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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刑法管理新条例模式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5-12-15

  在目前新法学管理制度的应用措施有哪些呢?通过哪些方面来促使现在刑法的新应用建设呢?本文是一篇法学管理论文。我们也知道现在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然会呈现出利弊并存的问题。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贯彻执行,且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被告人,常导致个案不公正的情况出现。因此,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进行改造,需要对现行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

  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一项特殊原则,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我国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立法规定的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因适用不当而使该原则的实施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若干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原则,再审程序,二审程序,法学管理论文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任何一项法律原则的设立都是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确立于1979年,它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民主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各种偏差。为了应对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质疑,有必要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基本内容进行重新界定,揭示其存在的矛盾根源,从而为完善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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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刑法管理新条例模式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概述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确立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含义①:

  1、上诉是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被告人刑罚。

  2、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以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特征

  1、限定上诉人的范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上诉人只能是被告人一方,即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2、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如果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本案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那么该案件就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3、不得加重刑罚,当二审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量刑过轻等原因加重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不仅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还可以减轻他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负担。

  2、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3、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和原则,应予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原则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关于能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问题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经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审法院不能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本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的问题

  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定性不准,必须改判罪名,改判较重罪名,这是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精神的。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制约的问题

  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四)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处理问题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全案审理后认为应当改判,不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都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完善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若干建议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这一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完善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如果允许上诉引起的发回重审可以加刑,就和允许二审加刑一样,同样是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这种做法表面上合法,实质上是违法的。

  2、完善立法技术,扩大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范围

  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的抗诉或者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内容。

  (二)完善再审程序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与进行应当慎重而有节制,因为“实体真实还受到诉讼效益价值目标的制衡”。我国的再审制度并未区分有利于被告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的再审,且我国再审程序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借鉴德国做法,按照“相对再审不加刑”原则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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