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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料新应用管理技巧

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16-03-09

  随着现在科技的新发展,目前农业科技建设中的新应用措施又有了新的发展格式,要通过什么技巧来加强对农业新管理呢?本文是一篇农业论文。鼓励科技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省农委应设立专门基金,鼓励生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发更多的优质高效产品投放市场。对经过长期使用和肥效对比试验证明是优质高效的产品,省农委应出台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摘要: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出现土施农作物追肥造成肥料浪费、又因劳动力不足追肥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以广西喷施宝为代表的部分有远见的肥料生产者,在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指导下,开发出在作物营养临界期使用的水溶肥料,进行叶面喷施,有效解决了追肥不到位、肥料利用率不高的难题,由此拉开了施肥技术革命的序幕。经过30多年的发展,水溶肥料产业在全国范围内已遍地开花,广泛应用于各种农作物的叶面喷施、蘸根、拌种、滴灌、冲施和土壤处理,为我国施肥结构调整、节本增效、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关键词:水溶肥,农业科技,农业论文

  1 各类产品的特点与作用

  1.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以氮、磷、钾大量元素为主,按照适合植物生长所需的比例,添加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或钙、镁中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主要特点与作用:提供作物生长必须的大量和中、微量元素养分。

  1.2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以钙、镁中量元素为主,按照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或添加适量的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主要特点与作用:提供作物生长必须的中量元素养分。

  1.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由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按照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主要特点与作用:为特定的对微量元素敏感的作物生长提供必须的微量元素养分。

  农业论文:《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4年,是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期,是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期,1994年9月创刊,1999年正式发行,主要刊登本学科具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报告、简报、文献评述和问题讨论等。具体包括土壤、肥料和作物间的关系,养分变化和平衡;各种肥料在土壤中的变化规律和配施原理;农作物遗传种质特性对养分反应;作物根际营养;施肥与环境;施肥与农产品品质;农业生物学和生物化学应用;肥料的新剂型新品种的研制、应用及作用机理;本学科领域中新手段、新方法的研究以及与本学科相关联的边缘学科等。

水溶肥料新应用管理技巧

  1.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按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或钙、镁中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主要特点与作用:诱导出愈伤组织;表面活性渗透剂;对微量元素的螯合作用,促进微量元素的吸收;提供有机氮素营养,加速蛋白质的合成(作物可以直接吸收的大分子物质);提高多种酶的活性,特别是能加强植物末端氧化酶的活性,有促进植物根系发达的作用;提高土壤的缓冲性能,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能提高作物细胞膜和原生质的渗透性能,加速营养物质进入作物体内;减轻植物重金属离子的毒害作用。

  1.5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以适合植物生长所需的腐植酸为主,添加适量的氮、磷、钾大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主要特点与作用: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促进土壤团聚体的形成,为植物根系生长发育创造良好的条件;疏松耕层土壤,破坏盐份的积累,使表层盐含量减少,起到隔盐作用,提高出苗率,减少弱苗、死苗;是天然杀菌剂,可抑制真菌、细菌、病毒病害;修复受损的细胞组织;抗逆性性强;提供植物营养;具有植物呼吸和光合作用代谢功能的中间物质,可促进多种物质相的吸收;提高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物活性,对农药的分解速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钝化生物中那些对农药毒性敏感酶的活性,缓解和降低农药中的毒性。

  1.6 有机水溶肥料 以壳聚糖、海藻酸等物质为原料制成的肥料。海藻类肥料是从海洋藻类中提取的能够促进作物生长,增加产量,减少病虫害,并增强作物抗寒、抗旱能力的一类天然有机肥料。主要特点与作用:是天然土壤调理剂,能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改善土壤内部孔隙空间,协调土壤中固、液、气三者的比例,恢复由于土壤负担过重和化学污染而失去的天然胶质平衡,增加土壤生物活动,具有提高肥力和减轻农药、化肥的有害物质对土壤的污染,有利于根系生长,提高作物的抗逆性。

  壳聚糖类肥料是以蟹、虾等壳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经过盐酸脱钙再经过氢氧化钠脱脂等工序,然后生产出几丁质(又名甲壳质),分子量达100万以上。主要特点与作用:可以拉长细胞壁,所以壳聚糖(植物疫苗)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调节土壤中养分的作用,使农作物提高繁殖能力和防病、抗病等方面的功能;能够刺激植物的免疫系统反应,间接起到农药杀病虫的作用;调节土壤中有益酶的活性,保证农作物在良好的土壤环境中生长;可诱导植物的抗病性,对多种真菌、细菌和病毒产生免疫和杀灭作用。

  1.7 磷酸二氢钾 是以磷、钾矿物质为原料、通过化学合成的化工产品。主要特点与作用:由于含有较高的磷、钾(含P2O5不得低于48.0%,含K2O不得低于31.8%),在各种水溶肥料未被开发前,被用来在禾本科作物生长的后期进行叶面喷施,有时配合尿素进行喷施。在小麦灌浆期喷施,增强小麦抗御干热风的能力效果明显。

  从以上7种肥料的特点与作用的介绍可以看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作物普遍需求、综合肥效较好的产品;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在抗逆、修复、解毒方面具有独特的功效;海藻类和壳聚糖类肥料在抗病、解毒方面有一定作用。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溶肥料是指常温下在水中的溶解度超过95%,具有补充作物营养、调节作物生长、增强作物抗逆性、改善土壤环境等功能的肥料产品。其共同优点主要是:用量少、见效快、使用方便、大幅度节省劳动力,重金属含量低,无残留。

  2.1 准入门槛低,存在投机性生产 由于现行法律对水溶肥料的生产只限定于独立法人,对技术人员、注册资金、生产设备及规模化没有设定准入门槛,并且对质检检验规定可委托进行,由此导致投入10万元左右、租用简易厂房、购置简易设备就可依法申请登记,很多原来销售农资产品的销售员、经营户只是为了赚钱,在没有对产品的作用机理和实际效果了解清楚的前提下,就投机性地建厂生产水溶肥料,产品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2.2 科技含量低,过量加入调节剂 由于水溶肥料与普通肥料相比,市场销售量虽然很小,但投入成本小,利润相对较高,不会出现大幅度亏损现象,部分企业不注重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实际效果,只求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片面追求销售量,利用农民喜欢追求直观效果的心理,在水溶肥料里加入大量植物生长调节剂,使之产生在作物上喷施1~2d后就能看到“明显效果”的假象(违背自然生长规律,拔苗助长)。特别是在经济作物上,假象见效更快,由此出现了“石头西瓜”、“催熟西红柿”、“催熟香蕉”、“顶花带刺黄瓜”等违背食品安全的不良现象。此类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具有药肥功能的产品应获准农药登记的规定。

  2.3 夸大产品宣传,误导农民购买使用 部分企业为了获利,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产品进行过分夸大宣传,误导农民购买使用。如不论什么产品,都说具有增加光合作用、刺激酶的活性、防治病虫害、抵抗各种自然灾害、增产优质等功能,仿佛就是“灵丹妙药”,依此来吸引农民的眼球,增加销售量,而全然不顾实际效果。

  2.4 政府低价招标,企业降低有效成分 科技含量高、肥效好的优质产品,除具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养分外,还加入科技含量高、有利于作物生长的核心成分,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以实际效果赢得农民信任,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竞争力。近年来,国家对小麦“一喷三防”进行补贴,这本是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但部分企业利用少数地方政府招标只执行“最低价中标”的原则,在产品中不加真正有效的核心成分(成本价很高),用只按相关标准生产的产品进行投标,导致产品没有实际效果,违背了国家补贴政策的初衷。有的甚至利用政府先向农民提供产品后进行抽检的程序,先低价中标,然后在供货时提供部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检验结果出来后,农民早已将产品使用结束,给基层农业部门的工作带来被动。

  2.5 产品特点及法律效力局限,决定了监管难 由于水溶肥料的销售单元较小,销售门店摆放的产品一般不会太多,农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即使发现伪劣违法产品,按现有法律规定只能处3倍以下罚款,没有没收和吊销证照的规定,导致伪劣违法产品“打而不死”,净化水溶肥料市场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3 对策建议

  3.1 加快肥料立法进程 应尽快出台肥料法,从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技术研发人员设置、质检手段等方面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能力、销售范围等方面规范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产品的处罚力度,杜绝违法生产和经营。

  3.2 加大农药执法力度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对添加具有农药功能的产品,如无农药登记证,对生产和经营者将依法惩处。

  3.3 加强产品的肥效对比试验,筛选出优质高效产品,向社会公开推荐 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按照“先试验、后推广“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水溶肥料企业积极提出参试申请,由销售地农业部门在市场销售的产品中随机抽样,通过质量检验合格后,由企业出资,省土肥站统一组织进行多点示范试验,对效果确实明显的产品,向社会公开推荐,引导农民使用优质、高效、安全的水溶肥料。同时,也供基层农业部门在招标时参考。

  3.4 加大曝光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建立省、市、县三级“黑名单”制度。在政府招标中有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依照政府招标相关法律,限制或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定期向社会曝光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引导农民自觉抵制违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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