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林农经营上的新战略方式有哪些呢?应该如何来促使现在农林科技的新应用发展呢?当前的新改革发展技巧有哪些呢?文章从制度的结构性与配套改革。19世纪80年代林业改革所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国家关于林业的配套改革未能及时跟上。制度安排既互替又互补,由此构成了一个制度结构。一个社会制度上的问题主要是制度结构的问题,即过分倚重于一些制度安排而忽视另一些制度安排的问题(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编委会,1995)。本次林改目标的实现要求协调对各项制度的安排,木材采伐管理机制的完善和林农林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实现等相关林业配套改革的落实,才能有效地激发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保障林区和林业的正常发展。
摘要:新一轮集体林改赋予了农户经营林业更多的权利,释放了农户经营模式的选择空间,已选择较为合适的经营方式。但是,现实约束致使农户经营林业的部分权力的不到实现时会带来农户选择行为的扭曲。具有较大林地面积的农户在具有林权抵押贷款权利下能够降低其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关键词:林农经营,林业发展,农林论文
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全国森林面积1.95亿hm2,有林地面积18138.09万hm2,在有林地面积中按土地权属划分,其中集体所有的为10891.32万hm2,占总体的60.05%(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10)。另外,我国是一个多山国家,56%的人口生活在山区,全国 2100 多个县市中有1500多个在山区,而且贫困人口都集中在山区,可见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①(以下称集体林改或林改)对于促进林业发展以及改善山区农民生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对于林改目标的实现与林业经营方式选择的合理性有着本质的联系。新一轮集体林权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林农对于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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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Lip ton(1968)提出的“最求最优化农民理论中”认为在效益最大化的驱使下,由于约束条件的不同,农民的经营选择行为也不同。林农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所以伴随着林改的不断推进,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林农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的变化。裘菊等(2007)认为林改后山林经营方式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集体经营的部分迅速减少,家庭经营成为主导型经营管理方式。徐晋涛等通过实地调查总结出当前林业经营模式包括有家庭经营,联户经营,小组经营( 或自然村经营) ,林地流转经营,集体经营等几种模式,并且认为林业产权体制的形成与当地社会、经济和政策等因素息息相关(2008)。陈时兴,曹国杰还分别从社会公平和林业自身特征的视角总结了学者对当前几种经营模式的选择(2010)。
现有文献对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研究较少,而且主要是从林权的获取及产权的激励作用对林业经营模式的形成做了探讨,但是鲜有将其结合林业自身特征来分析林农对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而SSCP分析范式就是基于森林资源特征与制度环境分析林农对林业经营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而探讨林农选择下的行为激励以及由此产生的绩效情况。SSCP分析范式是在SCP分析范式上的延伸,SCP分析范式主要是在产业组织理论中研究市场结构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而且这一分析范式的研究逻辑已广泛地运用于多领域的研究,包括对电信业的市场、组织和绩效分析(赵雪峰,2009;刘广生等,2011);汽车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绩效分析(郁海涛,2005;李晓钟等,2011);保险业的组织研究(王斌,2002;吴永辉,20069)以及对农业产业组织的研究(罗必良等,2005;罗必良,2004)]等。通过对以往研究的分析可以发现。
首先,SCP分析范式的研究路径在分析组织形式与绩效的关系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是却少有将其运用于林业经营模式的研究。其次,在SCP分析范式的运用中S(市场结构或组织形式)通常被认为是给定的,作为外生变量而引入。少有研究比较完整地分析S的形成原由,进而分析其对经济绩效的作用。因此,以扩展的SCP分析范式运用于林业经营模式选择的分析以及解释现有模式选择的合理性,能弥补以往研究在该问题上分析的不足。本文将以广东省集体林权改革为背景,基于SSCP分析范式以韶关市林改个案剖析林农经营模式选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1 实地调查林农经营模式选择概况描述
广东省在韶关市始兴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四会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8个月,从2008年1月开始至2008年8月底结束。始兴县在2009年3月完成试点工作,韶关市2009年开始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韶关市根据自身情况计划用2年的时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配套改革任务(国家5年,省3年)。目前韶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但是配套改革还未启动。韶关市部分调查地区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大体情况为,韶关市乳源县大桥镇(中冲村,深源村是生态保护区)集体经营面积占总林地面积53%,以集体经营为主;乐昌市的九峰镇(主要是茶料村)林地全分到户主要以家庭经营为主;北乡镇在“三定”时期①已基本将林地下分到户,主要是家庭经营为主;枫湾镇(步村村,浪石村)主要是集体经营(见表1)。
2理论概述与数据来源
2.1 SSCP 分析范式的简要说明
SCP范式是由以梅森和贝恩等为主要代表的哈佛学派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来的,认为市场的结构(S)—行为(C)—绩效(P)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但是在此结构、行为、绩效的关系是单向的,产业组织理论后来将其发展为三者之间的双向关系和动态变化(黄祖辉等,2002)。同时一些经济学家指出SCP分析范式的局限性,认为没有考虑到体制因素对产业组织的影响,从而将其扩展为SSCP分析范式(图1)。而这一分析范式的研究逻辑同样能够运用于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分析。所以,根据本文研究的问题可将SSCP分析范式演变为由资源特征与制度环境所构成的基本条件(S),经营结构与行为选择组成的经营模式(S与C的整合),以及模式选择下的绩效(P),这样一条路径所构成的SSCP分析范式(图2)。基于新的SSCP分析范式的思考逻辑,主要对林业经营模式的林农选择行为进行分析以及当前经营模式下绩效的初步评价。另外,一个制度安排的好坏可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达到某种平衡;二是制度与环境的适应,包括利益相容,激励相容,时间相容,空间相容和信息相容(罗必良,2005)。刘璨、吕金芝(2007)同样也认为集体林产权制度是发展林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前提,集体林产权制度安排需要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因此,与基本环境相适应的林业经营模式才能促进林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本基于SSCP分析范式,基本条件(S)的构成包括的可测变量有:劳动力(X1),农户受教育程度程度(X2),林地细碎化程度(X3),林地面积(X4),农户对集体林改的了解程度(X5),是否存在林权纠纷(X6),农户是否有林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权(X7),农户是否具有林权抵押贷款的权利(X8),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X9)。变量的具体描述如表2所示。
2.2 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次调研组于2010年11月份对广东省韶关市的部分乡镇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韶关市乳源县大桥镇的中冲村和深源村;乐昌市(县级市)九峰镇(主要是茶料村)和北乡镇;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的步村村和浪石村,共计2个县,1个区,4个镇,5个村。具体情况如表3。首先,问卷调查。调研组针对不同地区集体林权改革的不同困难程度及其政策选择的差异进行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120份,有效问卷102份,问卷回收率趋近90%。其次,座谈调查。调研组除了进行问卷调查外还对实地调研地区进行了座谈会,与不同地区的林业部门官员、乡镇的相关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农民对于本次林改进行了广泛交流,并集中听取了他们各自的意见。再次,文献资料调查。除了以上调查方法外,调研组还查阅了大量关于集体林改的文献资料以及调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分析了调查样本地区提供的有关林改的资料。
3 林农经营模式选择约束的实证分析
3.1 Logistic 模型的构建
因在本文中要分析的变量是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鉴于广东省目前比较突出的两种经营形式,所以该变量是一个定性的二分变量为y,即林地具体分到户与集体统一经营,所以本研究选用建立Logistic 模型进行回归分析。Logistic 模型适用于因变量为二分变量的分析,是分析个体决策行为的理想模型。本文影响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因素分析的回归方程中,农户选择林地分到户定义Y=0,农户选择集体经营定义Y=1。Logistic 回归模型形式如下:
3.2 实证结果与分析
首先,本研究运用Eviews6.0统计软件对农户数据进行Logistic 回归处理,将各个考虑的变量都放入模型中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得到了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模型拟合度方面来看,模型卡方检验统计是显着的,可以认为,模型总体上是显着的。其次,估计结果分析。上述回归结果与本研究预期基本一致,农户家庭的劳动力,林地的细碎化程度,农民对集体林改的了解程度以及农户是否具有自由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权利对农户经营林地模式的选择具有显着影响。另外,农户的受教育程度,林地面积,林地是否存在林权纠纷,农民是否具有林权抵押贷款的权利以及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对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的影响不显着,其中,林地的细碎化程度的预期影响与估计结果不一致。下面将结合SSCP分析范式对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进行分析。
3.2.1 农户家庭情况对农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分析
家庭劳动力数量、农户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农户对集体林改的了解程度与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具有反向的作用,而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具有正向作用。即农户家庭劳动力越多,受教育程度越高,对集体林改的认识越深,且对林业收入的依赖作用越大,那么农户就越倾向于坚持林地分到户或林地经营权的私有化。3.2.2 农户林地现状对农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分析农户的林地细碎化程度,林地面积对农户的选择行为具有反向作用,而农户林地是否存在林权纠纷具有正向影响。即在农户林地越细碎化,林地面积越大和不存在林权纠纷的情况下,农户将选择林地下分到户而不是集体经营。
3.2.3 林权约束对农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分析
农户是否具有林权抵押贷款的权利对农户的选择行为具有反向作用,而是否具有自由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权利具有正向作用。意味着农户在具有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地经营权自由流转权利的时候,农户更加倾向于选择林地确权到户。
3.3基于SSCP分析范式下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以实证估计结果为依据,结合SSCP分析范式解释农户选择背后的行为逻辑。
3.3.1 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分析
第一,林地经营固有投资回报周期长,风险大的特征。农业和林业生产有不同于工业生产的共同特点,产品从生产、运输和销售整个经营周期都比较长,从而使得经营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较大,以至不利于农户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不足,农民生产性行为努力和监管与约束行为努力不足,风险规避行为努力和分配性行为努力较强。在此条件下的农户青睐于选择集体经营。
第二,劳动力多且受教育程度较高,对林业依赖较大的农户对集体林改相关政策的认识越深。另外,在现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宏观经济条件,考虑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林业的经营成本以及对集体经营弊端的历史记忆,从而农民生产性行为努力和监管、分配性行为努力与约束行为努力较强,风险规避行为努力较弱,这样一种特征的农户行为选择就更加倾向于自己拥有林地经营权。
第三,林地的细碎化加大了农户的经营成本,但是农户仍然选择确权到户,将林地下分到户。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社保建设不足的国情下,土地要素又具有社保功能。土地仍然是我国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可忽视(姚洋,2000)。因此不难理解农户仍倾向于将林地下分到户。但是由于林地下分到户造成林权纠纷所带来的谈判与协商成本足够大时,农户只能放弃独自经营转而选择合作或者集体经营。
在具有林地经营权自由流转的权利下,一方面能够使转出农户具有的流转收益,增加了拥有林地的获益渠道;一方面,转入的农户能够解决林业经营细碎化和小规模化的固有障碍,降低经营风险产生规模收益。从两方面都可以推出农户愿意选择林地下分到户。也就是在农户具有林权较为完备的情况下,农民生产性行为努力、分配性行为努力和监管与约束行为努力较强,风险规避行为努力较弱。
3.3.2 基于农户行为激励下的林业经营模式分类
由森林资源特征与制度环境共同构成农户选择行为的基本条件对农民生产性行为努力,监管与约束行为努力,风险规避行为努力和分配行为努力的影响。在不同行为努力的作用下决定了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据此可以进行分类如图3所示。
第一,农户生产性行为努力、分配行为努力和监管与约束行为努力很强,风险规避行为努力很弱。农户倾向于选择家庭经营(包括流转经营)。
第二,农户生产性行为努力、分配行为努力和监管与约束行为努力较强,风险规避行为努力较弱。农户乐于选择合作经营(包括村小组经营,联户经营,合作社经营)。
第三,农户生产性行为努力、分配行为努力和监管与约束行为努力较弱,风险规避行为努力较强。村集体统一经营将作为农户经营的最佳决策。第四,农户生产性行为努力、分配行为努力和监管与约束行为努力很弱,风险规避行为努力很强。政府存在体制缺位问题。
3.4 农户当前经营行为的初始绩效评价
首先,林业税费的减免。从国家推行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以来,林农的税负得到了显着减轻。从广东省来看,林改前对林业征税的项目包括有农特税,城建税,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等多项税费。林改后除了育林基金外,其他税费几乎全部免除。广东集体林改使地方减免税费总额9891.3 万元,惠及农民 201.74 万,户均受益 49.03元。林农税负的减免可以视为林农收入的实际增加,作为潜在“增收”。其次,实际收入的增长。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所形成的良好制度环境,林地资源条件较好的九峰镇,种植果树的收入平均水平占家庭总收入的已近25%,另外,枫湾镇则以占到了近10%。随着经营林业收入的增长,农户生产积极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第三,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根据以上分析乳源县地区的基本情况,在林地资源条件较差,缺乏劳动力,农户对林业的依赖性较弱等情况下,随着政府对林业的重视和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户将从集体经营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从而强化农户对当前经营模式的选择。
4 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广东省韶关市农户林业经营行为的调查进行Logistic回归,结果表明家庭劳动力数量、林地面积、林地的细碎化程度、林地是否存在林权纠纷、林农拥有林权的完备程度以及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等因素对农户经营行为的选择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向的影响。并且,通过对实证结果的分析,在结合SSCP分析范式的基础之上对农户林业经营模式选择进行了分类,对农户选择行为的逻辑进行了梳理。从而可以得出,资源特征与制度环境将决定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同时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只有与资源特征与制度环境相匹配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农户经营林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决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林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广东省正是从本省实情出发,设计了“均股均利”的产权制度安排,并在其制度框架下最大限度实现了参与主体利益关系的平衡和稳定(高岚等,2010)。本文强调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在制度环境下与制度安排的对象包括森林资源,农户行为特征相匹配才能有利于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实现“农民得实惠、生态得保护、林业得发展”的目标。最后,值得进一步强调的是:首先,集体林权制度的完善。林地作为林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要素,要素的流动性是在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对林地流转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为解决林地下分到户所产生林业经营细碎化难题,实现规模经营和提高林业经营比较收益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加快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以解除林地对林农社保功能的约束,促进林地的正常流转。另一方面,规范林地和林木等林业要素流转,构建流转平台,为要素的规范流转创造一个良好外部环境。借此有利于解决林地、林木流转面临现实困境,从而促进林农增收。其次,制度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资源条件的差异和林业的战略地位及其发展受关注的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在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安排上所面临的改革成本的迥然不同。林地下分到户的制度安排在部分地区固然能取得效益同时还能得到林农的广泛支持,但是有的地区却以集体经营为最终林业经营模式才能实现效率,追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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