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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选择

分类:法律论文 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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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民事、经济、刑事责任。[2]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3]

笔者非常赞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而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并不是为了赔偿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害,而是为了预防、减少或消除可能严重影响公共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一观点。[4]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延伸和细化。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就应当体现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由此看来,第一种观点只对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提起诉讼,没有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值得商榷。第二种观点将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等同,这是不对的。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多种利益构成的复合体。[5]这其中包括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利益,也包括发展经济的利益,还包括个人身心健康、最低生活条件保障的利益等等。公益诉讼所关心的公共问题中,往往正是涉及多种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选择。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以环境公益维护和增加为目的,而不是以维护和增加经济利益为目的。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可能有助于经济利益的保护,但二者毕竟不同,且有时是相冲突的。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但是,该定义的原告诉讼资格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外有失偏颇。[6]因此,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这个定义,第一,指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即为什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当然也不排除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救济自己的私益,但如果原告以救济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客观上尽管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认为这种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7]。第二,指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即谁告,告谁。在原告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作为被告推上被告席。第三,

法律论文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选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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