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必须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和范围。补偿水平应与其提供的流域水生态服务或受损程度紧密关联。共建共享、公平发展。流域水源地和上下游各地区均有保护流域的责任,各地区应根据受益程度分担不同的补偿责任,同心协力促进流域健康发展。政府主导,余者辅之。在当前中国的流域治理体制下,行政主导的流域治理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转变,补偿的主导方式仍将以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但也要逐步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重视政策补偿、智力补偿等其他方式。明晰生态补偿主体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直接受益方不仅包括水源区三县、广东省东江上下游各用水城市和香港地区,也包括国家。毕竟,东江流域的健康发展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东江源区生态补偿的主体应是国家、广东省、江西省和香港地区。从微观层面看,流域内各地区各行业部门的用水企业、水力发电站等也是受益主体,因此也是生态补偿的主体。我国实施跨省生态补偿还没有好的经验,结合当前行政体制,省级政府成为省际间生态补偿的主体较为可行。
界定好生态补偿客体考虑到流域中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与下游地区的用水量、水质状况紧密相关,建议构建上下游各地区间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此外,流域水源涵养地、流域上分布的饮用水水源地地区负有涵养水源和供应安全饮用水的重任,这两个领域的生态补偿应特别予以明确,对于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地而言,补偿客体除地方政府外,还有作出重大贡献和牺牲的公众,对他们的补偿尤其需要重视,这是很多地区开展生态补偿实践时常常忽视的。生态补偿标准设计补偿标准设计是否合理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能否发挥效能的最关键所在。结合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初步经验,建议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设计将流域上下游及专门针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标准分别考虑。首先,东江流域上下游各地区间补偿标准的设计应基于水质、水量双因素考核的生态补偿方式,单位污染物通量的补偿标准可由上下游地区在核算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本后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议定。其次,水源地补偿标准设计应综合考虑东江水源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投入和发展机会成本。前者主要包括为提供高标准供水服务而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利设施修建等项目的投入成本;后者主要包括为实现水质水量达标供应所需的移民安置投入、限制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产业转型的成本等。在近期内,补偿额的分摊因素可考虑江西赣州三县、广东省和香港地区的受水量和经济发展水平;放眼长远,应考虑将各地区受益的流域生态服务因素纳入生态补偿标准设计。
生态补偿方式选择从国内外实践看,流域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资金补偿、政策补偿、产业补偿、市场补偿、智力补偿等。给政策就是给补偿”,建议国家尽快落实东江源区作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配套财税政策扶持源区发展。我国的水权体系还没有建立,推动基于水权交易的市场补偿方式近期还比较困难,但付费形式的补偿是可行的,目前广东向香港供水的收费机制实际就是一种市场补偿方式,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这种补偿资金也应合理惠及上游及水源保护地区,建议开展流域上下游各地区供水服务成本核算,以此为依据将香港提供的补偿资金分摊到各有关地区;也可考虑向受益区收取生态补偿费或生态补偿税,经国家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东江流域生态服务提供区,特别是那些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水源区。处于下游的广东一些地区以及香港地区也可通过对口支援水源区和上游地区实施产业补偿,进行异地开发或推动当地的绿色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水源区及上游地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此外,也可对上游作出生态环境建设贡献的林农、民众开展职业能力培养等智力补偿;社会捐赠也是生态补偿的一种方式,不少香港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已通过捐赠的方式给予了水源区一定的援助,今后要建立生态补偿社会捐助办法,成立源区生态补偿社会捐助机构,加大该方面的宣传,接受受益地区单位和个人的捐款或援助。
重点构建四项支撑能力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江西、广东两省可设立东江源生态补偿资金专项账户,成立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将中央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资金、省级财政支付的生态补偿资金、水电生态附加费等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列入省、市两级公共财政设立的生态补偿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上下游地区应制定《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界定好有关各级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对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资金使用、监管等予以明确规定,确保生态补偿资金收支规范。构建东江流域生态补偿上下游协商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需经过上下游地区反复的协商及博弈。建议近期江西、广东两省建立东江流域生态补偿联席会议制度,在以后将香港地区也纳入其中。会议由江西水源区三县、河源、惠州、东莞、深圳和广州五市及两省的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会议机制主要是核定生态补偿金,议定生态补偿标准,协商改进生态补偿机制等。重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江西、广东两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县需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指南”,指南设计应考虑生态补偿标准实施的动态性,对上游水源区的补偿近期可主要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直接投入以及一定的发展机会成本,在长期应逐步将流域生态服务价值纳入;流域上下游地区间在议定跨界生态补偿标准时,应重视开展上下游地区的环境治理成本和污染损害成本核算,增进生态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生态补偿金的分配不仅要考虑补偿对象的财力水平因素,也要将其流域治理面积、森林覆盖率等生态环境因素纳入。
加强东江流域的监测能力建设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需要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与水量监测数据以及水源地水质水文数据作为支撑,目前东江干流与支流水质监测尚未实现实时自动监测,水质与水量监测分别由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布点与水文监测布点一般并非完全相同,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建议由东江流域生态补偿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流域交界水质监测断面与水量监测断面布设,尽量实现两类监测断面的基本重合,并搭建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实时共享数据平台,为生态补偿金核定提供依据。政策建议加强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支持笔者从对辽河、湘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闽江等流域的生态补偿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地方生态补偿试点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实施的许多生态补偿措施法律依据不足,甚至存在“违法”问题。建议国家发改委联合环保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并出台“国家生态补偿条例”,为包括东江在内的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和实践提供政策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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