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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流转新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论文 时间:2016-02-24

  在当下农业管理中农村土地流转建设的新管理方向有哪些呢,如何来发展现在农业模式呢?本文是一篇农业科技论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业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通过引进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将土地集中起来,开展大规模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的农业种植及经营。而另一部分将土地使用权承包出去的农民,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后,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投身到二、三产业中,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摘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可见党中央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重视程度。

  关键词:农业管理,土地管理,农业科技论文

  1.1 立题依据

  1978年11月24日晚,安徽省凤阳县的18名农民制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算得上是一个惊人的壮举,这也可以算作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开篇。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农村土地问题日益突显。大多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益不再增加,探索出适合现代社会的土地经营模式已经箭在弦上了。而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可将农户个人土地集中为大面积连片土地,化点为面。在种植与收割阶段,不但便于统一管理还有利于发挥农业科技优势,真正做到与时俱进,达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提高农户收益的双赢目标。自 1984 年中央 1 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户经集体同意可以转包承包地给种田能手,到 2002 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再到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流转做出了更加具体地指示,文件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农业论文:《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创刊于1985年3月,系经营口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学报,1990年10月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转为正式学报;1998年12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

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流转新管理制度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学者们对一些焦点问题所持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国内学者更多的关注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把握和制约因素分析。主要研究方向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即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研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动因的研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缓慢原因的研究,以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绩效的研究。王春超(2011)从农民家庭经济资源结构的方向系统研究了影响中国农户收入增长的关键因素,试图解决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城市居民,以及农民收入增长后劲乏力的问题。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要想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利用率,以及农民在土地市场中参与的程度,必须通过政府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这样才会提高农民的收入。刘莉君、岳意定(2010)在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转包、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股份合作制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给农民带来的收益最多。游和远(2010)选取了我国 30 个省份的数据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分析得到了如下结论:现阶段还没有证据证明农村流转与外部条件是否存在关联。农村土地流转并不会让农村劳动力发生转移,失去土地在家留守也是农民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可能的劳动力走向。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还需要寻找并完善辅助农地流转制度安排目标实现的工具。

  第 2 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

  2.1 农村土地流转概念界定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家庭所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从根本上说是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农民为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产生的一种自发行为。目前我国施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是以农户自愿为基础。通过转包、转换、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在乡级土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后,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在承包期的农业用地以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为原则,倡导农民将拥有承包权的土地向农业大户,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流转,建立起以农村土地为核心的合作机制。

  2.2 相关基础理论

  地租是劳动者因为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拥有者支付的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的租金或者土地拥有者出租土地的报酬。也可以说地租是直接参与生产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那部分超额价值被土地所有者无条件拥有的部分,它是占有土地权利和经营土地方式分离产生的必然结果。地租的本质就是土地拥有者凭借土地拥有权获得的收益,即土地所有者从土地上获取收益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农户利用土地的方式对地租没有影响,只要存在追求利益的组织或个人,产生了土地的垄断,就有地租的存在。在数量上的对比说明,农户利用土地的方式与土地拥有者出租的土地数量息息相关,农户从土地不同的用途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效益好的话,他们按自己的意愿扩大租用土地,反之就会减少土地的耕种和使用面积。这一系列的变化都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地租按照条件的形成原因不同,可以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级差地租理论认为,地租存在有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土地的有限性,二是土地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上的差异。等量投资的劳动生产率在不同肥力和位置的土地上就不一样,因而人们尽可能选择产出高品质的土地优先进行播种,随着人口大量的增加,使得在劣等土地上产出的农产品也能售出。在优等土地耕作获得的平均利润超出劣等土地所得平均利润的部分就是超额利润,即级差地租。17 世纪的重商主义学家威廉?配第的《赋税与捐赠论》中的观点为后来马克思提出的级差地租理论奠定基础。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级差地租分为两类: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Ⅰ类是指相同的资本量和劳动力,在大小相同位置不同且养分不等的土地上,所产生的超额利润是有很大不同的,因而支付的地租也产生差异。Ⅱ类是在任何条件都相同的土地上,投入不等的资本量,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引起地租的不等。绝对地租是建立在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地位所取得的地租,它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其实体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绝对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垄断地租是由土地生产产品的价格垄断等因素带来的那部分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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