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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新法学制度条例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5-12-23

  正确认识现在贩卖儿童的新条例有哪些呢?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加强对这项法学的新管理应用呢?本文是一篇法学管理制度论文。我们也知道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贩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成功找回许多失踪儿童,挽救了很多失散儿童的家庭。但对于购买儿童的家庭,法律规定如果儿童收养或收留方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除处罚。

  摘要:近年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上不断报道亲人寻子的故事,与此同时,许多寻子的真实故事还被改编成电影,如《亲爱的》、《失孤》等,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共鸣。人们在关注失孤问题的同时,也展开了对贩卖儿童处以“死刑”的讨论。对人口贩卖问题,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例,人们在表示对人贩子的痛恨和愤慨时,感性地认为“贩卖儿童一律处以死刑”,强烈表达了人们对贩卖儿童者置于死地的迫切心情,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这种心情过后我们应该理性地思考:贩卖儿童者处以死刑对解救儿童和创造“无拐”的稳定社会是否有利?这也是本文将要重点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贩卖儿童罪,犯罪管理应用,法学管理制度论文

  当前儿童的生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儿童的生活现状给人贩子创造了实施犯罪的条件,这也是现在社会需要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我国的留守儿童逐渐增多,父母大都外出务工,将小孩留在家里有老人照顾,这是儿童容易被诱拐的重要原因之一。老人有时候无法全面照顾到小孩,这让人贩子有了可乘之机。在上学和放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专人接送,也给人贩子提供了方便,儿童没有很强的防骗意识和反抗能力,很容易受到人贩子的诱骗,甚至是强拐。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家庭还是社会,都缺乏对儿童的保护和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导致贩卖儿童的现象泛滥。

  论文网推荐:《法学天地》,《法学天地》(双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时代,1986年创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贩卖儿童新法学制度条例

  在全国范围内,儿童失踪案众多,但是能够找回的儿童却寥寥无几,这跟社会管理和国家对贩卖儿童者的惩处力度有关。据资料显示,在美国,失踪儿童的找回率超过97%,而中国失踪儿童的找回率却不足1%,这两项数据的对比,令人震惊,同时也需要反思一下其中的原因。近两年中,我们经常可以从报纸和新闻中看到,某父母寻子几十年、某小孩少年被卖最终凭借记忆找到家人等,这些消息一经报道就带给人们巨大的心灵感触。但是,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家人寻子的历程十分艰辛,而社会管理的力量总是在孩子最后被找到的时候才体现出来。有许多孩子被找到之后,并没有法制机构对购买儿童的一方进行任何惩处。从这些实例中就可以体现,国家缺乏对儿童失踪的社会管理力度和对贩卖儿童买卖双方的惩治力度,没有给儿童构建一个强有力的保护环境。

  人贩子贩卖儿童的原因分析

  近些年,我国加大了对贩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打击贩卖儿童犯罪和找回失踪儿童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们仍然看到有大批违法贩卖儿童现象的出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买方市场依然活跃。当前,部分人依然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男孩可以延续香火,同时显示家庭人丁兴旺。有些家庭无法生育或者没有生育男孩,就会选择花钱购买男童;没有小孩的部分家庭也同样会选择购买一个孩子,为家里增加人气,同时希望自己老有所养。另外,社会上还存在着非法组织儿童行乞、卖艺的犯罪团体,这些都给贩卖儿童提供了市场。

  巨大的利益诱惑。巨大的市场需求,导致买卖存在极大的利润,有利可图使得人贩子趋之若鹜。在人贩子中,绝大多数人文化水平、道德品质比较低下且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眼前的利益,贩卖一个儿童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以至于忽视法律的存在,甚至顶风作案。

  疏于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在对未成年的管理上,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不足。家庭方面,很多父母都在上班,由家里的老人来照看孩子,而老人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无法与青壮年相比,小孩的安全问题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学校方面,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同样会导致小孩走失或者被诱拐;社会因素方面,一些网吧、歌舞厅、酒吧等社会娱乐场所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为人贩子接近未成年人提供了便利。

  对购买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法律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在贩卖已经成为事实时,出于对儿童未来成长的考虑,鼓励购买者善待儿童。但事实上,法律对购买者的宽容,助长了购买的风气,同时对买方市场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因此,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卖方市场就不可能消失,儿童贩卖者仍然有利可图,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导致了贩卖儿童的风气难以得到遏制。只有加大对买方的惩罚力度,才能起到斩断连接的作用,从而对贩卖儿童犯罪起到有效的打击作用。

  对贩卖儿童处以死刑的价值性分析

  在对人口拐卖犯罪行为的惩戒上,我国相关法律有着具体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贩卖儿童的最高刑罚是处以死刑。近年来,人们对贩卖儿童的关注度非常高,有人提出“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说法,人们对此看法各不相同,有人愤怒的表示赞同,有人理性的认为不支持,但大多数人都是不支持贩卖儿童处以死刑。对此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表示不支持,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则人贩就会被逼成为亡命之徒,这无疑会置被拐的孩子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出于对程序法的肯定,应在心理上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刑。对此种说法,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世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世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贩卖儿童判死刑,感性掩盖理性。人贩子固然可恨,但是死刑也不是解决一切的办法。平安健康是人们一生的追求和幸福所在,众人站出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表示了国民对国家发展动态的关心,对自己生活环境的关心,但在各自发表意见的时候能够理性的思考,在这个法治、理性的社会,极端的方式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造成社会的恐慌和不稳定,今天的目标是“人贩子”,下次就有可能是“反党分子”、“奸商”等不法行为者,这和当年的“文字狱”没什么区别,只会造成人心惶惶,国家混乱不堪的局面。

  “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不合法律要求。影视作品如《亲爱的》《失孤》等,不仅还原了被拐卖儿童家庭的不幸现状,也引起人们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痛恨和愤慨。人们欲将贩卖儿童者置于死地的心情非常可以理解,但汹涌的民意并不代表理性思考。人们这种正义感的表现,非常符合国家对法治精神的倡导,但将贩卖儿童者一律处以死刑,不仅对儿童的解救没有任何帮助,反而还会害了孩子,与国家倡导的法制教育相违背。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所有的犯罪行为人,在相同的犯罪情节中可以受到一致对待,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中应该有不同的刑法处罚,因此,法律对定罪有两大原则性要求:一是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就是说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定罪,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是量罪、量责、量刑,用通俗易懂的话讲,就是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律就给予相应的刑罚。“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无法体现刑法的差异性,对于贩卖儿童者的定罪,必须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搜集相关证据资料,经检察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判,根据其所犯的罪行来量刑定罪。

  “死刑”无法安慰家属。从家属的角度考虑,所有被拐儿童的家属最为关心的并不是贩卖儿童者最后刑罚的轻重,而是自己的孩子能否和自己团圆。如果执行“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对于贩卖儿童者来说,贩卖一个儿童是死,贩卖两个也是死,在没有退路的情况下,只有贩卖更多的儿童,获得更大的利益,反而不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容易造成反噬的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对犯罪实行量罪量刑的处罚,会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洗心革面,更加有利于找回被拐儿童,使家庭破镜重圆。

  大多数人觉得贩卖儿童者应一律判处死刑,其实是从主观上觉得死刑对罪犯的震慑效果更好,但根据司法调查资料显示,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荷兰在废除死刑的前十年,谋杀罪并没有像人们担心的那样有增长的趋势,反而下降了不少。这说明了死刑不仅不能对罪犯起到震慑的效果,取消死刑反而对犯罪行为的改善有利。

  “贩卖儿童判死刑”治标不治本。大家在听到贩卖儿童的故事时,对贩卖儿童者都表示深恶痛绝,甚至在第一时间看到“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时候,都表示极大的认可,在朋友圈中进行转发、扩散,想让所有自己认识的人和认识自己的人来关注这件事。但是当冷静下来的时候,再对这件事进行思考,却不认为“贩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是一件理智的事情,是否真的可以做到杜绝儿童拐卖的事情发生,其实并不一定,从古代到现在,谋杀在刑法中一直都是被判为死刑,可谋杀的行为并没有的到遏制。因此,“贩卖儿童判死刑”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无法灭绝贩卖儿童的行为。

  减少贩卖儿童的措施

  “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一词,一时间成为网络的热搜词,这和人们爆发的正义感有关,同时也和人们对人贩子的痛恨有关,但是“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这一说法还是太过偏激。人们在谴责各种过激社会现象的时候,是否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自己的行为是否理性?在对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上,罪行严重者,最高可以处以死刑,但对“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这个观点,我们还是应该站在理性的角度思考更好的解决办法。通过对儿童所处环境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贩卖儿童猖獗的原因的分析,可总结以下几点可行措施:

  加强思想解放,改变思想观念。在查看众多被拐儿童的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男童被拐的人数远远大于女童被拐的人数,这是因为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只有儿子可以传宗接代,传递香火。从这里可以看出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社会需要继续改变这种思想观念,加强现代社会“男女平等”思想的传播,大力宣讲生女孩的幸福感更高。再者,需要改变没有孩子家庭的思想观念,现代社会没有孩子的夫妻,可以通过正常的手续去福利院领养孩子,没有必要去花钱买孩子,且买来的孩子是黑户,没有办法上户口、办理身份证,对孩子的上学、出行都会造成影响,甚至是长大后都没办法娶妻生子。把孩子买来了,随时都提心吊胆,害怕孩子的亲身父母找来,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等,这些都是买孩子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这种行为不仅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影响,更是对别人家庭的破坏。领养一个孩子,能够避免类似以上的诸多问题。

  公安机关加大力度,严查严惩。公安机关在打击贩卖儿童罪犯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各地儿童人口进行筛查的方式,来找出某些儿童是否为被拐儿童。拐卖而来的儿童是没有户口的,因此,当地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走访的形式,对所管辖地区的人口进行筛查,查找没有户口的人员,并核查没有户口的原因,看是否存在被拐卖者,一经发现立刻采取措施。这是通过对人口严查的方式,进行拐卖人口筛查。另一种办法就是对购买方实行严惩不贷的处罚,究其原因就是有市场才会有买卖,反之,没有了市场,那买卖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要从根源上阻绝贩卖儿童的买方市场,对被发现的买方给予严厉处罚,使之杜绝购买儿童的想法,让贩卖儿童没有市场可行。

  发动社会的力量,帮助寻找儿童。从新闻、报纸中看到的寻亲故事,很多都是花了很长的时间,在寻子的道路上,就如同在大海捞针一样,一个人的力量非常有限,幸运者在几十年后还可以团聚,不幸的家庭甚至一辈子都无缘与子女相见。因此,在这里我们应该发动社会的力量,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将被拐孩子的信息散播出去,让全体社会成员都来帮忙留意,帮忙寻找,这样找回的几率也会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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